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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金融竞争与发展格局下,完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日益重要。因为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市场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行为主体,而货币政策能否顺利传导,能否实现政策目标,商业银行的行为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也能够为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存贷比指标控制和贷款规模控制侵蚀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存贷比指标在中国银行业的应用始于上世纪90年代交行重新组建初期,初衷是为了给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贷款的自主权。因为那个时代,我们在贷款方面实行的是计划指令管理,而75%的存贷比管理,就可以使它在这个比例限制之内有弹性地调节贷款规模。
75%的存贷比管理,在当初也有着对商业银行进行一定的流动性管理的政策目的。因此,存贷比指标后被写入《商业银行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定。在2003年之前,我们国家的基础货币主要是中央银行主动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75%的存贷比例对于商业银行控制流动性的确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2003年之后,基础货币不再由中央银行主动吐出而主要通过外汇占款来提供。由于外汇占款创造的存款货币过多,即使贷款规模有很大的增加,很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指标仍能保持甚至远低于75%的控制要求,在这种情形下,75%的存贷比指标约束逐渐失去了它当初的意义。同时,因为外汇占款导致中央银行被动投放的存款货币头寸,是很难通过市场对冲的方式完全收回的,何况各家银行通过结汇得到的人民币头寸是不一样的,央行也不可能针对每家银行设定一个市场对冲的幅度。因此,在商业银行有极大地贷款冲动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如果不在贷款规模上加以控制的话,就会使整个货币供应失去控制。
2003年以后,中央银行有的时候是明的贷款规模控制,有的时候是通过窗口指导的贷款控制,后来采用了更加市场化的手段,做了一个合意贷款规模的公式,通过公式计算各家银行贷款增长的幅度。总之,这些实际上都是在中央银行被动吐出基础货币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些措施。
近来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从2011年四季度以来,随着新增外汇占款的急剧下降,被动投放的基础货币规模增速总体下滑,银行存贷比指标压力趋紧,特别对中小银行放贷能力形成了显著抑制。而且,目前75%的硬指标也不适应资产负债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而被动地贷款规模控制强化了行政控制,存贷比指标和贷款规模控制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桎梏。
2.在追逐市场份额排名的文化背景下,在资本回报的压力下,商业银行用扭曲的市场行为应对监管的行政控制。
目前突出表现在银行“存款冲时点、贷款绕规模”的扭曲行为越演越烈。比如将理财产品到期日设定在季末来冲时点的做法,均会导致商业银行存款的剧烈波动,使我们的货币供应量在短时间内剧烈地波动,实际上对货币信贷真实信号的反馈是不利的。
买存款的做法催生了金融掮客,为内外勾结和非法集资留下了漏洞。目前,各家银行都下达了存款的指标和任务,存款竞争已经白热化。为了完成存款指标,有些银行的人员会通过自己的私人关系到社会上拉存款,由此催生了资金掮客的生意,甚至银行内部有一些人员就利用这种方式搞自己的非法集资,近期在内蒙古发生的图雅事件,就是典型例证。正因为有银行人员的参与,使得这些非法集资似乎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而这些合法的外衣,实际上都是我们过去一些不规则、扭曲的市场行为所造成的。
有些银行的存款并不少,75%这个存贷比指标数字也已经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坎,但它仍然存在存款冲时点的现象,为什么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家太重视市场排名了。存款考核是商业银行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存款至上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经营文化。
总之,商业银行这种扭曲的市场行为扭曲了货币信贷的信号,对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市场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而且毒害了银行正常的经营文化,恶化了市场环境,是到了亟须给予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的时候了。
1.《商业银行法》存贷款75%的比例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控制的手段,用巴塞尔III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能更好地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金融危机后,为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在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下有足够的优质资金维持其流动性,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以更好地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而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底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已涵盖了上述两项指标。
尽管目前对于这两个指标仍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但是我们认为在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的情形下,这两个指标要比75%的存贷比指标更加科学和管用。因为75%的硬性比例控制,既缺乏科学依据,对银行整体流动性水平的反映也非常有限。
从货币创造机制看,存贷比指标也没有宏观总量涵义。新的指标虽然直观性差一点,但是不易被操纵,也不会催生一些扭曲行为,因为它关注的是银行整体的流动性,关注银行的核心存款与长期资金来源,相比较存贷比所使用的规模指标而言,银行资产负债的整体期限结构是商业银行很难去人为操纵的。
在新指标的应用层面,银行内部不仅有这样的数据,目前也有这样的系统支持能力。很多人对于用这个新的指标来替代75%的存贷比指标有一些顾虑,觉得新指标复杂不易采用,但我认为这些顾虑是应该打消的。从全球主要成熟经济体看,也有个别国家有存贷比的指标,但这个绝对不是法律规定的硬性指标而是监测指标。当然,存贷比指标直观好用,我们也可将其作为一个监测性的指标。
巴塞尔III的核心目标是约束商业银行的扩张行为,提高偿付能力,用流动性指标防范银行的支付风险。相对于西方银行而言,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质量比较高,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更有条件实行流动性指标管理。 2.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变相控制是央行被动吐出基础货币的应对措施,在央行可以主动吐出基础货币和有较充分的操作自主权的情况下,有条件放弃贷款规模控制。
过去我们多数时候外汇占款增加多于基础货币的需要,中央银行被迫做一些流动性收回的对冲。
从2011年底开始,中央银行在吐出基础货币上有了较多的主动权,只要中央银行有这个主动权,就可以保证整个货币信贷的供应不会超出控制的范围,这时候放弃贷款规模的控制我认为是有条件的。
从货币创造机制而言,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通过贷款创造货币,本质上商业银行所有对社会资产的运用都是可以创造货币的。因而,在中央银行有主动吐出基础货币的前提条件下,单纯控制贷款规模已没有重要的意义了。
3.修订《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用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替代75%的存贷比率。
既然形势和条件都发生了变化,《商业银行法》关于存贷比有关规定,就应当进行修改,当然修法是一个过程,现在可以出台一些过渡性手段。
中国由于第一次货币创造都是通过外汇占款吐出去的,特别是从加入WTO之后外汇占款大量增长的这十多年来,在此过程中大银行结汇比较多,而中小银行得到的存款就比较少,通过同业吸收存款可以成为中小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我们应该放开这条来源,如先发行同业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把这些存单的资金计入可贷的一般存款范围之内,并交纳存款准备金。
这样通过给特定的同业存款以正道,就可以避免很多扭曲的行为。同时以紧头寸控制商业银行资产,取消贷款规模控制。当然,最终的办法就是完成修法。
商业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企业,应该是我们国家中信用的模范遵守者和表率。但是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出现了一些扭曲的不诚信的市场行为,如近几年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超常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行为。
这些行为背后既有某些制度约束下的无奈,也有一些是与崇尚规模和市场占比的经营理念和考核导向有关。对这些行为,我们应当加以引导,堵住斜门,严惩失信。
一是要明确同业业务内涵,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同业业务的自我约束。
从2006年至2012年,商业银行的同业负债规模占总负债的规模翻了一番,占比从7%提升至15%,当然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适应了我们新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形势的需要,但这些超常规增长的背后,就隐藏了一些不诚信的放大金融风险的行为。
同业业务主要因存款在一级市场上流向的不均衡所致,因此在资金市场上,商业银行间需要头寸调剂。但目前同业互存已成为解决理财资金投向、放大资产负债规模和满足某些监管指标的重要手段,我认为这就是不诚信的表现。
此外,同业业务已开始主要依赖期限错配来逐利,当然期限错配是银行业务的一个本质特征,但现在同业这种短负债、长资产的过度运用,对于流动性的管理是有问题的。一旦某个环节因期限错配问题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市场就会出现骤然收缩甚至产生危机。
为降低这些不诚信行为带来的风险隐患,我认为应该将除用于清算、结算及头寸拆借之外的同业往来,均视为一般资产和一般存款,给它以资产负债的自主权,反映资金的真实用途。既然给了银行资产负债经营的自主权,银行就不要再遮遮掩掩了,必须真实透明地把资产负债状况显示出来。
二是要明确金融产品特别是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在风险收益承担方面给客户以准确引导。
第一, 对于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一律计入表内。
第二, 对于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凡是设定有预期收益的,也应当计入表内,特别在中国目前的文化背景下必须这样做。
原因在于,首先,银行对于客户完全承担收益波动性风险的理财产品就不应该设定预期收益率,如果银行给了这种预期,并且用一些非市场化的手段来确保这些预期,意味着收益波动的风险实质上是由银行承担的;其次,银行保预期收益的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行为,扭曲了“买者有责、风险自担”的市场投资原则,一个看起来不存在违约的市场是非常可怕的,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因此,我觉得应当计入表内。
第三, 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是以自身名义而不是客户的名义运作的,因此一定要注明是信托关系。现在很多人认为银行理财产品不是信托产品,是委托代理产品,我认为在法律关系上是绝对错误的。而如果在金融产品上参与各方对法律关系没有明晰的认知,那么这个市场必将走向混乱。总之,如果非保本理财产品能够清晰标明其信托法律关系,且不得有预期收益率的设定与宣传,才可以移出银行资产负债表外。
三是要培育商业银行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市场文化。一方面,应对那些虚增业绩指标、掩盖资金真实用途、互倒资金虚增业务量的虚假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这类行为不仅会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对这类行为的宽容还会扼杀真正的金融创新。
另一方面,应该严格内控,防范内外勾结扰乱市场秩序。目前,银行很多帮忙资金、过桥贷款已经成为市场上高利贷和不法分子活动赖以生存的一项业务了。银行既然知道十天之后这笔贷款就可以贷给这个企业,为什么当时不给它重新贷款呢,而必须要采用收回再贷的方式。
在收回和再贷期间,就衍生了一个利率奇高的帮忙资金和过桥贷款市场,银行人员参与其中,就可能产生腐败行为,扰乱了市场的利率信号。
当然,我们也要反思现行的这种机械式的贷款期限方式,银行应该按照企业的实际用款期限设定贷款期限,不要逼迫企业去做这种过桥贷款的事情,这个意见我已经提了三年了,希望能够有所推动。
凡有上述自欺欺人式的行为,应该一票否决,考核无效,领导和员工均应承担个人失信的责任。经营信誉的企业不讲信用,弄虚作假,我想我们的市场环境是无法变好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银行应该做社会诚信的模范。
作者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本文根据作者在第二届金融街论坛上的讲话整理
自主权缺失扭曲了市场行为
1.存贷比指标控制和贷款规模控制侵蚀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存贷比指标在中国银行业的应用始于上世纪90年代交行重新组建初期,初衷是为了给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贷款的自主权。因为那个时代,我们在贷款方面实行的是计划指令管理,而75%的存贷比管理,就可以使它在这个比例限制之内有弹性地调节贷款规模。
75%的存贷比管理,在当初也有着对商业银行进行一定的流动性管理的政策目的。因此,存贷比指标后被写入《商业银行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定。在2003年之前,我们国家的基础货币主要是中央银行主动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75%的存贷比例对于商业银行控制流动性的确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2003年之后,基础货币不再由中央银行主动吐出而主要通过外汇占款来提供。由于外汇占款创造的存款货币过多,即使贷款规模有很大的增加,很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指标仍能保持甚至远低于75%的控制要求,在这种情形下,75%的存贷比指标约束逐渐失去了它当初的意义。同时,因为外汇占款导致中央银行被动投放的存款货币头寸,是很难通过市场对冲的方式完全收回的,何况各家银行通过结汇得到的人民币头寸是不一样的,央行也不可能针对每家银行设定一个市场对冲的幅度。因此,在商业银行有极大地贷款冲动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如果不在贷款规模上加以控制的话,就会使整个货币供应失去控制。
2003年以后,中央银行有的时候是明的贷款规模控制,有的时候是通过窗口指导的贷款控制,后来采用了更加市场化的手段,做了一个合意贷款规模的公式,通过公式计算各家银行贷款增长的幅度。总之,这些实际上都是在中央银行被动吐出基础货币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些措施。
近来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从2011年四季度以来,随着新增外汇占款的急剧下降,被动投放的基础货币规模增速总体下滑,银行存贷比指标压力趋紧,特别对中小银行放贷能力形成了显著抑制。而且,目前75%的硬指标也不适应资产负债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而被动地贷款规模控制强化了行政控制,存贷比指标和贷款规模控制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桎梏。
2.在追逐市场份额排名的文化背景下,在资本回报的压力下,商业银行用扭曲的市场行为应对监管的行政控制。
目前突出表现在银行“存款冲时点、贷款绕规模”的扭曲行为越演越烈。比如将理财产品到期日设定在季末来冲时点的做法,均会导致商业银行存款的剧烈波动,使我们的货币供应量在短时间内剧烈地波动,实际上对货币信贷真实信号的反馈是不利的。
买存款的做法催生了金融掮客,为内外勾结和非法集资留下了漏洞。目前,各家银行都下达了存款的指标和任务,存款竞争已经白热化。为了完成存款指标,有些银行的人员会通过自己的私人关系到社会上拉存款,由此催生了资金掮客的生意,甚至银行内部有一些人员就利用这种方式搞自己的非法集资,近期在内蒙古发生的图雅事件,就是典型例证。正因为有银行人员的参与,使得这些非法集资似乎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而这些合法的外衣,实际上都是我们过去一些不规则、扭曲的市场行为所造成的。
有些银行的存款并不少,75%这个存贷比指标数字也已经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坎,但它仍然存在存款冲时点的现象,为什么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家太重视市场排名了。存款考核是商业银行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存款至上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经营文化。
总之,商业银行这种扭曲的市场行为扭曲了货币信贷的信号,对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市场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而且毒害了银行正常的经营文化,恶化了市场环境,是到了亟须给予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的时候了。
给商业银行以经营自主权
1.《商业银行法》存贷款75%的比例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控制的手段,用巴塞尔III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能更好地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金融危机后,为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在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下有足够的优质资金维持其流动性,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以更好地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而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底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已涵盖了上述两项指标。
尽管目前对于这两个指标仍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但是我们认为在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的情形下,这两个指标要比75%的存贷比指标更加科学和管用。因为75%的硬性比例控制,既缺乏科学依据,对银行整体流动性水平的反映也非常有限。
从货币创造机制看,存贷比指标也没有宏观总量涵义。新的指标虽然直观性差一点,但是不易被操纵,也不会催生一些扭曲行为,因为它关注的是银行整体的流动性,关注银行的核心存款与长期资金来源,相比较存贷比所使用的规模指标而言,银行资产负债的整体期限结构是商业银行很难去人为操纵的。
在新指标的应用层面,银行内部不仅有这样的数据,目前也有这样的系统支持能力。很多人对于用这个新的指标来替代75%的存贷比指标有一些顾虑,觉得新指标复杂不易采用,但我认为这些顾虑是应该打消的。从全球主要成熟经济体看,也有个别国家有存贷比的指标,但这个绝对不是法律规定的硬性指标而是监测指标。当然,存贷比指标直观好用,我们也可将其作为一个监测性的指标。
巴塞尔III的核心目标是约束商业银行的扩张行为,提高偿付能力,用流动性指标防范银行的支付风险。相对于西方银行而言,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质量比较高,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更有条件实行流动性指标管理。 2.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变相控制是央行被动吐出基础货币的应对措施,在央行可以主动吐出基础货币和有较充分的操作自主权的情况下,有条件放弃贷款规模控制。
过去我们多数时候外汇占款增加多于基础货币的需要,中央银行被迫做一些流动性收回的对冲。
从2011年底开始,中央银行在吐出基础货币上有了较多的主动权,只要中央银行有这个主动权,就可以保证整个货币信贷的供应不会超出控制的范围,这时候放弃贷款规模的控制我认为是有条件的。
从货币创造机制而言,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通过贷款创造货币,本质上商业银行所有对社会资产的运用都是可以创造货币的。因而,在中央银行有主动吐出基础货币的前提条件下,单纯控制贷款规模已没有重要的意义了。
3.修订《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用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替代75%的存贷比率。
既然形势和条件都发生了变化,《商业银行法》关于存贷比有关规定,就应当进行修改,当然修法是一个过程,现在可以出台一些过渡性手段。
中国由于第一次货币创造都是通过外汇占款吐出去的,特别是从加入WTO之后外汇占款大量增长的这十多年来,在此过程中大银行结汇比较多,而中小银行得到的存款就比较少,通过同业吸收存款可以成为中小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我们应该放开这条来源,如先发行同业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把这些存单的资金计入可贷的一般存款范围之内,并交纳存款准备金。
这样通过给特定的同业存款以正道,就可以避免很多扭曲的行为。同时以紧头寸控制商业银行资产,取消贷款规模控制。当然,最终的办法就是完成修法。
培育守法、诚信市场文化
商业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企业,应该是我们国家中信用的模范遵守者和表率。但是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出现了一些扭曲的不诚信的市场行为,如近几年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超常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行为。
这些行为背后既有某些制度约束下的无奈,也有一些是与崇尚规模和市场占比的经营理念和考核导向有关。对这些行为,我们应当加以引导,堵住斜门,严惩失信。
一是要明确同业业务内涵,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同业业务的自我约束。
从2006年至2012年,商业银行的同业负债规模占总负债的规模翻了一番,占比从7%提升至15%,当然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适应了我们新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形势的需要,但这些超常规增长的背后,就隐藏了一些不诚信的放大金融风险的行为。
同业业务主要因存款在一级市场上流向的不均衡所致,因此在资金市场上,商业银行间需要头寸调剂。但目前同业互存已成为解决理财资金投向、放大资产负债规模和满足某些监管指标的重要手段,我认为这就是不诚信的表现。
此外,同业业务已开始主要依赖期限错配来逐利,当然期限错配是银行业务的一个本质特征,但现在同业这种短负债、长资产的过度运用,对于流动性的管理是有问题的。一旦某个环节因期限错配问题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市场就会出现骤然收缩甚至产生危机。
为降低这些不诚信行为带来的风险隐患,我认为应该将除用于清算、结算及头寸拆借之外的同业往来,均视为一般资产和一般存款,给它以资产负债的自主权,反映资金的真实用途。既然给了银行资产负债经营的自主权,银行就不要再遮遮掩掩了,必须真实透明地把资产负债状况显示出来。
二是要明确金融产品特别是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在风险收益承担方面给客户以准确引导。
第一, 对于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一律计入表内。
第二, 对于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凡是设定有预期收益的,也应当计入表内,特别在中国目前的文化背景下必须这样做。
原因在于,首先,银行对于客户完全承担收益波动性风险的理财产品就不应该设定预期收益率,如果银行给了这种预期,并且用一些非市场化的手段来确保这些预期,意味着收益波动的风险实质上是由银行承担的;其次,银行保预期收益的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行为,扭曲了“买者有责、风险自担”的市场投资原则,一个看起来不存在违约的市场是非常可怕的,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因此,我觉得应当计入表内。
第三, 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是以自身名义而不是客户的名义运作的,因此一定要注明是信托关系。现在很多人认为银行理财产品不是信托产品,是委托代理产品,我认为在法律关系上是绝对错误的。而如果在金融产品上参与各方对法律关系没有明晰的认知,那么这个市场必将走向混乱。总之,如果非保本理财产品能够清晰标明其信托法律关系,且不得有预期收益率的设定与宣传,才可以移出银行资产负债表外。
三是要培育商业银行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市场文化。一方面,应对那些虚增业绩指标、掩盖资金真实用途、互倒资金虚增业务量的虚假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这类行为不仅会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对这类行为的宽容还会扼杀真正的金融创新。
另一方面,应该严格内控,防范内外勾结扰乱市场秩序。目前,银行很多帮忙资金、过桥贷款已经成为市场上高利贷和不法分子活动赖以生存的一项业务了。银行既然知道十天之后这笔贷款就可以贷给这个企业,为什么当时不给它重新贷款呢,而必须要采用收回再贷的方式。
在收回和再贷期间,就衍生了一个利率奇高的帮忙资金和过桥贷款市场,银行人员参与其中,就可能产生腐败行为,扰乱了市场的利率信号。
当然,我们也要反思现行的这种机械式的贷款期限方式,银行应该按照企业的实际用款期限设定贷款期限,不要逼迫企业去做这种过桥贷款的事情,这个意见我已经提了三年了,希望能够有所推动。
凡有上述自欺欺人式的行为,应该一票否决,考核无效,领导和员工均应承担个人失信的责任。经营信誉的企业不讲信用,弄虚作假,我想我们的市场环境是无法变好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银行应该做社会诚信的模范。
作者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本文根据作者在第二届金融街论坛上的讲话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