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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王国维指出戏曲是 “代言体” 的基础上, 进一步探讨元杂剧的演述形式。文章认为, 元杂剧大体上有六种主要的演述形式: 第一, 人物现身自述和一人主唱的形式; 第二, 借助曲白进行交流和交锋的 “对话”形式; 第三, “既做巫婆又做鬼” 的形式; 第四, “散点透视” 的演述形式; 第五, 在剧情内外游动的形式; 第六, 舞台内外互相呼应的形式。这六种演述形式是元人为了满足演述生命意识的需要和广大民众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娱乐需求而创造出来的。这六种演述形式的综合运用, 体现了元人关于戏曲的审美理想和审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