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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上午,福州市五一广场附近,一中年男子手举条幅“拍卖判决书”,引来众多行人关注。
该男子自称受福建泉州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拍卖判决书。2002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给福州市某广告公司;2005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6月30日,法院作出了要求广告公司十日内还款的判决;同年8月5日,房地产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但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清偿。
其实,拍卖法院判决书在中国早已不算新鲜。目前可查到的媒体的最早公开报道是在2001年。当时,武汉某公司将法院判决应收回的欠款及利息共计150万元折成半价公开拍卖。此事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随后,此类事件不断在陕西、河南、广东等地上演。但这一行为背后隐藏的“执行难”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拍卖判决书的行为在社会上特别是法律界引起了巨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拍卖判决书的行为是否合法。
赞成者认为,中国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判决书本身不可以转让,依照法理,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是可行的原则,拍卖判决书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并且,此种行为实质上是对判决书里法院所确认的权利的转让,是对当事人债权的确认,当事人也有权自由转让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
反对者则认为,判决书是法院适应法律而作出的法律性文书,是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代表着法院的法律权威,只有法院才能对判决书进行变更或处置,当事人无权处置。况且民事判决书不是商品,不能作为拍卖的“标的”用来公开拍卖。
另有人认为,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转让债权原则上是允许的。但经过法院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确认了的债权,能否自由转让,法律上则无明文规定。因为该债权此时还处于司法程序之中,它同时又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干预。从国家机关的权力没有法律授权一般应予以禁止,而公民权利法律无禁止应推定为许可这一法治原则来评价,“拍卖判决书”的行为,不算合法,但也谈不上违法。
拍卖判决书事件层出不穷,其实与法院“执行难”问题有密切的关系。而“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顽疾。
据了解,1986年以前,当事的债务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但10年后,由于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比率高达70%以上。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此后的2003年一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达36万件。2005年,各级地方法院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0多万件,压存36万多件。
从某种意义上,没有得到执行的判决,只不过是一张“法律白条”。很多当事人是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才无可奈何地寄希望于拍卖判决书以实现自己的权益,而并非藐视法律的权威。在发达国家,几乎不存在所谓“执行难”问题。美国在法院之外设有各级执行官。执行困难一旦发生,行政权会出面干预解决。德国则通过较完整的社会诚信制度和保障体系,来掌握当事人的财产等信息,以方便执行。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执行难”问题的背后,反映了执行体制、行政性干预、社会信用机制和法制不健全,以及传统的诉讼文化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解决“执行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该男子自称受福建泉州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拍卖判决书。2002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给福州市某广告公司;2005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6月30日,法院作出了要求广告公司十日内还款的判决;同年8月5日,房地产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但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清偿。
其实,拍卖法院判决书在中国早已不算新鲜。目前可查到的媒体的最早公开报道是在2001年。当时,武汉某公司将法院判决应收回的欠款及利息共计150万元折成半价公开拍卖。此事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随后,此类事件不断在陕西、河南、广东等地上演。但这一行为背后隐藏的“执行难”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拍卖判决书的行为在社会上特别是法律界引起了巨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拍卖判决书的行为是否合法。
赞成者认为,中国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判决书本身不可以转让,依照法理,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是可行的原则,拍卖判决书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并且,此种行为实质上是对判决书里法院所确认的权利的转让,是对当事人债权的确认,当事人也有权自由转让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
反对者则认为,判决书是法院适应法律而作出的法律性文书,是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代表着法院的法律权威,只有法院才能对判决书进行变更或处置,当事人无权处置。况且民事判决书不是商品,不能作为拍卖的“标的”用来公开拍卖。
另有人认为,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转让债权原则上是允许的。但经过法院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确认了的债权,能否自由转让,法律上则无明文规定。因为该债权此时还处于司法程序之中,它同时又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干预。从国家机关的权力没有法律授权一般应予以禁止,而公民权利法律无禁止应推定为许可这一法治原则来评价,“拍卖判决书”的行为,不算合法,但也谈不上违法。
拍卖判决书事件层出不穷,其实与法院“执行难”问题有密切的关系。而“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顽疾。
据了解,1986年以前,当事的债务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但10年后,由于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比率高达70%以上。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此后的2003年一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达36万件。2005年,各级地方法院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0多万件,压存36万多件。
从某种意义上,没有得到执行的判决,只不过是一张“法律白条”。很多当事人是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才无可奈何地寄希望于拍卖判决书以实现自己的权益,而并非藐视法律的权威。在发达国家,几乎不存在所谓“执行难”问题。美国在法院之外设有各级执行官。执行困难一旦发生,行政权会出面干预解决。德国则通过较完整的社会诚信制度和保障体系,来掌握当事人的财产等信息,以方便执行。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执行难”问题的背后,反映了执行体制、行政性干预、社会信用机制和法制不健全,以及传统的诉讼文化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解决“执行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