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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邵阳市的实际情况为例,介绍了当前政府机构或组织查询征信信息的现行模式及查询的主要用途,重点分析了目前政府部门在查询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对如何规范政府部门查询行为,更好的应用征信信息服务社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部门;征信信息;查询
一、引言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积极推动下,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也越来越丰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完成了与公安部的联网,实现了公积金、社保、质监、电信、环保、税务和法院等16个部门非银行信息的入库;企业征信系统也正在积极协调税务、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入库。
应用方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用途已从传统的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等金融业务领域向客户资信审查、个人求职应聘、政府部门履职、民间经济活动等新增领域扩展,信用报告这一“经济身份证”在非传统领域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政府部门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与日俱增的现象尤为突出。比如工商部门评定诚信企业、农业开发部门审核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补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合信用评价、司法查询等等,征信信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项政府活动中。然而,征信信息不仅涉及个人或企业的隐私,而且隐含商业秘密、所有者权益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查询主体的合法性。因此,如何规范政府部门的查询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二、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现行模式——以邵阳市为例
(一)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行为分析
政府部门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这一行为不具有单方性,这一行为中政府部门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查询行为只有得到其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为之。
而此时的被查询对象与人民银行之间也不存在行政行为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银行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对被查询对象产生法律后果,会不会产生法律后果需要等到政府查询部门审查后才能作出具体决定。因此,对政府部门到人民银行查询征信信息这一行为,由于人民银行的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将其界定为行政行为,此时人民银行属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履行的是一种行政机关的民事义务。
这样,在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行为时,人民银行作为行政机关,有民事义务配合其查询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征信信息。
(二)查询的基本操作流程
按照人民银行邵阳中支的查询规定,邵阳市政府部门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是查询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须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提出查询需求,来文中需详细列出要查询企业名单、具体查询内容及用途,以及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是领导审批。在收到政府部门的查询申请后,交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领导审批,人行主管领导对来文做出查询批示后,交由金融生态办公室查询。
三是查询。金融生态办公室收到查询批示后,交具体征信业务经办人办理查询。查询需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并对打印出的查询结果登记信用报告编码,然后提交办公室。
四是出具查询结果报告。支办公室以正式文件答复相应政府部门查询内容。文中特别注明查询结果仅能用于工作参考,不得引用和对外披露,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三、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制度缺乏,部分查询无章可寻
目前,查询征信信息的主要依据和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这里面所描述的主要是指本人或本企业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情况;征信中心2007年出台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对政府部门查询作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只是内部规章,效力层级不高,对外约束力不足;人总行对于能否及如何为第三方(政府部门)提供查询征信系统服务并无制度规定及说明;最新颁布的《征信管理条例》也没有对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进行单独说明。此外,对有权查询部门的界定不明确。《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界定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两者对具体哪些部门有权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均没有作明确界定。
在日常的工作中,人民银行面对政府机构或组织的查询申请,要不要查,能不能查,查询的依据是什么,怎么提供查询结果等都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制度可依。大部分只能由领导审批,可以查询后,按照本人查询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二)行政干预过多,制度难以落实
一是查与不查行政干预过多,人民银行在收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查询申请时,要查几乎已经成为事实,相关审核都没什么效力,很难拒绝这些查询申请;二是查询范围存在随意性,政府部门要了解一个企业或某个个人的征信状况时,无论信息对他们的工作有没有用,都会要求提供;三是查询要素不齐备,一些查询仅仅只是提供了一个查询名单,并没有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委托书等等。
(三)对政府部门滥用、泄露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政府部门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信用信息后,存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信用信息导致信息被滥用、泄露的风险。存在公权无意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可能,当事企业和个人的权益保障存在难点。现有的操作规程没有明确政府部门滥用、泄露信用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连带责任问题也没有任何规定。
(四)法律风险上,存在批量泄露个人征信信息的可能
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往往是批量查询,一次就要求查询多个人或多个企业的征信报告。在报告、数据、文件的保管和使用上就存在较多的风险,一旦这些信息遗失或泄漏,将会对当事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另外信息掌握者,与当事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如果信息查询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获取信息之便恶意攻击或报复当事人,那将会严重的法律纠纷。比如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竞选中,信息拥有者和当事人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如何使用、保管、约束这些征信信息,避免产生法律风险,是目前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
四、对完善征信信息查询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专项制度
根据工作需求,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统一的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专项制度,明确政府部门查询的条件和程序,对政府部门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须提供的资料、查询审批流程、可查询的内容及查询结果的提供等方面作统一规定,明确在查询工作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权力义务。
(二)按用途建立分类查询机制
改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模块,可根据需求,按用途建立分类查询的功能,以避免政府部门不需要的征信信息也统一被提供,对于不同的信用报告要求,提供不同种类的个人信用报告服务,征信部门要生成不同侧重点的信用报告。对于查询主体可以分别为银行类客户、税务类客户、生活类客户和其他类别等分别生成不同的银行版本、税务版本等。例如对于银行类查询主体,要突出该被查询者在银行发生的往来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不良记录。
(三)建立滥用、泄露信用信息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相关专项办法制度出台前,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询时提供书面承诺,保证从人民银行查询取得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用途合法,并承担因滥用、泄漏信用信息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明确有权查询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范围
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管管理机关共13类机关有权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机关、监察机关9类机关有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关键词:政府部门;征信信息;查询
一、引言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积极推动下,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也越来越丰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完成了与公安部的联网,实现了公积金、社保、质监、电信、环保、税务和法院等16个部门非银行信息的入库;企业征信系统也正在积极协调税务、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入库。
应用方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用途已从传统的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等金融业务领域向客户资信审查、个人求职应聘、政府部门履职、民间经济活动等新增领域扩展,信用报告这一“经济身份证”在非传统领域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政府部门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与日俱增的现象尤为突出。比如工商部门评定诚信企业、农业开发部门审核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补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合信用评价、司法查询等等,征信信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项政府活动中。然而,征信信息不仅涉及个人或企业的隐私,而且隐含商业秘密、所有者权益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查询主体的合法性。因此,如何规范政府部门的查询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二、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现行模式——以邵阳市为例
(一)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行为分析
政府部门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这一行为不具有单方性,这一行为中政府部门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查询行为只有得到其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为之。
而此时的被查询对象与人民银行之间也不存在行政行为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银行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对被查询对象产生法律后果,会不会产生法律后果需要等到政府查询部门审查后才能作出具体决定。因此,对政府部门到人民银行查询征信信息这一行为,由于人民银行的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将其界定为行政行为,此时人民银行属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履行的是一种行政机关的民事义务。
这样,在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行为时,人民银行作为行政机关,有民事义务配合其查询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征信信息。
(二)查询的基本操作流程
按照人民银行邵阳中支的查询规定,邵阳市政府部门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是查询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须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提出查询需求,来文中需详细列出要查询企业名单、具体查询内容及用途,以及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是领导审批。在收到政府部门的查询申请后,交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领导审批,人行主管领导对来文做出查询批示后,交由金融生态办公室查询。
三是查询。金融生态办公室收到查询批示后,交具体征信业务经办人办理查询。查询需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并对打印出的查询结果登记信用报告编码,然后提交办公室。
四是出具查询结果报告。支办公室以正式文件答复相应政府部门查询内容。文中特别注明查询结果仅能用于工作参考,不得引用和对外披露,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三、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制度缺乏,部分查询无章可寻
目前,查询征信信息的主要依据和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这里面所描述的主要是指本人或本企业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情况;征信中心2007年出台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对政府部门查询作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只是内部规章,效力层级不高,对外约束力不足;人总行对于能否及如何为第三方(政府部门)提供查询征信系统服务并无制度规定及说明;最新颁布的《征信管理条例》也没有对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进行单独说明。此外,对有权查询部门的界定不明确。《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界定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两者对具体哪些部门有权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均没有作明确界定。
在日常的工作中,人民银行面对政府机构或组织的查询申请,要不要查,能不能查,查询的依据是什么,怎么提供查询结果等都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制度可依。大部分只能由领导审批,可以查询后,按照本人查询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二)行政干预过多,制度难以落实
一是查与不查行政干预过多,人民银行在收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查询申请时,要查几乎已经成为事实,相关审核都没什么效力,很难拒绝这些查询申请;二是查询范围存在随意性,政府部门要了解一个企业或某个个人的征信状况时,无论信息对他们的工作有没有用,都会要求提供;三是查询要素不齐备,一些查询仅仅只是提供了一个查询名单,并没有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委托书等等。
(三)对政府部门滥用、泄露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政府部门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信用信息后,存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信用信息导致信息被滥用、泄露的风险。存在公权无意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可能,当事企业和个人的权益保障存在难点。现有的操作规程没有明确政府部门滥用、泄露信用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连带责任问题也没有任何规定。
(四)法律风险上,存在批量泄露个人征信信息的可能
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往往是批量查询,一次就要求查询多个人或多个企业的征信报告。在报告、数据、文件的保管和使用上就存在较多的风险,一旦这些信息遗失或泄漏,将会对当事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另外信息掌握者,与当事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如果信息查询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获取信息之便恶意攻击或报复当事人,那将会严重的法律纠纷。比如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竞选中,信息拥有者和当事人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如何使用、保管、约束这些征信信息,避免产生法律风险,是目前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
四、对完善征信信息查询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专项制度
根据工作需求,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统一的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专项制度,明确政府部门查询的条件和程序,对政府部门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须提供的资料、查询审批流程、可查询的内容及查询结果的提供等方面作统一规定,明确在查询工作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权力义务。
(二)按用途建立分类查询机制
改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模块,可根据需求,按用途建立分类查询的功能,以避免政府部门不需要的征信信息也统一被提供,对于不同的信用报告要求,提供不同种类的个人信用报告服务,征信部门要生成不同侧重点的信用报告。对于查询主体可以分别为银行类客户、税务类客户、生活类客户和其他类别等分别生成不同的银行版本、税务版本等。例如对于银行类查询主体,要突出该被查询者在银行发生的往来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不良记录。
(三)建立滥用、泄露信用信息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相关专项办法制度出台前,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询时提供书面承诺,保证从人民银行查询取得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用途合法,并承担因滥用、泄漏信用信息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明确有权查询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范围
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管管理机关共13类机关有权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机关、监察机关9类机关有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