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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名实之说迅速发展,许多著名的辩士都在这个时期崭露头角,其中公孙龙凭借“白马非马”说扬名天下。
关键词:名实;绝对主义;对应;同一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学术发展达到了百花齐放的盛世之况。由于学术思想空前开放,在这个时期各个学科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名实”之学就是其中的一朵奇葩。
“名实”,“名”指名称,“实”指实物,其对应于逻辑学中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名实”之说在战国时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引起“名辨”的思潮。根据冯友兰先生的观点,当时的辩士主要分成两派:“合同异”派和“离间白”派。其中“合同异”派的代表人物是惠施,他的主要观点是认为概念具有相对性,但他过分地夸大了这种相对性,抹煞了事物内涵之间的差别,和庄子的相对主义观点较为接近。“离间白”派的代表人物是公孙龙,他的主要观点是概念具有绝对性,即概念与实物是相分离的,并且这种分离是具有必然性的。
公孙龙是战国时期赵国著名的辨士,他以“白马非马”说而著称: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所以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简析他的“白马非马”说。
一、从三段论的角度来分析
公孙龙的这个论证看似是一个标准的三段论,其实这并不是三段论,因为它
违反了三段论的构成规则,即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的要求。他的这个论证实则有四个项:马、命形也、命色也、白马。“一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词项组成,以保证作为中项的词项能在前提中发挥媒介作用。如果只有两个词项或者包含了四个词项,那么就缺少了实际的中项,这样,大项与小项无法发生必然联系,因而也就不能必然推出结论。”[1]因而从句三段论的角度来看,公孙龙的这个论证时不成立的。
二、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角度来简析
他用“马”来表示形体,用“白”来表示颜色,认为“白马”仅仅是包括了“白”和“马”这两个因素的另一种事物,与单纯指形体的“马”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因此认为“白马非马”。从概念的内涵方面来说,“马”与“白马”是属和种的关系,“白马”的概念是从属于“马”的概念之中的。而公孙龙的观点过于绝对,认为“白马”与“马”的内涵完全不同,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没有可比性。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白马”是对“马”这个概念的限制,即扩大了它的内涵,从而限制了它的外延,而并不是公孙龙所以为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从词项的定义角度来分析
从词项的定义来看,“白马”所采用的是最常见的定义方法—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所谓属加种差定义就是指定义项由属词项和种差词项组成的定义。公式是:被定义项=种差+属。其中属即确定被定义项所指称的对象在什么领域内与哪些对象相区别。所谓种差,就是同一属词项下同级种词项的内涵上的差别。种差所表示的实际上就是被定义项所指称对象的特有属性。对应于“白马”则表示为“白马=白+马”。白马是包含在马的范围内的,可用欧拉图表示为:
如果照公孙龙的理解白马不是马,那么白马为什么要叫白马? 既然叫做白马,就是把白马的定义建立在马的基础之上,把马作为白马的属概念,而“白”只是“白马”的种差。只是它的特有属性,即用以区别白马与黑马、黄马等的根据。因此,从词项的定义方法上看公孙龙所谓的“白马非马”说是不成立的。
公孙龙在论证“白马非马”时还有一个十分著名的诡辩。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可与不可,其相非明。
就是说,在实际生活中当人们要马时,各种颜色的马都可以给,而当人们要白马时,黄马、黑马就不合要求了。可见,白马不是马。
为什么说公孙龙的这一论证是诡辩呢?首先,论证的开始“求马,黄黑马皆可致”这一句看似很有逻辑性,其实已经暴露出公孙龙的第一个错误。既然黄马、黑马都是马,白马和它们只是颜色上存在差别,为什么白马不能是马呢?为什么不能改为“求马,黄黑白马皆可致”呢?
其次,他的这一论证形式是有问题的。将它转换为形式语言,用p表示“马”,用q表示“黄黑马皆可致”,用r表示“黄黑马不可致”,则上述论证可表达为:(p →q)∧(r → ┐q) ∧ (q ∨┐ q) → p∨r公孙龙的这一论证看似构造了一个二难推理,其实这并不是二难推理的正确形式。因为它的构成形式是无效的,对于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肯定后件不能对前件有所断定。一个有效的论证应该由两个部分组成:真实的论据和有效的推理形式。而公孙龙的这一论证不具有有效的推理形式,从而这一论证是不正确的。
从“白马非马”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孙龙已经比前人更进一步,即看到了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区别的,指出了个别和一般的相互关系。但他过分夸大了这一点,认为一般的抽象的马可以脱离具体的马而独立存在,这就割裂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因此说他的一系列论证其实是诡辩。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人们之所以能够交流是因为有语言作为工具,而语言的交流必须经过“编码—发码—解码”这一过程。如果事物不具有一定的内涵,人们就不具有在同一交流平台上的“码”,也就不能进行交流。公孙龙看到了事物具有一定的内涵,这一点较庄子的“事物是瞬息万变的,人们不能把握客观事物”的绝对的运动观点是进步的。公孙龙已经认识到了同一律,并掌握了它的雏形,即概念和对象之间要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他把同一律绝对化了,割裂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认为概念可以脱离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由此陷入了绝对主义和唯心主义,导致了诡辩。
参考文献:
[1]彭漪涟,逻辑学导论[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名实;绝对主义;对应;同一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学术发展达到了百花齐放的盛世之况。由于学术思想空前开放,在这个时期各个学科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名实”之学就是其中的一朵奇葩。
“名实”,“名”指名称,“实”指实物,其对应于逻辑学中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名实”之说在战国时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引起“名辨”的思潮。根据冯友兰先生的观点,当时的辩士主要分成两派:“合同异”派和“离间白”派。其中“合同异”派的代表人物是惠施,他的主要观点是认为概念具有相对性,但他过分地夸大了这种相对性,抹煞了事物内涵之间的差别,和庄子的相对主义观点较为接近。“离间白”派的代表人物是公孙龙,他的主要观点是概念具有绝对性,即概念与实物是相分离的,并且这种分离是具有必然性的。
公孙龙是战国时期赵国著名的辨士,他以“白马非马”说而著称: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所以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简析他的“白马非马”说。
一、从三段论的角度来分析
公孙龙的这个论证看似是一个标准的三段论,其实这并不是三段论,因为它
违反了三段论的构成规则,即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的要求。他的这个论证实则有四个项:马、命形也、命色也、白马。“一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词项组成,以保证作为中项的词项能在前提中发挥媒介作用。如果只有两个词项或者包含了四个词项,那么就缺少了实际的中项,这样,大项与小项无法发生必然联系,因而也就不能必然推出结论。”[1]因而从句三段论的角度来看,公孙龙的这个论证时不成立的。
二、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角度来简析
他用“马”来表示形体,用“白”来表示颜色,认为“白马”仅仅是包括了“白”和“马”这两个因素的另一种事物,与单纯指形体的“马”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因此认为“白马非马”。从概念的内涵方面来说,“马”与“白马”是属和种的关系,“白马”的概念是从属于“马”的概念之中的。而公孙龙的观点过于绝对,认为“白马”与“马”的内涵完全不同,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没有可比性。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白马”是对“马”这个概念的限制,即扩大了它的内涵,从而限制了它的外延,而并不是公孙龙所以为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从词项的定义角度来分析
从词项的定义来看,“白马”所采用的是最常见的定义方法—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所谓属加种差定义就是指定义项由属词项和种差词项组成的定义。公式是:被定义项=种差+属。其中属即确定被定义项所指称的对象在什么领域内与哪些对象相区别。所谓种差,就是同一属词项下同级种词项的内涵上的差别。种差所表示的实际上就是被定义项所指称对象的特有属性。对应于“白马”则表示为“白马=白+马”。白马是包含在马的范围内的,可用欧拉图表示为:
如果照公孙龙的理解白马不是马,那么白马为什么要叫白马? 既然叫做白马,就是把白马的定义建立在马的基础之上,把马作为白马的属概念,而“白”只是“白马”的种差。只是它的特有属性,即用以区别白马与黑马、黄马等的根据。因此,从词项的定义方法上看公孙龙所谓的“白马非马”说是不成立的。
公孙龙在论证“白马非马”时还有一个十分著名的诡辩。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可与不可,其相非明。
就是说,在实际生活中当人们要马时,各种颜色的马都可以给,而当人们要白马时,黄马、黑马就不合要求了。可见,白马不是马。
为什么说公孙龙的这一论证是诡辩呢?首先,论证的开始“求马,黄黑马皆可致”这一句看似很有逻辑性,其实已经暴露出公孙龙的第一个错误。既然黄马、黑马都是马,白马和它们只是颜色上存在差别,为什么白马不能是马呢?为什么不能改为“求马,黄黑白马皆可致”呢?
其次,他的这一论证形式是有问题的。将它转换为形式语言,用p表示“马”,用q表示“黄黑马皆可致”,用r表示“黄黑马不可致”,则上述论证可表达为:(p →q)∧(r → ┐q) ∧ (q ∨┐ q) → p∨r公孙龙的这一论证看似构造了一个二难推理,其实这并不是二难推理的正确形式。因为它的构成形式是无效的,对于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肯定后件不能对前件有所断定。一个有效的论证应该由两个部分组成:真实的论据和有效的推理形式。而公孙龙的这一论证不具有有效的推理形式,从而这一论证是不正确的。
从“白马非马”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孙龙已经比前人更进一步,即看到了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区别的,指出了个别和一般的相互关系。但他过分夸大了这一点,认为一般的抽象的马可以脱离具体的马而独立存在,这就割裂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因此说他的一系列论证其实是诡辩。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人们之所以能够交流是因为有语言作为工具,而语言的交流必须经过“编码—发码—解码”这一过程。如果事物不具有一定的内涵,人们就不具有在同一交流平台上的“码”,也就不能进行交流。公孙龙看到了事物具有一定的内涵,这一点较庄子的“事物是瞬息万变的,人们不能把握客观事物”的绝对的运动观点是进步的。公孙龙已经认识到了同一律,并掌握了它的雏形,即概念和对象之间要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他把同一律绝对化了,割裂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认为概念可以脱离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由此陷入了绝对主义和唯心主义,导致了诡辩。
参考文献:
[1]彭漪涟,逻辑学导论[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