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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金融创新,相比较传统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特点、且能够分散信贷风险,能够促进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有机整合,最大限度上提高资产利用率。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与经济环境、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不够完善,仅停留在一些较为分散的规定上,无法确保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持续发展。文章将从资产证券化概念入手,分析并研究资产证券化会计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建议及措施,希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会计 相关问题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深化,企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企业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挑战。而资产证券化的提出,改变了以往企业单纯依靠信用融资渠道,企业可以凭借自身优良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改革,吸引更多资金流向企业,以此来提高资金利用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采取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激活金融市场活力,且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计相关工作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亟待完善。因此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很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希望能够确定出准确的定义。但受到金融市场复杂性、变化性等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始终处于创新及发展进程当中,时至今日,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概念。为了确定本文研究的范围,文章对于资产证券化概念的理解为: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相对稳定的现金资产整合到一起,进行优化重组,转化为能够在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相关问题分析
1.會计确认问题。现阶段,我国针对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规范主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且采取综合判断法、金融合成分析法等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对方法使用顺序进行划分,无法给会计人员具体工作提供指导,最终获得的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另外,风险报酬分析法操作简便。但对于风险报酬转移的程度计量过于主观,给会计人员留下了更多自主操纵空间。加之银行体制因素的影响,被证券化的资产现金流数据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从理论层面来看,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较为精确,但在实践操作中效果并不明显。随着资产证券化进程不断推进,基础资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信贷资产当中,相继出现了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全新的证券化品种,规章制度中并未对新品种进行规定,存在一定滞后性。
2.会计计量问题。我国对于服务资产主要采用分摊账面价值计量的方式,但服务负债主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两种不同属性的计量,直接影响了会计计量结果,且违背了会计计量一致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另外,针对继续涉入资产、负债,我国尚未给出后续规定,单纯凭借会计人员的主观意识,使得会计信息客观性大打折扣。针对公允价值的使用,金融行业资深具有特殊性,尤其是建立在金融资产基础之上的衍生品,无法有效确定其公允价值,导致对于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效果不尽人意,如重组、接管等,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目前,准确的说,对于新增资产、负债主要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但针对公允价值无法获得的情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会计计量一致性目标的实现。
3.信息披露问题。当下,我国有关规定中仅对未终止确认、继续涉入等部分进行披露,但对于终止的部分尚缺少明确的要求。从会计的一致性、连贯性原则出发,如果缺少对该方面信息的获知和管理,将会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全面性。如兴业银行在报表中仅披露某次证券化的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等内容,但针对终止确认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等并没有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仅能够了解到原因是由证券化引起的,直接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3]。此外,我们只能够从信用评级报告中了解资产基本信息,但对于受托公告、发行说明书等具体、详细的信息一概不知。尤其是发起人,作为基础资产的持有人,无从知晓资产变动等情况。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改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相关问题对策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资产证券化趋势势不可挡。因此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改进。
1.优化会计确认方法。对于现有确认方法的使用,对于同一事项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且主观判断的存在会给会计人员留下更多可乘之机。基于此,我们可以保留继续涉入法,减少会计人员操作盈余的空间,为实践工作提供便利。另外,我国综合确认方法存在的缺陷是给主观留下空间。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让基础资产获得收益,并将此作为发起人终止确认的标准[4]。如FAS140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中,对于控制权的要求:SPV能够免受约束,进行自由转让和抵押;转让和抵押的大部分收益归SPV所有。采取这种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信息处理难度,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有效性。
2.贯彻落实一致性。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持续推进,减轻会计计量属性差异性而引起的混乱问题。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对于计量的处理要贯彻落实一致性原则。众所周知,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经验较少,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并借鉴FAS156全面公允价值做法,采用公允价值对服务资产、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以此来真实、全面地反映终止确认部分的价值。另外,在上文中,我们已经了解到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终止确认部分继续核算[5]。我们可以在后续计量模式基础之上,采取与初始计量相同的计量模式,结合金融资产自身的属性,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促使金融资产计量更具可行性。针对公允价值,我们可以采取多方定价的平均价的方式,由发起人、SPV及第三方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进行评估,将三方的平均价作为公允价值。针对新增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无法获得的情况,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内容,即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获得,不确认该项交易利得,以此来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3.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提高披露全面性。信息披露作为一项基础性原则,要求资产证券化要全面披露具体信息,帮助投资者系统了解证券化过程及产生的经济效果。对此,在现实中,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真实地呈现在财务报告当中。如针对终止确认部分的判断、损益计量等。证监会、银监会等要发挥积极的监督和控制,要求相关机构要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其财务报告。如真实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等,从而为投资者获取证券化会计信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结构性融资,为了能够更加直观、具体的呈现给投资者,发起人应在报表中的附注中进一步明确参与主体相关信息,以此来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部门较多,各个部门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出现了信息孤岛现象。因此监管部门应构建跨部门监管机构,加大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此来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四、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趋势势不可挡,在缓解我国企业资金压力等方面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因此针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相关问题,我们应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切实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国外资产证券化科学做法的学习和借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落实会计统一原则的同时,优化会计确认工作,避免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断提高证券化业务水平,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军会,尹继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的意义及相关问题[J].企业经济,2013,(07):176-180.
[2]唐春胜.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问题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0):104-107.
[3]曹连娟.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问题探讨[J].上海金融,2011,07:114-116.
[4]王崧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6,(06):68-71+82.
[5]李岚.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2,(26):74-75.
[6]丁辰晖.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2,(33):20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会计 相关问题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深化,企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企业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挑战。而资产证券化的提出,改变了以往企业单纯依靠信用融资渠道,企业可以凭借自身优良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改革,吸引更多资金流向企业,以此来提高资金利用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采取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激活金融市场活力,且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计相关工作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亟待完善。因此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很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希望能够确定出准确的定义。但受到金融市场复杂性、变化性等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始终处于创新及发展进程当中,时至今日,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概念。为了确定本文研究的范围,文章对于资产证券化概念的理解为: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相对稳定的现金资产整合到一起,进行优化重组,转化为能够在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相关问题分析
1.會计确认问题。现阶段,我国针对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规范主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且采取综合判断法、金融合成分析法等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对方法使用顺序进行划分,无法给会计人员具体工作提供指导,最终获得的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另外,风险报酬分析法操作简便。但对于风险报酬转移的程度计量过于主观,给会计人员留下了更多自主操纵空间。加之银行体制因素的影响,被证券化的资产现金流数据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从理论层面来看,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较为精确,但在实践操作中效果并不明显。随着资产证券化进程不断推进,基础资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信贷资产当中,相继出现了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全新的证券化品种,规章制度中并未对新品种进行规定,存在一定滞后性。
2.会计计量问题。我国对于服务资产主要采用分摊账面价值计量的方式,但服务负债主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两种不同属性的计量,直接影响了会计计量结果,且违背了会计计量一致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另外,针对继续涉入资产、负债,我国尚未给出后续规定,单纯凭借会计人员的主观意识,使得会计信息客观性大打折扣。针对公允价值的使用,金融行业资深具有特殊性,尤其是建立在金融资产基础之上的衍生品,无法有效确定其公允价值,导致对于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效果不尽人意,如重组、接管等,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目前,准确的说,对于新增资产、负债主要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但针对公允价值无法获得的情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会计计量一致性目标的实现。
3.信息披露问题。当下,我国有关规定中仅对未终止确认、继续涉入等部分进行披露,但对于终止的部分尚缺少明确的要求。从会计的一致性、连贯性原则出发,如果缺少对该方面信息的获知和管理,将会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全面性。如兴业银行在报表中仅披露某次证券化的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等内容,但针对终止确认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等并没有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仅能够了解到原因是由证券化引起的,直接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3]。此外,我们只能够从信用评级报告中了解资产基本信息,但对于受托公告、发行说明书等具体、详细的信息一概不知。尤其是发起人,作为基础资产的持有人,无从知晓资产变动等情况。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改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相关问题对策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资产证券化趋势势不可挡。因此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改进。
1.优化会计确认方法。对于现有确认方法的使用,对于同一事项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且主观判断的存在会给会计人员留下更多可乘之机。基于此,我们可以保留继续涉入法,减少会计人员操作盈余的空间,为实践工作提供便利。另外,我国综合确认方法存在的缺陷是给主观留下空间。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让基础资产获得收益,并将此作为发起人终止确认的标准[4]。如FAS140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中,对于控制权的要求:SPV能够免受约束,进行自由转让和抵押;转让和抵押的大部分收益归SPV所有。采取这种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信息处理难度,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有效性。
2.贯彻落实一致性。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持续推进,减轻会计计量属性差异性而引起的混乱问题。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对于计量的处理要贯彻落实一致性原则。众所周知,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经验较少,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并借鉴FAS156全面公允价值做法,采用公允价值对服务资产、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以此来真实、全面地反映终止确认部分的价值。另外,在上文中,我们已经了解到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终止确认部分继续核算[5]。我们可以在后续计量模式基础之上,采取与初始计量相同的计量模式,结合金融资产自身的属性,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促使金融资产计量更具可行性。针对公允价值,我们可以采取多方定价的平均价的方式,由发起人、SPV及第三方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进行评估,将三方的平均价作为公允价值。针对新增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无法获得的情况,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内容,即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获得,不确认该项交易利得,以此来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3.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提高披露全面性。信息披露作为一项基础性原则,要求资产证券化要全面披露具体信息,帮助投资者系统了解证券化过程及产生的经济效果。对此,在现实中,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真实地呈现在财务报告当中。如针对终止确认部分的判断、损益计量等。证监会、银监会等要发挥积极的监督和控制,要求相关机构要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其财务报告。如真实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等,从而为投资者获取证券化会计信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结构性融资,为了能够更加直观、具体的呈现给投资者,发起人应在报表中的附注中进一步明确参与主体相关信息,以此来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部门较多,各个部门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出现了信息孤岛现象。因此监管部门应构建跨部门监管机构,加大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此来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四、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趋势势不可挡,在缓解我国企业资金压力等方面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因此针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相关问题,我们应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切实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国外资产证券化科学做法的学习和借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落实会计统一原则的同时,优化会计确认工作,避免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断提高证券化业务水平,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军会,尹继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的意义及相关问题[J].企业经济,2013,(07):176-180.
[2]唐春胜.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问题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0):104-107.
[3]曹连娟.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问题探讨[J].上海金融,2011,07:114-116.
[4]王崧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6,(06):68-71+82.
[5]李岚.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2,(26):74-75.
[6]丁辰晖.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2,(3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