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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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唐律疏议》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律著作,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承上启下,影响深远。《唐律疏议》系统化、周密化地总结了各朝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调整唐朝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内容十分丰富,现在,鄙人从“德礼为本,刑法为用”、“维护三纲”、“维护等级特权”三个方面来浅谈一下《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唐律;儒家;刑法;特权;三纲
  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唐律疏议》作为后世立法参照的蓝本,是中华法系的标志性法典,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从三个方面来论述一下它的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律疏议》是礼法结合的产物,这种结果正是由编纂者牢牢树立的立法指导思想所决定的。《唐律疏议》开宗明义便宣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句话清晰地总结出了《唐律疏议》的立法精神,对于治理国家而言,实施德礼才是根本,刑罚是推行德礼的手段和辅助工具,二者相辅相成。《唐律疏议》:“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确实,从这句话我们可以读出《唐律疏议》刑表礼里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在唐律中占据主导地位,唐代礼法之结合证明了存在于礼制中的原则与制度进入了法律,元朝王元亮在《唐律释文序》中准确的归纳出了《唐律疏议》礼刑互为表里的实质:“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形制已然之后,使民在宥,各遂其生,圣人用之,不得已也。”
  《唐律疏议》乃是统治者为了掩饰其血腥的刑罚而使用的一种理论策略,德礼之本只是一个幌子而已,刑罚之用才是目的和归宿。
  二、维护“三纲”
  “三纲”思想其实就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君主专制思想的代名词,它所体现的维护皇权以及维护父权和夫权在《唐律疏议》中反映的非常明显。
  首先是“君为臣纲”。在君主专制政体中,皇帝是封建国家的代表,是全社会的最高权威。《唐律疏议》:“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皇帝以天的名义行使统治权,对自己的臣民随时享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因此,“君为臣纲”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三纲”之首。唐律的“十恶”最能体现“君为臣纲”之精神,谋反和谋大逆是唐律中最为严重的罪名,处刑极重。此外,在认定罪名是否成立的标准上,还采取了“但谋即罪”的做法,不论有无实际行动,只要有谋的行为发生,罪名即告成立,以思想言论入罪。
  其次是“父为子纲”。唐律体现“父为子纲”思想的内容主要是主婚权和财产权。唐律对卑幼的婚姻之规定:“已成者,昏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由此可见,尊长的主婚权是不容置疑的。在财产权力方面,除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外,《唐律疏议》还设置了“同居卑幼私辄用财”的条款,不经父母同意,卑幼擅自使用家庭财产的,处以笞杖之刑。唐律热衷于隆父权,这意味着倡孝道,孝最终的归宿和目的是忠君。
  最后是“夫为妻纲”。儒家认为夫妇关系为人伦之本,“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关系的最高准则就是夫尊妇卑,其全部的浓缩就是“夫为妻纲”。夫权是君权的理论根源和社会前提,“夫为妻纲”的意义超出了家庭关系的范畴,它已成为古代政治的理论基石之一,以之为原则而建立的一套夫妇关系的秩序,正是中国传统政治统治秩序的重要一环。
  三、维护等级特权
  所謂的维护等级特权是指法律根据社会成员之间的尊卑、贵贱和长幼关系,把社会成员分成不同的等级,然后对不同等级的成员设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儒家看来,社会成员之间,天生就有君子小人、贤愚、长幼、尊卑和贵贱之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下面具体看一下等级特权的具体内容。
  1.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唐律建立的等级社会是一个金字塔似的结构,雄踞在顶端的便是皇帝。皇帝本身就是法律之象征,法律意志就是皇帝的意志,“圣旨”比任何法律更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在皇帝之下,大体可以分为贵族、官吏、平民、贱民这几个等级,这些等级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唐律对官员贵族的优遇,集中体现在议、请、减、赎、当为代表的等级特权上面。
  议就是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对此八种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在犯死罪时,司法机关要将其罪状写明并注明该犯应属哪一议,议状上报给皇帝,皇帝召集重臣集议,以决定是否减免。请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五品以上官。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近亲属,其若犯流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赎即以金赎罪,使用的对象很广泛,凡是议、请、减范围者,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之近亲属,犯有流罪以下,听赎。当,称为官当,凡是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当徒流刑。
  2.良贱异法
  良贱的划分是古代社会最广泛、最具体的一种社会等级划分。唐代的社会构成分为良人和贱民两个阶层。《唐律疏议》里面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视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唐律还禁止良贱通婚,《唐律疏议》云:“人各有藕,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此外,在诉讼制度方面,唐律还规定了部曲、奴婢告主人皆绞,而主人告发部曲、奴婢,即使是诬告,也不在坐限,反映了贱民和良人之间判若云泥的等级区分和法律地位。
  维护等级秩序,是唐律在立法上的最高宗旨,上述内容便是这个宗旨的具体体现。等级观念是儒家政治伦理道德观的价值目标,也是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总之,《唐律疏议》通过维护官员贵族的特权、维护亲属中尊重与卑幼的法律责任的差异以及对良人和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充分表明了“别贵贱、序尊卑”的礼制精神在唐朝已经转化成了法定的等级特权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这里论及的仅为其中最有影响的三个方面。《唐律疏议》在思想上显得保守、贫乏、遵循着一成不变的正统思想的轨道,没有任何新鲜的因素,重复着古老而又僵化的传统观念,从立法的角度上彻底杜绝了新思想萌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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