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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形势比较严峻,严重影响了辖区的经济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进程。检察机关应重视从查办的案件入手,积极深挖其他犯罪,以便从各种渠道得到更多的案源,从严打击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彻底打消贪官们的侥幸心理。
关键词:生态文明;职务犯罪;高压态势
2013年,我院反贪部门在上级院和区委的领导下,围绕全区经济发展大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的要求和部署,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切入点,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月至7月,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4件15人,其中涉及绿化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件5人,涉及公园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分别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28.6%和35.7%,可见云岩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形势比较严峻,严重影响了辖区的经济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进程。
一、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1.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主要的领导及其具体项目负责人身上。如原贵州黔贵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忠、总经理周捍宏单位行贿、受贿案就是单位的主要领导犯罪,而为了承揽项目向其二人行贿的行贿者也多是一些施工企业的具体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原黔灵公园管理处处长毕建明受贿案更是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工具的一把手犯罪的典型。
2. 窝、串案居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居多,往往是“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如我院在办理原贵州黔贵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忠单位行贿时,深挖受贿,成功查处该公司董事长刘继忠、总经理周捍宏受贿1000万元的特大案件,在办理其受贿案中又查找行贿,以案带案成功查处了受贿案2件3人、行贿案3件3人的窝串案件。在办理原黔灵公园管理处处长毕建明受贿案时深挖行贿犯罪,带出了一串行贿人。
3. 以工程发包、公园游乐设施经营管理、场地租赁等环节犯罪较为突出。如原贵州黔贵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忠、总经理周捍宏单位行贿、受贿案中,公司刚一成立,作为公司高层主要负责人,刘、周二人便走上大肆借他人公司名义投标中标后,再利用工程发包的权利索取利益分成的违法不归路。二人或以“前期投入费”或以“好处费”或以“提成返点”的形式在合同之外大肆收受未有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方的贿赂,而一干行贿人为拿到工程发包权,也争相向其二人行贿。原黔灵公园管理处处长毕建明受贿案中,毕更是拿自己当“土皇帝”,端出谁给我钱我就给谁经营权的架子,把黔灵公园游乐设施中的项目审批权当成对经营户予取予求的“摇钱树”。
4. 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涉及的绿化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着和普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似的特点,即涉案金额巨大,动辄上千万,大案要案比比皆是,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资金和利益。在毕建明案中,毕违法违规与经营户签订游乐经营项目,使得市委、市政府在对黔灵公园进行改造时,经营户提出高达2000多万元的不合理的赔偿金额,并以满足不了他们巨额赔偿的要求就要挟市政府不拆除,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原因
1. 法律意识淡薄,利益驱动,权钱交易。“高度集中的权力在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极易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权力变质现象。”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上述涉案人员无不是一切向钱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拜金思想严重,藐视国家政策、法纪,不讲政治,不顾大局,中饱私囊,为了一点点金钱利益,不惜成为阻碍社会进步发展的蛀虫。
2. 一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制度混乱,存在监督盲区。绿化工程建设市场混乱,招投标制度机制失效,工程投诉处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等问题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外部条件和适宜土壤。比如,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较为普遍,投标单位为了获得最大的中标机会,采取多种方式相互结合组成联合投标利益共同体进行围标,投标单位又与施工分包老板合作,将投中的标公然进行违法转包,从中赚取利润,而这些扰乱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使得“暗箱操作”等权钱交易活动比较集中;而公园管理领域,对一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形成实质的“一言堂”,毕建明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制约权力运行的监督制度不健全,为他权力寻租敛财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打击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威慑力不强。检察机关近年来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使得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威慑力下降,违法犯罪人员有恃无恐,加之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是行、受贿双方“互惠互利”的利益勾结犯罪,隐蔽性强,而且许多案件作案时间长、证据非常分散,使得检察机关对于此类职务犯罪的查处难度较大,就算查处下来,检察机关为了争取行贿犯罪分子的配合,推进案件的进行,也往往对行贿犯罪普遍量刑不重,行贿犯罪代价不高,使得行贿人为了利益诱惑也往往不惜铤而走险。
三、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 加大思想教育。“千腐万腐,思想先腐”,杜绝腐败要从思想根源上做文章,有针对性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立体式的宣教机制。一是法制教育。以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领域工程管理、公园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纪律为教育重点,强化享有相关管理权的人员正人先正己的岗位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能力。二是警示教育。检察机关适时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介入的力度,采用有关案例等进行版面巡展,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和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干部职工对腐败的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三是诫勉教育。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一些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对其不良行为及时作出警戒,防止其行为逐步变质、升级。
2.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监督体制。制度不能光靠挂在墙上,要丰富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手段,从强化监督入手,对于每个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都要积极构思预防对策,解决好制度不落实、不执行、变通执行等问题,防止权力出笼。要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大权独揽个人说了算。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采用公开的手段驱使,把“权力寻租”、“权钱交易”问题比较集中,“潜规则”与“暗箱操作”易发多发的权力当作公开的重点,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滥用的风险。
3.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切实负担起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惩防重任。惩治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检察机关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取信于民,面向社会加强举报宣传,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不断加强与财政、水利、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理顺线索移送机制,此外,检察机关应重视从查办的案件入手,积极深挖其他犯罪,以便从各种渠道得到更多的案源,从严打击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彻底打消贪官们的侥幸心理,对其造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心理威慑。
4. 加强调查研究,促进个案预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在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的同时,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积极开展好一案一剖析、一案一建议工作,结合个案的发案原因,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挖漏洞、找根源,并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要求其就发案的现象在各自的单位开展清查,通过这种方式来充分发挥个案预防工作的功效。
(作者通讯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贵州 贵阳 550004)
关键词:生态文明;职务犯罪;高压态势
2013年,我院反贪部门在上级院和区委的领导下,围绕全区经济发展大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的要求和部署,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切入点,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月至7月,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4件15人,其中涉及绿化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件5人,涉及公园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分别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28.6%和35.7%,可见云岩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形势比较严峻,严重影响了辖区的经济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进程。
一、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1.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主要的领导及其具体项目负责人身上。如原贵州黔贵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忠、总经理周捍宏单位行贿、受贿案就是单位的主要领导犯罪,而为了承揽项目向其二人行贿的行贿者也多是一些施工企业的具体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原黔灵公园管理处处长毕建明受贿案更是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工具的一把手犯罪的典型。
2. 窝、串案居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居多,往往是“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如我院在办理原贵州黔贵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忠单位行贿时,深挖受贿,成功查处该公司董事长刘继忠、总经理周捍宏受贿1000万元的特大案件,在办理其受贿案中又查找行贿,以案带案成功查处了受贿案2件3人、行贿案3件3人的窝串案件。在办理原黔灵公园管理处处长毕建明受贿案时深挖行贿犯罪,带出了一串行贿人。
3. 以工程发包、公园游乐设施经营管理、场地租赁等环节犯罪较为突出。如原贵州黔贵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忠、总经理周捍宏单位行贿、受贿案中,公司刚一成立,作为公司高层主要负责人,刘、周二人便走上大肆借他人公司名义投标中标后,再利用工程发包的权利索取利益分成的违法不归路。二人或以“前期投入费”或以“好处费”或以“提成返点”的形式在合同之外大肆收受未有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方的贿赂,而一干行贿人为拿到工程发包权,也争相向其二人行贿。原黔灵公园管理处处长毕建明受贿案中,毕更是拿自己当“土皇帝”,端出谁给我钱我就给谁经营权的架子,把黔灵公园游乐设施中的项目审批权当成对经营户予取予求的“摇钱树”。
4. 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涉及的绿化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着和普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似的特点,即涉案金额巨大,动辄上千万,大案要案比比皆是,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资金和利益。在毕建明案中,毕违法违规与经营户签订游乐经营项目,使得市委、市政府在对黔灵公园进行改造时,经营户提出高达2000多万元的不合理的赔偿金额,并以满足不了他们巨额赔偿的要求就要挟市政府不拆除,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原因
1. 法律意识淡薄,利益驱动,权钱交易。“高度集中的权力在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极易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权力变质现象。”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上述涉案人员无不是一切向钱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拜金思想严重,藐视国家政策、法纪,不讲政治,不顾大局,中饱私囊,为了一点点金钱利益,不惜成为阻碍社会进步发展的蛀虫。
2. 一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制度混乱,存在监督盲区。绿化工程建设市场混乱,招投标制度机制失效,工程投诉处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等问题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外部条件和适宜土壤。比如,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较为普遍,投标单位为了获得最大的中标机会,采取多种方式相互结合组成联合投标利益共同体进行围标,投标单位又与施工分包老板合作,将投中的标公然进行违法转包,从中赚取利润,而这些扰乱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使得“暗箱操作”等权钱交易活动比较集中;而公园管理领域,对一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形成实质的“一言堂”,毕建明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制约权力运行的监督制度不健全,为他权力寻租敛财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打击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威慑力不强。检察机关近年来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使得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威慑力下降,违法犯罪人员有恃无恐,加之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是行、受贿双方“互惠互利”的利益勾结犯罪,隐蔽性强,而且许多案件作案时间长、证据非常分散,使得检察机关对于此类职务犯罪的查处难度较大,就算查处下来,检察机关为了争取行贿犯罪分子的配合,推进案件的进行,也往往对行贿犯罪普遍量刑不重,行贿犯罪代价不高,使得行贿人为了利益诱惑也往往不惜铤而走险。
三、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 加大思想教育。“千腐万腐,思想先腐”,杜绝腐败要从思想根源上做文章,有针对性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立体式的宣教机制。一是法制教育。以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领域工程管理、公园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纪律为教育重点,强化享有相关管理权的人员正人先正己的岗位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能力。二是警示教育。检察机关适时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介入的力度,采用有关案例等进行版面巡展,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和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干部职工对腐败的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三是诫勉教育。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一些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对其不良行为及时作出警戒,防止其行为逐步变质、升级。
2.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监督体制。制度不能光靠挂在墙上,要丰富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手段,从强化监督入手,对于每个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都要积极构思预防对策,解决好制度不落实、不执行、变通执行等问题,防止权力出笼。要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大权独揽个人说了算。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采用公开的手段驱使,把“权力寻租”、“权钱交易”问题比较集中,“潜规则”与“暗箱操作”易发多发的权力当作公开的重点,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滥用的风险。
3.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切实负担起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惩防重任。惩治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检察机关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取信于民,面向社会加强举报宣传,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不断加强与财政、水利、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理顺线索移送机制,此外,检察机关应重视从查办的案件入手,积极深挖其他犯罪,以便从各种渠道得到更多的案源,从严打击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彻底打消贪官们的侥幸心理,对其造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心理威慑。
4. 加强调查研究,促进个案预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在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的同时,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积极开展好一案一剖析、一案一建议工作,结合个案的发案原因,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挖漏洞、找根源,并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要求其就发案的现象在各自的单位开展清查,通过这种方式来充分发挥个案预防工作的功效。
(作者通讯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贵州 贵阳 5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