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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选举制度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系列基本原则,它反应了选举制度基本价值和功能的原理,是指导各民主国家具体选举活动的指针。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秘密投票的原则。
关键词:选举制度;选举原则
当今社会,选举制度是广大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方式,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系列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它反应了选举制度基本价值和功能的原理,是指导各民主国家具体选举活动的指针。尽管选举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现形式各异,但选举制度在基本理念和运行原则上存在很多共同性。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秘密投票的原则。
一、普遍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原则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具体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产阶级革命后,选举权都受到了各种限制,直到20世纪上半叶,经过广大人民群众的艰苦斗争,才逐步实现了普遍选举的原则。 没有选举权的普遍性,所谓选举就不能代表所有人的不同利益。只有基于充分的保障公共利益的理由-例如只有成年人才能做出有意义的政治决定,才可以通过法律剥夺某些人的选举权。①在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法律还规定,全国各级人大应给予归国华侨一定的代表名额,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在国内的,按《选举法》规定也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县、乡两级选举。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有利于我国的民主与政权建设。
二、平等选举原则
列宁说过:“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②平等选举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上的体现和保障,是选举民主化程度高低的标志。选举权的平等性包含四层含义:每个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这对公民来说是选举的平等性,而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也就是“一人一票”,即每个选民在同一次选举中都只能投一张票;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相同的。因而同等数量的选民应该选出同等数量的代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统一,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除特殊职务外,不对被选举权加以限制。③
三、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政府公职人员。而与之相对应的是间接选举,但选举越是间接,代表选举的环节越是增加,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责任关系越模糊,选民的直接监督效率就越低,不利于发挥选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而直接选举有利于选民亲自选择他们所信任和熟悉的人到国家政权机关去代表他们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有利于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提高民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是实现民主选举的理想方式。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来说,能更加民主、公正、准确地表达选民意志,反映民众意愿。但是,民主选举的方式要与现实条件相结合,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选举方式。例如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直接选举的方式难以操作,所以采取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这就有利于增强人民民主权利意识,激发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就是指选民不在选票上署名,在印有候选人名单的选票上标注出自己所选的人,然后亲自投入统一的密封票箱。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有很多做法不利于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限制了选举的民主原则。例如:早期美国选民的选票是由两个政党发到其手中的“党票”,而且两党的票箱是分开的,因而选民投哪个党或哪个候选人的票“一目了然”。当时候选人贿赂选民的现象极为普遍。采用秘密选票制后,候选人的监督不再可行,给予了选民更大的选举自由,自然消灭了贿选。在我国,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④秘密投票这一原则是尊重人民选举权的重要保障,实现选举制度民主的内在要求。
斯大林曾说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不记名的选举制度,将成为人民手中的鞭子,用来鞭策工作做得不好的政权机关。⑤选举原则的确立,促进了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选举结果能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而且促进了选举对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选举制度各项原则的确立表明,在当今社会,民主政治已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主编.《宪法》[M].北京大学出版,2008.
[2] 《列宁选集第三卷》[M].257页.
[3] 张涛,王向民,陈文新著.《中国城市基层直接选举研究》[M].重庆出版社,2008.
[4] 许崇德,主编.胡锦光副主编 《宪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
[5] 《斯大林文选》[M].80页.
关键词:选举制度;选举原则
当今社会,选举制度是广大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方式,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系列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它反应了选举制度基本价值和功能的原理,是指导各民主国家具体选举活动的指针。尽管选举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现形式各异,但选举制度在基本理念和运行原则上存在很多共同性。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秘密投票的原则。
一、普遍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原则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具体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产阶级革命后,选举权都受到了各种限制,直到20世纪上半叶,经过广大人民群众的艰苦斗争,才逐步实现了普遍选举的原则。 没有选举权的普遍性,所谓选举就不能代表所有人的不同利益。只有基于充分的保障公共利益的理由-例如只有成年人才能做出有意义的政治决定,才可以通过法律剥夺某些人的选举权。①在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法律还规定,全国各级人大应给予归国华侨一定的代表名额,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在国内的,按《选举法》规定也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县、乡两级选举。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有利于我国的民主与政权建设。
二、平等选举原则
列宁说过:“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②平等选举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上的体现和保障,是选举民主化程度高低的标志。选举权的平等性包含四层含义:每个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这对公民来说是选举的平等性,而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也就是“一人一票”,即每个选民在同一次选举中都只能投一张票;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相同的。因而同等数量的选民应该选出同等数量的代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统一,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除特殊职务外,不对被选举权加以限制。③
三、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政府公职人员。而与之相对应的是间接选举,但选举越是间接,代表选举的环节越是增加,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责任关系越模糊,选民的直接监督效率就越低,不利于发挥选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而直接选举有利于选民亲自选择他们所信任和熟悉的人到国家政权机关去代表他们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有利于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提高民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是实现民主选举的理想方式。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来说,能更加民主、公正、准确地表达选民意志,反映民众意愿。但是,民主选举的方式要与现实条件相结合,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选举方式。例如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直接选举的方式难以操作,所以采取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这就有利于增强人民民主权利意识,激发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就是指选民不在选票上署名,在印有候选人名单的选票上标注出自己所选的人,然后亲自投入统一的密封票箱。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有很多做法不利于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限制了选举的民主原则。例如:早期美国选民的选票是由两个政党发到其手中的“党票”,而且两党的票箱是分开的,因而选民投哪个党或哪个候选人的票“一目了然”。当时候选人贿赂选民的现象极为普遍。采用秘密选票制后,候选人的监督不再可行,给予了选民更大的选举自由,自然消灭了贿选。在我国,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④秘密投票这一原则是尊重人民选举权的重要保障,实现选举制度民主的内在要求。
斯大林曾说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不记名的选举制度,将成为人民手中的鞭子,用来鞭策工作做得不好的政权机关。⑤选举原则的确立,促进了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选举结果能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而且促进了选举对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选举制度各项原则的确立表明,在当今社会,民主政治已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主编.《宪法》[M].北京大学出版,2008.
[2] 《列宁选集第三卷》[M].257页.
[3] 张涛,王向民,陈文新著.《中国城市基层直接选举研究》[M].重庆出版社,2008.
[4] 许崇德,主编.胡锦光副主编 《宪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
[5] 《斯大林文选》[M].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