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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生活中,民众最经常打交道的可能不是作为政治代表的人大代表,也不是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而是担负日常治安管理与秩序维护的警察。
警察行政是行政法的经典形态,后期兴起的服务行政增添了服务伦理的道德内涵,但警察依然是最主要的服务主体。因此,无论行政法制如何变迁,警民关系都直接决定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品质与形象,是服务型政府的试金石。
同时,由于警察通常是非民选产生,一般的民主责任制无法直接触及,故其监督制约高度依赖于内部行政问责与外部司法审查。今年11月5日,公安部针对警民关系中“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提出专项治理要求,即属于内部问责程序的优化,旨在提升警民关系中的公共服务水准。
这一举措有现实背景,上述“四难”是许多人共同的经历。这种公共服务低劣化直接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伦理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治要求。早在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翟继光博士发表长篇博文,将其办理准生证与北京户口过程中的各种“刁难”曝光。
实际上,伴随官僚制建构,尽管在行政法架构上日益接近现代法治要求,但由于代议民主和司法审查的相对松弱,导致行政权一权独大,行政程序中的官民关系表现紧张,老百姓无法确定而有尊严地兑现法律上的权益承诺,获得公务人员的标准化服务。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行政公共服务的“脏乱差”现象曾引起执政者重视,并作为反腐败和政府公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其实,这些历史问题和曝光现象背后,是某些“特权程序”与“潜规则”的存在。
比如户口,有些人办理难如登天,刁难之术尽现,有的人则悠然而成为“房叔”“房姐”,一人坐拥多套户口和身份证件。其间形成了一种合法权利泡沫化与特权合法化并存的现象,公权力成为特定利益群体的服务者,公众则成为这些权利泡沫与不正当特权的双重受害者。
对特权的追逐与公共服务的“脏乱差”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关联——正是因为常规程序出现了泡沫化,某些拥有“社会资本”的人才会谋取特权程序,获得本应由常规程序提供的便利,甚至追求超额不正当的利益。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权力异化和寻租难于避免,甚至形成一种地方性的行政习惯与文化,阻碍服务行政的合法推展。
在这里,出现了法律权利与特权之间的逻辑与利益博弈:寻找法律公意的立法者和普通公民,以及享受特权利益的特权者和公务人员,二者之间的复杂拉锯正出现于制度转型期的政府体系之中。由此,行政程序本身丧失了公共服务的内在伦理与法治基础,异化为一种管理者的“商品”。
行政程序的商品化侵蚀了包括警民关系在内的官民关系,进一步削弱了公民对法律公共性与执政合法性的信仰与依赖,堵塞了公民对现代法治体系的日常化运用与吸纳,迫使其退到三种非法治的路径之上:一是穷尽一切可能依附于特权者,进一步强化社会特权文化与特权衍生利益;二是踏上漫漫上访之路,越级诉求上级政治权威来解决具体而微的生活事件,巩固政治积极干预法律过程的正当性;上述两条一旦无效,就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使孤立事件成为地方社会冲突的凝结核与导火索,耗竭有限的维稳物质基础。
11月12日闭幕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包括行政程序在内的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的总体要求。从原理上讲,一个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总体上要回应以下三个规范性要求。
首先是公开原则,即治理的决策与执行过程公开,以提升决策形成的民意基础与公共性品质,使执行过程在阳光下运行。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公开,国家权力从决策到执行都会处于特权的垄断之中,权力公共性将受质疑,官民关系无法获得经常性的程序共识、润滑与优化。权力公开性原则构成了现代治理的前提。
其次是参与原则,即公民对于政府决策与执行过程具有法律保障的参与权利。政府应通过制度建设与个案保障回应这一权利,使之成为官民互动对话的法治教育与民主协商过程,成为合作生产法治公共性的优良机制,同时作为代表制民主的有益补充,用来增强公民的民主成就感和理性行动能力。有好公民才有好政府,优良的治理体系应提供公民参政和成熟的便利程序。
再次是问责原则。现代治理都遵循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代表国家,可能直接决定个体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因此需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有效之问责机制,就如同给了执法人员以利器却不让其承担后果责任一样,容易导致侵权有余,保护不足。
这样,“公开—参与—问责”就成为优良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彼此关联,相互强化。实际上,此种模式是在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中日益成为共识并初步显示治理成效的,比如由国务院主推的法治政府规划就大致包含了这些规范性要素,地方性的“法治湖南”建设之最大特色就在于通过行政程序吸纳上述规范要素而改进政府治理模式。
此次公安部的治安优化举措侧重面向执法过程,积极回应了现代治理中的公开原则和问责原则,我们期待此项治理能够长期有效推展。
当然,执法过程的优化有一定的瓶颈,制度甚至体制性的变革也应提上优良治理的议事日程,比如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行政程序的监督与整理,积极推动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提升电子政务与信息联网制度与技术保障,充分落实行政便民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合理性审查优势,完善行政救济法体系,将权利泡沫还原为权利实在。
警察行政是行政法的经典形态,后期兴起的服务行政增添了服务伦理的道德内涵,但警察依然是最主要的服务主体。因此,无论行政法制如何变迁,警民关系都直接决定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品质与形象,是服务型政府的试金石。
同时,由于警察通常是非民选产生,一般的民主责任制无法直接触及,故其监督制约高度依赖于内部行政问责与外部司法审查。今年11月5日,公安部针对警民关系中“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提出专项治理要求,即属于内部问责程序的优化,旨在提升警民关系中的公共服务水准。
这一举措有现实背景,上述“四难”是许多人共同的经历。这种公共服务低劣化直接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伦理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治要求。早在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翟继光博士发表长篇博文,将其办理准生证与北京户口过程中的各种“刁难”曝光。
实际上,伴随官僚制建构,尽管在行政法架构上日益接近现代法治要求,但由于代议民主和司法审查的相对松弱,导致行政权一权独大,行政程序中的官民关系表现紧张,老百姓无法确定而有尊严地兑现法律上的权益承诺,获得公务人员的标准化服务。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行政公共服务的“脏乱差”现象曾引起执政者重视,并作为反腐败和政府公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其实,这些历史问题和曝光现象背后,是某些“特权程序”与“潜规则”的存在。
比如户口,有些人办理难如登天,刁难之术尽现,有的人则悠然而成为“房叔”“房姐”,一人坐拥多套户口和身份证件。其间形成了一种合法权利泡沫化与特权合法化并存的现象,公权力成为特定利益群体的服务者,公众则成为这些权利泡沫与不正当特权的双重受害者。
对特权的追逐与公共服务的“脏乱差”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关联——正是因为常规程序出现了泡沫化,某些拥有“社会资本”的人才会谋取特权程序,获得本应由常规程序提供的便利,甚至追求超额不正当的利益。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权力异化和寻租难于避免,甚至形成一种地方性的行政习惯与文化,阻碍服务行政的合法推展。
在这里,出现了法律权利与特权之间的逻辑与利益博弈:寻找法律公意的立法者和普通公民,以及享受特权利益的特权者和公务人员,二者之间的复杂拉锯正出现于制度转型期的政府体系之中。由此,行政程序本身丧失了公共服务的内在伦理与法治基础,异化为一种管理者的“商品”。
行政程序的商品化侵蚀了包括警民关系在内的官民关系,进一步削弱了公民对法律公共性与执政合法性的信仰与依赖,堵塞了公民对现代法治体系的日常化运用与吸纳,迫使其退到三种非法治的路径之上:一是穷尽一切可能依附于特权者,进一步强化社会特权文化与特权衍生利益;二是踏上漫漫上访之路,越级诉求上级政治权威来解决具体而微的生活事件,巩固政治积极干预法律过程的正当性;上述两条一旦无效,就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使孤立事件成为地方社会冲突的凝结核与导火索,耗竭有限的维稳物质基础。
11月12日闭幕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包括行政程序在内的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的总体要求。从原理上讲,一个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总体上要回应以下三个规范性要求。
首先是公开原则,即治理的决策与执行过程公开,以提升决策形成的民意基础与公共性品质,使执行过程在阳光下运行。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公开,国家权力从决策到执行都会处于特权的垄断之中,权力公共性将受质疑,官民关系无法获得经常性的程序共识、润滑与优化。权力公开性原则构成了现代治理的前提。
其次是参与原则,即公民对于政府决策与执行过程具有法律保障的参与权利。政府应通过制度建设与个案保障回应这一权利,使之成为官民互动对话的法治教育与民主协商过程,成为合作生产法治公共性的优良机制,同时作为代表制民主的有益补充,用来增强公民的民主成就感和理性行动能力。有好公民才有好政府,优良的治理体系应提供公民参政和成熟的便利程序。
再次是问责原则。现代治理都遵循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代表国家,可能直接决定个体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因此需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有效之问责机制,就如同给了执法人员以利器却不让其承担后果责任一样,容易导致侵权有余,保护不足。
这样,“公开—参与—问责”就成为优良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彼此关联,相互强化。实际上,此种模式是在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中日益成为共识并初步显示治理成效的,比如由国务院主推的法治政府规划就大致包含了这些规范性要素,地方性的“法治湖南”建设之最大特色就在于通过行政程序吸纳上述规范要素而改进政府治理模式。
此次公安部的治安优化举措侧重面向执法过程,积极回应了现代治理中的公开原则和问责原则,我们期待此项治理能够长期有效推展。
当然,执法过程的优化有一定的瓶颈,制度甚至体制性的变革也应提上优良治理的议事日程,比如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行政程序的监督与整理,积极推动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提升电子政务与信息联网制度与技术保障,充分落实行政便民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合理性审查优势,完善行政救济法体系,将权利泡沫还原为权利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