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腐败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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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工作实践表明,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已经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制度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取得了许多成效性和创新性成果。然而,腐败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反腐倡廉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为此,笔者结合本地方和检察机关实际,就如何揭露腐败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激励举报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发现腐败的有效举措。
  (一)群众举报是揭露腐败的主渠道。2004年至2007年,蒙山县检察院受理群众举报67件,其中有贪污案件15件、贿赂案8件、挪用公款案2件在立案侦查后成功侦破,追究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查办的党员干部犯罪案件中,有70%以上是来自于群众举报。因此,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人民群众依法举报腐败行为。二是职能机关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分辩意识,减少错告,防止诬告,就大大地提高了举报的质量。三是着力提高群众的举报热情,让群众增强举报意识。四是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制度,使参与反腐败的群众权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举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做到牢固树立查处大案要案的意识,从群众举报中精心筛选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和问题具体的案件线索。对来信来访逐件登记,及时、准确的分流。情况紧急或重大的举报线索,及时送领导审批。本院其他部门和检察长接到的举报,除特殊情况外,及时移交或批转举报中心处理。形成举报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同时,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措施,严防泄密。
  (三)继续加大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查力度,提高初查质量。通过对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的初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查处问题。20004-2007年,蒙山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线索后会同反贪部门初查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54件;立案侦查41件42人,初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查办大案要案,是揭露腐败最有力的手段。
  查办大要案,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有治本的重要功能。只有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才能严惩腐败分子,用反腐败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一)突出查办大要案、重点查办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少数领导干部经不起考验,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下,为追求个人物质享受,满足攀比、超前消费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贿赂犯罪。据统计数字表明,笔者所在的反贪部门, 2004年以来,查处贪污罪22件22人,占立案人数的52.4%,受贿罪12件13人,占立案人数的29.2%。在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1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件,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11件,5万元以下有23件。这些案件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领导干部犯罪。因此,在查办大要案过程中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和侵吞国有资产、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民生的犯罪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的商业贿赂案件。
  (二)突出查办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大要案。办案的实践表明,贪污贿赂案件都是集中在重要行业和领域,利用改革、制度等方面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因此,检察机关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职务高、涉案人员多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深入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多发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强调查研究,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领域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犯罪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企图实施的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三)突出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县直机关及乡镇站所领导干部中的犯罪案件。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借企业转制或破产之机,高估债务,低评资产,转移、隐匿资产,实施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因此,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一方面查办国有企业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一批腐败分子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政干部婚丧嫁娶、生日祝寿、乔迁新房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案件。同时,针对乡镇干部走读现象,督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教育和日常管理,使乡镇干部“走读”现象得到遏制,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四)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些同志对做好侦查工作产生了一些畏难情绪,如觉得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太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工作难度大了;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的机会多。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为查办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因此,必须转变陈旧的执法观念和习惯的工作方法,不断增强侦查意识,尽快使我们的思想和工作适应新的形势,把握侦查的主动权。
  (五)加强协调,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健全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涉案党员干部的主要违纪问题查实后,要按照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先在党内或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涉嫌犯罪、具备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应向深層次发展。在继续加强举报宣传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大力加强办案工作,不断增强侦查意识,提高侦查策略水平。通过深挖,查办了一些隐藏较深的犯罪分子。通过办案从小案中挖大案,大案中挖要案,发现大案中的要案,有效地推动查办案件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三、新闻媒体是预防和揭露腐败的有效载体。
  传统的举报方式制约了举报应有的功能,使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现在鼓励实名举报,但在举报受理、保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实名举报实在是困难重重,存在着一定风险,举报人承担着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因此,特定条件下新闻媒体可以提高举报的效率,成为预防和揭露腐败的有效载体。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具有廉洁教育宣传和警示的强大功能。因为它具有信息传递迅速、信息量大、受众面广等特点,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廉洁教育的推广上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其作用应该得到充分的发挥。将国家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廉洁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普通公众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操守等公布在网上,并面向全社会的宣传,即时的监督,可以使腐败活动尽快被揭露出来,并引起司法、行政监督部门的注意和介入。也可以使群众及时了解行政机关、公共团体的监督活动。
  (二)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公开曝光腐败案例,也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烈的警示震慑作用。新闻媒体的公开揭露和彻底曝光有别于内部批评和其他监督方式,它使腐败分子原形毕露,声名狼藉,形成“千夫所指”的心理冲击。随着网民的增加和互联网影响的不断增强,腐败分子从掌权者变为阶下囚的悲惨经历,给那些已经有腐败行为或意欲腐败的公职人员以强大的威慑,使他们放弃不廉洁的行为和想法,也可以起到教育普通公众的作用。
  
  四、惩防并举,是遏制腐败滋生的有效途径。
  坚持依法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保持法律的威慑力。这是反腐败斗争的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从全社会看,贪污贿赂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在有些部门和领域仍在滋生和蔓延,犯罪分子的职务也在相应提高。为此,检察机关要坚持打击犯罪不手软,重拳出击惩治腐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纵容。同时,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堵源截漏,关卡前移,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和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作用,通过办案掌握职务犯罪的规律,查找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同步预防、专项预防、网络预防等,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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