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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公众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如何在办案中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公信力,已成为摆在全体侦监干警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文拟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大背景下,通过探究创新侦查监督方式,来不断提升侦监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公信力问题既有提升自身的执法公信力问题,同时也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促进其他机关和部门提升执法公信力两个方面。[1]
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公信力概述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从宪法意义上赋予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使命,同时也使检察院担负起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而作为直接进行法律监督的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其主要任务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是否违法的监督、审查批准逮捕以及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监督等。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公信力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群众对批准逮捕与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是否认可方面。由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也会影响到他们对是否应当进行逮捕的认识。比如,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完全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但是普通群众却认为此决定不合理,存在执法不公、偏私、腐败等问题。他们很可能会进行上访、信访,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据北京市某检察院统计,该院受理的涉检信访呈上升趋势,由于来访人对法律有误解或者所反映的问题长年得不到解决而形成缠诉、缠访现象也日益增多。近三年来,来访人次分别以2008年比2007年上升55.41%、2009年比2008年上升101.4%的比例上
升。[2]
另外,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公信力的提升:一是侦查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范围过窄,急需创新方式方法,拓宽侦查监督范围,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及羁押期间的合法性监督;二是监督的刚性力度不够,办案单位大多敷衍塞责,并未真实改正,致使纠正违法成效有限;三是检察人员对“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具体应用能力有所欠缺,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亟待提升;四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缺乏沟通,无法确保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比如宥于时限等原因,案件承办人与被害人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致使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较少;五是对嫌疑人的讯问大多流于形式,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证案情、保障其权益的功效甚微,难以真正实现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等等。
二、提升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以审查逮捕为依托,注重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1.正确适用审查逮捕条件,确保案件质量。《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审查逮捕的具体条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时要严格依照规定适用逮捕措施。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侦查机关“随意提捕”、“够罪即报”以及“以捕代管”等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加以审查。
同时,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也应当减少以下问题的发生:一是“片面审查”,“一刀切”式的机械执法,只关注犯罪事实,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发生社会危险性缺乏认真审查与正确判断;二是“标准过高”,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分析研判,将逮捕证据标准一律等同于起诉或者审判的标准;三是“说理不清”,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分析、说理不到位。[3]
2.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审查批捕程序中,在一定情形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继续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查明案情真相。[4]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认定事实的时候,不能仅拘泥于案卷材料“纸面上的东西”,而应该在办案期限内充分利用好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利剑”。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情形,从本市各院的情况来看,每案必讯问嫌疑人已经成为常态,然而,从实践中来看,似乎一切都成了走过场:听取笔录都是“格式合同”,无法凸显出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性,大多是“以上看过全对”并签名捺指印。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多人少、车辆不到位等问题,经常出现由其他承办人代为提讯的情况,这更使得讯问犯罪嫌疑人流于形式,难以通过讯问嫌疑人获知案件真相。
为有效保障讯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增强讯问工作的实际效果,在进行讯问时,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办案人员,出于保密等的考虑,尽量不要让与案件无关的人了解案情,防止案情扩散,引发不必要的问题。因此,检察人员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应亲力亲为,充分熟悉案情,从多方面加深对嫌疑人的了解,以便在讯问时有针对性地发问。
(2)对嫌疑人进行政策宣教,讲明讯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是否受到侦查机关刑讯等,以及是否有不适宜羁押的相关证据等。
(3)讯问时要规范文明,态度严肃认真,应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讯问思路要清晰,问话要逻辑严谨,条理清晰,发问不能带有威胁和利诱的口气,不能诱供、骗供等。
(二)开拓思路,多管齐下,创新侦查监督举措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手段较为单一,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通常只有口头通知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追究刑事责任三种方法。针对这种情况,不断探索新型办案方式、建立各项工作机制就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近年来,公众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如何在办案中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公信力,已成为摆在全体侦监干警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文拟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大背景下,通过探究创新侦查监督方式,来不断提升侦监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公信力问题既有提升自身的执法公信力问题,同时也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促进其他机关和部门提升执法公信力两个方面。[1]
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公信力概述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从宪法意义上赋予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使命,同时也使检察院担负起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而作为直接进行法律监督的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其主要任务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是否违法的监督、审查批准逮捕以及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监督等。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公信力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群众对批准逮捕与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是否认可方面。由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也会影响到他们对是否应当进行逮捕的认识。比如,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完全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但是普通群众却认为此决定不合理,存在执法不公、偏私、腐败等问题。他们很可能会进行上访、信访,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据北京市某检察院统计,该院受理的涉检信访呈上升趋势,由于来访人对法律有误解或者所反映的问题长年得不到解决而形成缠诉、缠访现象也日益增多。近三年来,来访人次分别以2008年比2007年上升55.41%、2009年比2008年上升101.4%的比例上
升。[2]
另外,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公信力的提升:一是侦查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范围过窄,急需创新方式方法,拓宽侦查监督范围,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及羁押期间的合法性监督;二是监督的刚性力度不够,办案单位大多敷衍塞责,并未真实改正,致使纠正违法成效有限;三是检察人员对“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具体应用能力有所欠缺,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亟待提升;四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缺乏沟通,无法确保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比如宥于时限等原因,案件承办人与被害人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致使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较少;五是对嫌疑人的讯问大多流于形式,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证案情、保障其权益的功效甚微,难以真正实现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等等。
二、提升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以审查逮捕为依托,注重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1.正确适用审查逮捕条件,确保案件质量。《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审查逮捕的具体条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时要严格依照规定适用逮捕措施。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侦查机关“随意提捕”、“够罪即报”以及“以捕代管”等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加以审查。
同时,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也应当减少以下问题的发生:一是“片面审查”,“一刀切”式的机械执法,只关注犯罪事实,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发生社会危险性缺乏认真审查与正确判断;二是“标准过高”,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分析研判,将逮捕证据标准一律等同于起诉或者审判的标准;三是“说理不清”,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分析、说理不到位。[3]
2.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审查批捕程序中,在一定情形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继续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查明案情真相。[4]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认定事实的时候,不能仅拘泥于案卷材料“纸面上的东西”,而应该在办案期限内充分利用好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利剑”。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情形,从本市各院的情况来看,每案必讯问嫌疑人已经成为常态,然而,从实践中来看,似乎一切都成了走过场:听取笔录都是“格式合同”,无法凸显出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性,大多是“以上看过全对”并签名捺指印。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多人少、车辆不到位等问题,经常出现由其他承办人代为提讯的情况,这更使得讯问犯罪嫌疑人流于形式,难以通过讯问嫌疑人获知案件真相。
为有效保障讯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增强讯问工作的实际效果,在进行讯问时,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办案人员,出于保密等的考虑,尽量不要让与案件无关的人了解案情,防止案情扩散,引发不必要的问题。因此,检察人员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应亲力亲为,充分熟悉案情,从多方面加深对嫌疑人的了解,以便在讯问时有针对性地发问。
(2)对嫌疑人进行政策宣教,讲明讯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是否受到侦查机关刑讯等,以及是否有不适宜羁押的相关证据等。
(3)讯问时要规范文明,态度严肃认真,应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讯问思路要清晰,问话要逻辑严谨,条理清晰,发问不能带有威胁和利诱的口气,不能诱供、骗供等。
(二)开拓思路,多管齐下,创新侦查监督举措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手段较为单一,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通常只有口头通知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追究刑事责任三种方法。针对这种情况,不断探索新型办案方式、建立各项工作机制就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