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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家庭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政府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主导作用。因此,如何通过借鉴国际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明晰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的作用和责任,探索保障房体系完善路径,是当前推动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的关键。
住房保障体系在不同国家,名称各有不同,做法也有差异,但主要经验相通,即坚持市场运作的同时,由政府介入并设立专门机构。由政府牵头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退出机制。
美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相结合,既有政府适度的社会保障,又由居民尽其所能负担住房消费,形成了“分类供应”的住房体系。
这一体系对占住房总数20%的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占62%的中等收入者提供相当于我国普通商品房的“社会住宅”,其价格由市场调控,并辅以政府干预;对占18%的低收入者,由政府提供租金优惠券,由他们自行去市场租住在政府规定的房租标准线以下的“公共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25%的部分由政府补贴。
公共住房除由政府开发、管理,政府还通过优惠政策鼓励私人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当于我国廉租房的租赁型公共住房。
为避免公共住房过于集中,从而产生贫民窟、居住隔离、社会排斥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美国政府从1973年开始改变集中建设公共住房,转而提出分散低收入者住房、改善社区质量的住房政策,由政府向符合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助券(租金优惠券)。
2003年,美国又颁布了补助无房户买房的法案,凡有能力支付月供款,但无力支付首付款的美国家庭,均可申请低收入家庭特别资助,政府将为他们交纳首付款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的有关费用。
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向好,各个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将资金贷给一些资质比较差的借款人。然而,当美国房地产市场开始下行时,一些次级贷款的借款人开始违约,引发了重创美国经济的次贷危机。
美国的保障房在建之前,已经很清楚是给哪一个目标群体建设的。也就是说,在美国不同的地区(通常是一个都市区),有不同的地区中等收入(AMI),这由联邦根据普查数据确定。
目前,美国政府并不是直接参与保障房建设,相当一部分都由非营利组织来建,但是政府会投入大量资金予以支持,比如政府会提供50年的无利息贷款或补贴。
国外大多数国家为保证住房保障体制的运行具有可持续性,充分考虑和有效保证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通过制定和实施灵活多样的财政补贴及税收政策,直接或间接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
美国政府将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房地产税作为保障性住房长期稳定的财政来源,并且允许公共住房开发商按照市场利率从私人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但只需按1%的贷款利率进行支付,差额部分由联邦政府贴息,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商从事公共住房项目的开发。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有关住房保障的专门性法律。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突出特点是高度法制化,有关法律主要包括:
1950年颁布的《住房建设法》规定,鼓励政府资助社会住宅建设。凡是纳入社会住宅建设计划的项目,在投资补贴、土地供给、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政府控制社会住宅租金水平,使其适合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同时给予经营者贴息和税收优惠,并弥补低租金造成的损失;限制社会住宅使用范围,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申请。
对自有住宅进行扶持和鼓励,提供建设用地、贷款担保和利息补贴、给予税收和其他收费减免,并为住宅建设储蓄提供补贴。
1960年颁布的《终止住宅管制和保障社会租住权法》规定,逐步放开住宅市场,为商业住宅开发建设创造条件。
1961年颁布的《工人置业促进法》规定,雇主要为工人购置和修建自有住宅提供补助。
1965年颁布的《住房补贴法》规定,给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从经济上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基本住房条件,住房补贴的资金由联邦和州政府各承担一半。
1971年颁布的《租房法》,通过对解除合同与租金提高的限制,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1976年颁布的《住宅现代化促进法》规定,对旧住宅的现代化改造、维修、扩建和重建给予补贴和税收优惠。
1992年颁布的《住宅储蓄法》规定,住房储蓄银行所吸纳的资金及储户的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风险交易,以保证住房储蓄银行的安全经营。
新加坡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得益于其实施的“居者有其屋”住房保障政策,通过建屋发展局这个专门机构的运作,由住房公积金政策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以及政府的扶持和严谨的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解决了新加坡的住房保障问题。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留居民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储蓄。政府将一部分公积金用于组屋建设,或购买政府为住房建设贷款和补贴而发行的债券,间接支持组屋建设,并支持居民利用公积金存款购买公共组屋。
1964年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推出“居者有其屋”住房发展计划,旨在为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提供公共住房。建屋发展局每五年制定一个建屋计划,到2006年,居住组屋的人口就已占到总人口的84%。
在准入制度方面,新加坡采取分级优惠制度,购买住宅面积越小,优惠越多,对超出标准的面积,则提高房价,以限制过多占用住房。分配上,按申请时间顺序决定分配顺序。为限制炒房,严格规定了组屋的家庭套数和转让时限。为防止出现贫民窟,实施有居民参与的住房更新政策。
住房保障体系在不同国家,名称各有不同,做法也有差异,但主要经验相通,即坚持市场运作的同时,由政府介入并设立专门机构。由政府牵头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退出机制。
美国:分类供应制
美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相结合,既有政府适度的社会保障,又由居民尽其所能负担住房消费,形成了“分类供应”的住房体系。
这一体系对占住房总数20%的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占62%的中等收入者提供相当于我国普通商品房的“社会住宅”,其价格由市场调控,并辅以政府干预;对占18%的低收入者,由政府提供租金优惠券,由他们自行去市场租住在政府规定的房租标准线以下的“公共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25%的部分由政府补贴。
公共住房除由政府开发、管理,政府还通过优惠政策鼓励私人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当于我国廉租房的租赁型公共住房。
为避免公共住房过于集中,从而产生贫民窟、居住隔离、社会排斥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美国政府从1973年开始改变集中建设公共住房,转而提出分散低收入者住房、改善社区质量的住房政策,由政府向符合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助券(租金优惠券)。
2003年,美国又颁布了补助无房户买房的法案,凡有能力支付月供款,但无力支付首付款的美国家庭,均可申请低收入家庭特别资助,政府将为他们交纳首付款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的有关费用。
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向好,各个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将资金贷给一些资质比较差的借款人。然而,当美国房地产市场开始下行时,一些次级贷款的借款人开始违约,引发了重创美国经济的次贷危机。
美国的保障房在建之前,已经很清楚是给哪一个目标群体建设的。也就是说,在美国不同的地区(通常是一个都市区),有不同的地区中等收入(AMI),这由联邦根据普查数据确定。
目前,美国政府并不是直接参与保障房建设,相当一部分都由非营利组织来建,但是政府会投入大量资金予以支持,比如政府会提供50年的无利息贷款或补贴。
国外大多数国家为保证住房保障体制的运行具有可持续性,充分考虑和有效保证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通过制定和实施灵活多样的财政补贴及税收政策,直接或间接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
美国政府将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房地产税作为保障性住房长期稳定的财政来源,并且允许公共住房开发商按照市场利率从私人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但只需按1%的贷款利率进行支付,差额部分由联邦政府贴息,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商从事公共住房项目的开发。
德国:住房保障法制化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有关住房保障的专门性法律。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突出特点是高度法制化,有关法律主要包括:
1950年颁布的《住房建设法》规定,鼓励政府资助社会住宅建设。凡是纳入社会住宅建设计划的项目,在投资补贴、土地供给、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政府控制社会住宅租金水平,使其适合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同时给予经营者贴息和税收优惠,并弥补低租金造成的损失;限制社会住宅使用范围,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申请。
对自有住宅进行扶持和鼓励,提供建设用地、贷款担保和利息补贴、给予税收和其他收费减免,并为住宅建设储蓄提供补贴。
1960年颁布的《终止住宅管制和保障社会租住权法》规定,逐步放开住宅市场,为商业住宅开发建设创造条件。
1961年颁布的《工人置业促进法》规定,雇主要为工人购置和修建自有住宅提供补助。
1965年颁布的《住房补贴法》规定,给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从经济上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基本住房条件,住房补贴的资金由联邦和州政府各承担一半。
1971年颁布的《租房法》,通过对解除合同与租金提高的限制,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1976年颁布的《住宅现代化促进法》规定,对旧住宅的现代化改造、维修、扩建和重建给予补贴和税收优惠。
1992年颁布的《住宅储蓄法》规定,住房储蓄银行所吸纳的资金及储户的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风险交易,以保证住房储蓄银行的安全经营。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
新加坡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得益于其实施的“居者有其屋”住房保障政策,通过建屋发展局这个专门机构的运作,由住房公积金政策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以及政府的扶持和严谨的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解决了新加坡的住房保障问题。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留居民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储蓄。政府将一部分公积金用于组屋建设,或购买政府为住房建设贷款和补贴而发行的债券,间接支持组屋建设,并支持居民利用公积金存款购买公共组屋。
1964年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推出“居者有其屋”住房发展计划,旨在为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提供公共住房。建屋发展局每五年制定一个建屋计划,到2006年,居住组屋的人口就已占到总人口的84%。
在准入制度方面,新加坡采取分级优惠制度,购买住宅面积越小,优惠越多,对超出标准的面积,则提高房价,以限制过多占用住房。分配上,按申请时间顺序决定分配顺序。为限制炒房,严格规定了组屋的家庭套数和转让时限。为防止出现贫民窟,实施有居民参与的住房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