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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司法鉴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分析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与一般中介评估鉴定的不同之处,其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最后研究了推进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创新的策略思考。
[关键词]涉案财产 价格鉴证 现状 思考
中图分类号:F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7-0179-01
一、引言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与一般中介的评估鉴定不同,其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机构的本质不一样。一般的评估中介多数是由社会力量自行组建,主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价格鉴证机构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属于非赢利性的事业单位,主要以体现社会效益与公益性为目的。两者的业务受理流程不一样。一般评估中介实行的是市场竞争制,各地区各自为阵的现象比较普遍。价格鉴证机构则拥有一个完整的业务流程受理体系,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业务来源不一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业务主要来源于法院、公安、仲裁等处理的案件,有的甚至会关系到领导层的廉政问题,其严肃性与保密性明显高于一般中介受理的业务[1]。
本文基于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特性,重点研究价格鉴证的现状,指出推进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创新的策略,以期不断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质量与效率,为我国法制与经济建设服务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现状分析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本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涉案財产价格鉴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当下,涉案屠主价格鉴证的现状中涌出了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操作依据与方法、操作程度与管理等方面的缺陷,描述如下:
其一,经费匮乏。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的经费来源缺乏统一渠道,有些是当地财政拨款,有的是非盈利自收自支;
其二,队伍建设与发展不相适应,鉴证工作人员在业务、职业道德认及法制观念等方面还有待加强;
其三,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几年虽建立并颁布了不少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仍存在一些漏洞,执法机构无有效资质、擅自定价与改价、监督力度不够等现象屡有报道,从而导致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果的偏差[2]。
三、推进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创新的策略思考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创新的思考是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对观念、体制、方法的破旧立新。首先,观念方面的创新。鉴证工作人员要真正认识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树立行政执法的服务意识,坚决摒弃简单、草率、唯利等不负责任的观念,努力做好每一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其次,体制方面的创新。要健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的规范机制,推行追究责任制,收费标准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要求从低审定,解除价格鉴证与经济利益间的挂勾。另外,技术方面的创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涉及到物品的结构、特质、折旧、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必须要有行为有效的鉴证方法,最大限度缩小“正常误差”。尤其是一些无形资产,鉴证工作人员不可盲目套用计算公式,可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设施采集、汇总信息,对价值进行科学性的鉴定。
(一)加强立法,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组织的行为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果一经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就可作为案件处理的主要证据,可见鉴证工作对于维护组织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次发布了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的具体方法,但由于政府外的因素,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规,提请全国人大制定并推行全国性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使鉴证机构的行为更加有所依循。
(二)继续推行我国现有司法中“指定部门鉴定”的制度
我国当前推行的是“指定部门鉴定”的制度,国外有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是“聘请专家鉴定”制度。但根据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指定部门鉴定”的制度更为合适,更具有权威性与社会认同性。国务院曾于2000年就发布了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方面的意见,强调并坚持“指定部门鉴定”的制度,这些规定应该得到有效的支持与落实。
(三)注重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的建设与人员培养
随着我国加入WTO,鉴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不断加强对国际估价行业的了解,借鉴国外经验的经验与教训。同时,多方面引进与培养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方面的人才。一是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可采用“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让工作人员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二是提高鉴证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严明纪律与规范程序等途径,督促工作人员秉公办事,真正按科学规律鉴证评估,维护社会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总而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自身的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为顺应这一时代要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要在鉴证主体、鉴证队伍、作业标准、鉴证程序等诸多方面不断创新提高,从而构筑系统、合法、严密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体制机制,开创价格鉴证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刘兆欣,杨敏.浅谈涉案财产价格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07(1):22.
[2] 厉菁雯.试论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07,(6):12.
[关键词]涉案财产 价格鉴证 现状 思考
中图分类号:F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7-0179-01
一、引言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与一般中介的评估鉴定不同,其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机构的本质不一样。一般的评估中介多数是由社会力量自行组建,主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价格鉴证机构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属于非赢利性的事业单位,主要以体现社会效益与公益性为目的。两者的业务受理流程不一样。一般评估中介实行的是市场竞争制,各地区各自为阵的现象比较普遍。价格鉴证机构则拥有一个完整的业务流程受理体系,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业务来源不一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业务主要来源于法院、公安、仲裁等处理的案件,有的甚至会关系到领导层的廉政问题,其严肃性与保密性明显高于一般中介受理的业务[1]。
本文基于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特性,重点研究价格鉴证的现状,指出推进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创新的策略,以期不断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质量与效率,为我国法制与经济建设服务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现状分析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本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涉案財产价格鉴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当下,涉案屠主价格鉴证的现状中涌出了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操作依据与方法、操作程度与管理等方面的缺陷,描述如下:
其一,经费匮乏。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的经费来源缺乏统一渠道,有些是当地财政拨款,有的是非盈利自收自支;
其二,队伍建设与发展不相适应,鉴证工作人员在业务、职业道德认及法制观念等方面还有待加强;
其三,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几年虽建立并颁布了不少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仍存在一些漏洞,执法机构无有效资质、擅自定价与改价、监督力度不够等现象屡有报道,从而导致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果的偏差[2]。
三、推进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创新的策略思考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创新的思考是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对观念、体制、方法的破旧立新。首先,观念方面的创新。鉴证工作人员要真正认识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树立行政执法的服务意识,坚决摒弃简单、草率、唯利等不负责任的观念,努力做好每一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其次,体制方面的创新。要健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的规范机制,推行追究责任制,收费标准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要求从低审定,解除价格鉴证与经济利益间的挂勾。另外,技术方面的创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涉及到物品的结构、特质、折旧、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必须要有行为有效的鉴证方法,最大限度缩小“正常误差”。尤其是一些无形资产,鉴证工作人员不可盲目套用计算公式,可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设施采集、汇总信息,对价值进行科学性的鉴定。
(一)加强立法,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组织的行为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果一经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就可作为案件处理的主要证据,可见鉴证工作对于维护组织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次发布了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的具体方法,但由于政府外的因素,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规,提请全国人大制定并推行全国性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使鉴证机构的行为更加有所依循。
(二)继续推行我国现有司法中“指定部门鉴定”的制度
我国当前推行的是“指定部门鉴定”的制度,国外有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是“聘请专家鉴定”制度。但根据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指定部门鉴定”的制度更为合适,更具有权威性与社会认同性。国务院曾于2000年就发布了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方面的意见,强调并坚持“指定部门鉴定”的制度,这些规定应该得到有效的支持与落实。
(三)注重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的建设与人员培养
随着我国加入WTO,鉴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不断加强对国际估价行业的了解,借鉴国外经验的经验与教训。同时,多方面引进与培养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方面的人才。一是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可采用“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让工作人员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二是提高鉴证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严明纪律与规范程序等途径,督促工作人员秉公办事,真正按科学规律鉴证评估,维护社会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总而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自身的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为顺应这一时代要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要在鉴证主体、鉴证队伍、作业标准、鉴证程序等诸多方面不断创新提高,从而构筑系统、合法、严密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体制机制,开创价格鉴证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刘兆欣,杨敏.浅谈涉案财产价格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07(1):22.
[2] 厉菁雯.试论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0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