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挂靠”经营相关职务犯罪案件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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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许多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挂靠经营者的参与,主要案件类型为贿赂犯罪与贪污、挪用犯罪,且案发领域有多样化的趋势,由于挂靠经营者处于几乎无人监管的状态、对被挂靠方缺乏有力度的处罚惩治、挂靠经营者行贿行为难以查处等原因,使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对于此种情况,可以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整治管理力度、发包或招标单位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和发包规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参与社会管理意识、积极加入治理、提供有力协助等方面予以完善预防。
  关键词:挂靠经营 职务犯罪 个体经营
  作者简介:张海涛,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89-03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因不具备从事某一行业的法定资格和条件,采取挂靠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按比例上交管理费的行为。
  近年来,笔者通过多起职务犯罪发现,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中均有“挂靠”经营者的参与。为获取丰厚利润,他们或以行贿人的身份大肆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或与公职人员合谋,内外勾结套取、侵吞国有资产。更有甚者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自身也加入挂靠经营的行列,利用公职带来的资源和优势谋取私利。这些“挂靠”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廉政制度,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也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与“挂靠”经营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近年来,有挂靠经营者参与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居高不下,有些地区达到了25%-30%。案件类型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
  (一)主要案件类型
  1.贿赂犯罪
  主要是挂靠经营者为获取业务而贿赂有关国家人员的犯罪。如因无相关资质而挂靠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房某为承接某门业有限公司、某房屋有限公司分包的工业门安装业务,同时也为了工程款结算上的方便,于2001年至2007年间,先后多次向某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财务经理裘某、某房屋有限公司负责工程发包、预决算的综合部经理朱某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34.5万元。
  2.贪污、挪用犯罪
  主要是国家人员单独或与他人相勾结,借由挂靠经营账户,转移、套取公共财物予以侵吞或从中获利的行为。例如,陈某在担任某公司宁波钢厂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承接昆山某厂房工程、彩钢工程的职务便利,将工程虚假转包给挂靠在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同父异母兄弟陈某某,由此套现出其所属公司支付给陈某某的500余万元工程款并予以侵吞。
  (二)案件主要特点
  1.案发领域有由工程建设领域向其他行业蔓延的趋势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职务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工程建设领域,但笔者发现,近年来审计、设计等中介、服务类行业也出现了与挂靠经营相关的职务犯罪。如:于某于2001年1月至2007年3月,在担任某经管办审计室审计人员期间,利用负责镇、村基建审计的职务便利,在为某市政配套第一期项目的审计过程中,采取隐瞒应收审计款的手法,擅自将8万元的审计费打入其挂靠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从中侵吞2万余元。
  2.贿赂类以外案件数量虽少,但危害巨大
  近年来查处的与挂靠经营相关的职务犯罪虽以贿赂犯罪为主,但从所涉及的利用挂靠企业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来看,此类案件虽然数量少,但涉案金额却特别巨大,危害性特别严重,这一情况值得我们今后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中加以重视和关注。
  3.挂靠人主要是个体经营者
  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挂靠人,多数为类似“包工头”的个体经营者。他们未设立企业,也没有相关资质,经营管理十分不规范,资金支取使用也是个人说了算,随意性很大。为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快速积累个人财富,一些个体经营者便不折手段、为所欲为地使用吃请甚至行贿等方式来拉拢有关公职人员,争取工程业务。如宋某于2006年5月至2008年3月,挂靠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为承接基建项目,向某基建办工作人员赵某提供房屋装修等财物,折合人民币5万余元。
  4.熟人间权钱交易现象突出
  有业务渠道者无经营资质,有经营资质者无业务渠道是挂靠现象产生和泛滥的重要原因,笔者也发现,多数挂靠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间有着亲戚、朋友、老同事等较密切的关系,通过这层关系他们可以轻易获取业务,同时正因为有这层亲密的关系,挂靠人行贿起来也更无所顾忌。如陈某受贿案中,挂靠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利用其舅舅陈某担任某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计划处处长等职务的便利,多次从某建设公司下属分公司承接到土建工程业务,并向陈某行贿人民币共计68万余元。
  5.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挂靠”赚取灰色收入
  挂靠人虽然大多为个体经营户,但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在外从事挂靠经营的现象,他们为一己私利,千方百计地挖掘、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或资源,甚至不惜实施犯罪。如2005年至2009年8月,某局计划科副科长许某利用其负责村镇道路修建补贴审核发放的职权优势、信息优势和人脉优势,挂靠于某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从多个乡镇的市政工程项目中承接到多项农村道路设计业务,从中赚取设计费90余万元。事后,分别向某村建办主任朱某、副主任戴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派人员顾某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8万元。
  6.涉及公益、民生案件多发,影响恶劣、隐患较大
  在一些案件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利用手中的职权,将涉及民生民利的工程、业务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经营者,不仅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导致这些工程的施工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隐患无穷。从近年来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将涉及民生、公益的工程发包给挂靠经营者的案件来看,虽然多数案件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但仍需引起警惕。如沈某于2007年至2008年11月间,在担任某管理局物业科副科长期间,利用其组织实施和管理区旧住房综合改造计划项目和二次供水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承接工程的挂靠经营者孙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再如,某市政道路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王某在利欲诱惑下同意私人老板丁某挂靠于其公司,丁某借此承接到近800万元农村道路修复及深水井改换上水管网工程。为此,丁某分别向王某等两人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二、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一)挂靠经营的简便易行为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创造了便利
  在我国当前的经营活动中,挂靠可是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一般来说只要找到有资质的单位愿意签订挂靠协议就可以实行。而由于能收取可观的管理费,许多企业、单位也十分愿意被挂靠。从相关案件看,挂靠经营的普遍常见及操作上的简单易行,确实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借由挂靠,他们可以轻易将手头负责的工程、业务发包给自己并无相关资质的亲朋好友并从中获利。而如果单从整个发包程序和书面合同、文件看,这些工程、业务俨然是严格依照相关流程和要求发包给了有资质的正规单位,从中很难察觉任何违规或徇私的迹象。如公证人员蒋某、李某受贿一案中,2006年,其所在单位装修新办公楼,蒋某、李某二人经商议,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形式上采用招投标,实质由李某与其熟悉的私人装修老板李某某联系,让李某某挂靠有建筑施工二级资质的公司参与竞投标,再从李某某处收取好处费。其后在蒋某、李某的策划和帮助下,李某某顺利获取工程,并按照蒋、李二人要求给付贿赂款人民币70万元。
  (二)挂靠经营者处于几乎无人监管的状态
  挂靠经营者一旦与被挂靠企业签订了协议,从形式上就隶属于被挂靠企业,对外活动也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被挂靠企业理应对其经营行为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然而实践中,大多数被挂靠企业只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费并负责做帐,对挂靠经营者的具体经营过程则基本不予过问。同时,由于挂靠经营者是以挂靠企业的身份对外活动,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管。因此挂靠经营者实质上是处于几乎无人监管的自由状态,这也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前文提到的陈某、陈某某贪污一案,陈某在陈某某公司并未实际承建任何分包项目的情况下,虚立分包合同,将其所属公司500余万元工程款打入陈某某公司(挂靠)的账户,之后由陈某某将款项提出,再汇入陈某的个人账户。可以说正是由于挂靠经营缺乏监管,才能使陈某、陈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可以从陈某某公司账户中随意汇入和提取巨额资金。
  (三)对被挂靠方缺乏有力度的处罚惩治
  被挂靠方的责、权、利严重不对等是当前挂靠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被挂靠单位一方面收取高昂的挂靠费(如许某行贿案中许某挂靠的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高达其设计收费的25%),另一方面通过合同规避相应风险责任(如吴某行贿案中的一份挂靠合同写明:在经营中可能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挂靠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被挂靠公司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虽然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被挂靠单位提供挂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①。但由于挂靠行为发现较难,再加上行政处罚有二年时效的限制,因此许多提供挂靠的行为还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而如果挂靠人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一般只处理挂靠人,基本不可能追究被挂靠单位刑事责任,其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也没有据此追究被挂靠单位管理责任的依据。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对挂靠经营者难以发挥效用
  由于挂靠经营者参与招投标、承接业务都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而招标方或发包方一般只查询标书或合同上体现的有资质的被挂靠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如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中,招标方一方只查询标书上写明的,并能提供相关资质凭证的投标单位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行贿记录,而检察机关反馈的结果告知函是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自动生成,其内容相当简单,仅告知查询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行贿犯罪,不涉及其他任何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隐藏于后的挂靠经营者即使有再多行贿劣迹也难以被招标单位发现。可以说挂靠的泛滥大大削弱了行贿人档案查询机制的制约效用。
  (五)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尚未得到充分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及其它各类犯罪案件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现、查获一些非法挂靠现象,但由于尚未形成相应的机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同时司法办案人员在加强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意识上尚有欠缺,因此,一些案中发现的非法挂靠并没有及时地被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六)挂靠经营者行贿行为难以查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贿人只有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罪。对挂靠经营者来说,其本身并未获得从事相关经营的资质许可,因此其通过经营获取的利益应当可视为违法的不正当利益(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如果其为了获取这种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理应以行贿罪认定。然而,由于在一些行业,尤其是建筑、装修、药品经销、车辆运营等领域,挂靠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从法不责众的角度考虑,将挂靠经营获利一律视为不正当利益似也有不妥。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也确实未对挂靠经营者以行贿罪认定。
  三、对策建议
  (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整治管理力度
  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出台治理“挂靠”的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应提高政府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和完善信息的披露。对市场主体行为记录、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情况、企业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增大信息的透明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广泛的监督。此外也应加强市场引导,一方面鼓励技术、设备和管理人才尚未达到较高层次,但劳务资源广泛充足,自有资金雄厚的挂靠经营者实行优势联合,按多个投资主体组成股份制企业。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单位在招标、发包时盲目追求高资质的现象,应引导、鼓励招标、发包单位根据其工程的规模大小、投资额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投标或承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业绩及信用等,从而使经营规模不大或资质等级不高的经营者无需通过挂靠便可获得更多正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渠道。
  (二)发包或招标单位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和发包规程
  应该说如果发包或招标单位能够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避免无资质经营者通过挂靠获取业务。如发包或招标单位可要求投标或承包方提供拟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来核实这些人员与企业的真实关系。另外还可以通过审查投标方或承包方拟定的主要材料供应商名单来调查项目部实际运行资金的能力等。
  (三)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参与社会管理意识,积极加入治理、提供有力协助
  一是充分运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平台②,对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挂靠经营行为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确保违法挂靠能到迅速有效的处置。二是探索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如可尝试在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增加行贿人是否挂靠,以及挂靠何单位的栏目,并进一步完善、强化查询功能,丰富查询项目、内容,使得查询时不仅能了解到某单位是否有行贿记录,还能了解是否曾有挂靠于该单位的人员行贿的相关情况。
  注释:
  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主要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检查执法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及信息互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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