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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公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学者将媒体视为“无冕之王”,舆论监督被视为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利”。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审判权的运行有着积极的正面作用,相反,盲目缺失理性的舆论监督必将影响司法审判权的正当行使,阻碍司法前进之路。
【关键词】:舆论;司法审判;影响;协调
一、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舆论与司法審判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既对立又统一。首先,舆论与监督在一定条件下是冲突的,这是二者的对立性。司法审判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个人以及团体的控制的,舆论也不例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司法审判会排斥舆论。其次,舆论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平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是二者的统一性。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权滥用会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人民法官的社会地位降低,例如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审判权行政化现象严重等等,这说明司法审判需要监督,它并非是十全十美的,而舆论作为这个信息社会的重要组件,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这可以督促他们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公平。
二、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的实现。“舆论不仅对社会、对群众起着特殊的监督作用,它对于党、对于政府、对于一切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也起着监督作用……经过这样经常的舆论监督,这类行为将会大大减少。”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公开。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正如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拥抱阳光,以公开促进公正。舆论监督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将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公诸于众,让广大社会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审理的进程、争议的疑点和最终的结果。舆论媒体可以全程直播司法审判,将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广大社会民众监督的压力之下,利于司法机关排除来自权力部门等各方的干扰,独立审理案件,在无形中为司法机关打开了一扇面向社会大众的“天窗”,让人们关注司法,了解司法,从而监督司法。
2.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司法审判置于舆论监督之下,会给司法人员带来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其责任感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由于有了媒体以及大众的关注,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无疑会更加慎重。在遇到重大疑难充满争议的案件时,舆论监督会使司法审判人员更加用心了解案情,深入调查,谨慎裁判,并且会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舆论监督可以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保证审判公正,推动审判进程,节约司法资源。浙江“胡斌案”便是其中最好的例子之一,客观地说,胡斌案并不是一起太过特殊的交通肇事案,类似的交通事故每天甚至每分钟都在发生。如果本案没有从头至尾舆论监督,没有营造出如此强烈的舆情反应,公安司法机关不会如此高效作出处理结果:本案案发时间是2009年5月7日,一审宣判时间是2009年7月20日,短短的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却历经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一审终结三道程序,如此惊人的效率彰显出舆论监督的巨大作用,在舆论的监督之下,公检法密切配合,深入调查,在短时间之内给了被害人应有的正义也给了行为人应受的处罚,使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案件迅速平息,也使司法机关的威信得以提高。
(二)消极影响
1.当的舆论压力会影响司法公正,干扰正当司法程序。审判活动本质上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它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偏不倚,保持公正,不能受到外界的任何不正当影响。众所周知,舆论的力量在当今社会不容忽视,其具有快速传播以及不易控制的特点,往往一条新闻今天在小范围内传播,而明天则有可能为全国所知,而且常伴随着以讹传讹,极易被一些包藏祸心之人利用,传到大众耳朵里的案情往往并非如舆论所言,这就无疑给司法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影响了他们的判断,自然司法公正很难得以保证。而且,在舆论的发酵之下很多已判案件符合司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舆论压力过大,不得不将个别案件改判以符合民众的心理,这就干扰了司法的正当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2.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进而达到实体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包括媒体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造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而媒体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那些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而言,媒体舆论通过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极易影响司法审判独立的进程。
三、正确协调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司法公正的一种措施,司法机关必然要自觉地接受其监督,但是也要与其保持一定的界限,要保持自己的公平公正的立场,保证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法治,避免使舆论监督凌驾于司法独立之上。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审判之时,一定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正当法律程序之路,并与大众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向大众传达正确的法律专业知识,提高自身权威,与广大人民群众取得良好的信任。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还要保持自己的理性判断,不要被舆论所左右,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对于那些不当的舆论要有判断能力,对于有碍司法公正、破坏司法程序的舆论进行合理区分。
媒体在舆论与司法审判过程中起着桥梁作用,媒体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是内容的真实与客观,不附加任何引导意图,媒体不能对案情进行肆意炒作,更不能够在司法机关审判之前给出自己的结论。因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只有报道事实的权利,没有对事实进行裁判的权利。判决后,媒体可以对审判结果加以评论,但要注意平衡报道,即从各个角度陈述不同观点,评论内容公正客观,所谓公正评论,主要指任务和事件的定性准确,褒贬适当,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这就需要媒体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注重职业道德,防止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对舆论造成不当的引导,从而给影响司法公正。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说:“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但传媒也有挣脱僵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如果媒体工作者发表企图或可能破坏公正审讯的言论,误导公众,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众积极参与舆论监督,是社会的进步,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成果;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司法机关要秉持这个基本精神,积极建设我国的民主法治。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少一些偏激义愤,多一些成熟理性;媒体遵守规则,正确传播司法信息,少一些自私自利,多一些社会担当;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威信,加强自身要求,少一些暗箱操作,多一些公平正义,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关键词】:舆论;司法审判;影响;协调
一、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舆论与司法審判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既对立又统一。首先,舆论与监督在一定条件下是冲突的,这是二者的对立性。司法审判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个人以及团体的控制的,舆论也不例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司法审判会排斥舆论。其次,舆论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平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是二者的统一性。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权滥用会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人民法官的社会地位降低,例如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审判权行政化现象严重等等,这说明司法审判需要监督,它并非是十全十美的,而舆论作为这个信息社会的重要组件,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这可以督促他们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公平。
二、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的实现。“舆论不仅对社会、对群众起着特殊的监督作用,它对于党、对于政府、对于一切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也起着监督作用……经过这样经常的舆论监督,这类行为将会大大减少。”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公开。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正如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拥抱阳光,以公开促进公正。舆论监督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将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公诸于众,让广大社会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审理的进程、争议的疑点和最终的结果。舆论媒体可以全程直播司法审判,将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广大社会民众监督的压力之下,利于司法机关排除来自权力部门等各方的干扰,独立审理案件,在无形中为司法机关打开了一扇面向社会大众的“天窗”,让人们关注司法,了解司法,从而监督司法。
2.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司法审判置于舆论监督之下,会给司法人员带来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其责任感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由于有了媒体以及大众的关注,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无疑会更加慎重。在遇到重大疑难充满争议的案件时,舆论监督会使司法审判人员更加用心了解案情,深入调查,谨慎裁判,并且会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舆论监督可以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保证审判公正,推动审判进程,节约司法资源。浙江“胡斌案”便是其中最好的例子之一,客观地说,胡斌案并不是一起太过特殊的交通肇事案,类似的交通事故每天甚至每分钟都在发生。如果本案没有从头至尾舆论监督,没有营造出如此强烈的舆情反应,公安司法机关不会如此高效作出处理结果:本案案发时间是2009年5月7日,一审宣判时间是2009年7月20日,短短的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却历经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一审终结三道程序,如此惊人的效率彰显出舆论监督的巨大作用,在舆论的监督之下,公检法密切配合,深入调查,在短时间之内给了被害人应有的正义也给了行为人应受的处罚,使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案件迅速平息,也使司法机关的威信得以提高。
(二)消极影响
1.当的舆论压力会影响司法公正,干扰正当司法程序。审判活动本质上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它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偏不倚,保持公正,不能受到外界的任何不正当影响。众所周知,舆论的力量在当今社会不容忽视,其具有快速传播以及不易控制的特点,往往一条新闻今天在小范围内传播,而明天则有可能为全国所知,而且常伴随着以讹传讹,极易被一些包藏祸心之人利用,传到大众耳朵里的案情往往并非如舆论所言,这就无疑给司法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影响了他们的判断,自然司法公正很难得以保证。而且,在舆论的发酵之下很多已判案件符合司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舆论压力过大,不得不将个别案件改判以符合民众的心理,这就干扰了司法的正当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2.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进而达到实体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包括媒体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造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而媒体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那些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而言,媒体舆论通过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极易影响司法审判独立的进程。
三、正确协调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司法公正的一种措施,司法机关必然要自觉地接受其监督,但是也要与其保持一定的界限,要保持自己的公平公正的立场,保证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法治,避免使舆论监督凌驾于司法独立之上。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审判之时,一定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正当法律程序之路,并与大众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向大众传达正确的法律专业知识,提高自身权威,与广大人民群众取得良好的信任。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还要保持自己的理性判断,不要被舆论所左右,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对于那些不当的舆论要有判断能力,对于有碍司法公正、破坏司法程序的舆论进行合理区分。
媒体在舆论与司法审判过程中起着桥梁作用,媒体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是内容的真实与客观,不附加任何引导意图,媒体不能对案情进行肆意炒作,更不能够在司法机关审判之前给出自己的结论。因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只有报道事实的权利,没有对事实进行裁判的权利。判决后,媒体可以对审判结果加以评论,但要注意平衡报道,即从各个角度陈述不同观点,评论内容公正客观,所谓公正评论,主要指任务和事件的定性准确,褒贬适当,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这就需要媒体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注重职业道德,防止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对舆论造成不当的引导,从而给影响司法公正。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说:“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但传媒也有挣脱僵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如果媒体工作者发表企图或可能破坏公正审讯的言论,误导公众,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众积极参与舆论监督,是社会的进步,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成果;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司法机关要秉持这个基本精神,积极建设我国的民主法治。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少一些偏激义愤,多一些成熟理性;媒体遵守规则,正确传播司法信息,少一些自私自利,多一些社会担当;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威信,加强自身要求,少一些暗箱操作,多一些公平正义,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