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实行联邦制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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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联邦党人是高度的现实主义者,他们在面临国家解体的关键时刻建立了联邦制,拯救了美国。他们认为,邦联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只有联邦政体才能解决国家的生存和涉及各州的安全与福利问题。联邦政府能够造就一个健康、有力的政治局面;联邦政府形式能减少军队数量,避免军事专制主义;联邦政府还能控制和防止“党争”。 联邦党人主张在美国能实现联邦和共和制度的较好结合。
  关键词:《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制;联邦党人
  《联邦党人文集》是美国宪法在讨论和批准过程中最著名的文件,联邦党人在其中充分地论述了建立联邦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该书于1788年以两卷本在美国出版,被认为是解释代议制理论和美国宪法的最具权威性的著作,也是联邦党人思想的核心体现。
  联邦党人是高度的现实主义者,他们在面临国家解体的关键时刻建立了联邦制,拯救了美国。《联邦党人文集》正是他们建国思想的集中体现。虽然英国的君主制被认为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政体,但美国并不需要一个君主的政府组成。为使国家更为民主,它们建立了邦联共和国,并认为,只有在这一政体下,人民的权力才能得到充分表达。可事实并非如此。在邦聯体制下,中央政府的软弱和各州的矛盾逐渐显露,尤其是谢斯起义,使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感震惊和忧虑,正如华盛顿所言:“在我看来,事情很明显:如果国会没有充分权力,我们就永远不会取得国家的资格,西欧列强也不会把我们当作一个主权国家加以尊重。” [1]因此,改革现状,建立集权式的共和政府模式,成为制宪会议讨论的主题和新宪法的核心内容。张定河教授认为,美国联邦制的实行,除了防止国家分裂、维护国家统一这一直接原因外,其他因素也起了重要作用。在殖民地时期,北美人民的不固守旧体制、根据客观环境需要规定政权形式的创新精神,造就了其不拘泥于旧制度模式而实际开基立业的创新观念;联邦制是美利坚民族性格在政治上的体现。……是基于众多理论基础上的结晶[2]。通过吸收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立国理论,联邦党人创立了联邦共和国。同时,在宪法的批判过程中,为使他们的思想尽快被美国公众所熟知和理解,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三人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在纽约报刊上发表了 85 篇论文,一方面回击对新宪法的各种责难和抨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组建新政府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联邦主义原则。
  众所周知,在独立战争到美国宪法颁布期间,美国所采用的是“邦联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可是美国宪法的出台使得人们开始感觉到,美国似乎即将选择告别这一制度,或者至少是选择对于这一结构形式进行某种特殊的改进。那么,这种改进是否必要,是否吻合于美国和美国人民所要追寻的幸福,就将会作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提出。文集中用了二十多篇的篇幅来论述这一问题。
  起码在文集第九篇中,汉密尔顿就这个问题阐述的自己的观点。汉密尔顿对于“联邦”和“邦联”这两个不同概念之间从未作出任何明确的区分,并且从本篇的行文中我们可以认为,他几乎是完全混淆了这样的两个概念[3],即认为它们是没有区分的同义语[4]。但是,汉密尔顿并非没有注意到这种区别,他用了这样的一句话来引领下面的论述:“在联邦和各州的合并之间有一种与其说确切毋宁说细微的差别”,并说“前者的主要特征据说是限制其成员的集体权力的权威,而不限制组成联邦的个别成员的权威” [5]。他指出,争论者强调联邦中国会不应干预内政,参政权平等等原则,然而,这些见解却是“武断的,既没有原则也没有先例予以支持”,实际中其实存有大量的例外,这并非一个“绝对的原则”,并且他指出,如果这些原则成为真理普及时,将会导致“政府中无法校正的混乱和愚蠢无能”。
  在接下来的两个自然段中,汉密尔顿简要的进行了论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首先他对于联邦共和国下了一个自己的定义,他认为,“联邦共和国,就是‘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两个或以上的邦因联合而成为的一个国家。”所以,只要其成员保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虽然它会完全服从联邦的总的权力,但在事实上和理论上,它仍然是几个邦的联合或者是一个邦联” [6]。所以以这个角度来看,新宪法赋予美国各州以独立、重要的主权,完全符合关于一个“联邦政府的思想”。接着,汉密尔顿举出了吕西亚同盟的范例,在这个同盟中,参政权并非是平等的,并且中央同时也以任命官员的方式干预着地方各组成城邦的内政,但是这个同盟仍然得到了那些反对者所推崇的那个伟大人物的高度赞扬——“如果要我提供一个极好的联邦共和国的典型,那么这个典型就是吕西亚联盟”。所以此时回想在涉及这个问题时,汉密尔顿所言之的那种“与其说确切毋宁说细微的差别”,其实汉密尔顿在本文当中所表达的是这样一种思想——“邦联”(联邦)是作为实行国家共和体制最为优良的一种制度,而美国由新宪法所规定并即将实行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与原有邦联体制具有一定差别,但这种差别是“细微”的,是“非核心”部分,并不因为这样的差别的存在而使得这种即将被美国所选择的制度背离邦联政府的思想,恰相反,这种制度是作为邦联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而出现的,它将完全一致于邦联的思想灵魂。
  联邦党人认为邦联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只有联邦政体才能解决国家的生存和涉及各州的安全与福利问题。汉密尔顿认为:“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虽然这一原则并没有贯穿到授予联邦的全部权力之中,然而它却渗透到并且支配着决定其权力的效率之中了。” [7] “联邦共和国的定义,看来就是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是两者或更多的邦联合为一个国家。” [8]联邦共和国作为一种政体,它又具有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又具有君主政体的对外力量。联邦政府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打算建立一个更强大的国家,并且同意作这个国家的成员……这个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直到他们的力量能够为这个联合体提供保障的程度为止。联邦共和政体能够抵抗外来力量,可以自己维持下去而内部不致腐化。这个社会的形式能够防止一切麻烦。联邦政府能保证国内安宁。“如果在联邦的某个邦里发生民众叛乱,其他各邦就把它镇压下去。如果某一部分发生弊端,其他仍然健全的部分就能予以纠正。” [9]联邦政府能够造就一个健康、有力的政治局面,因为“一个政府能够集中和利用在联邦任何地方发现的最优秀人物的才能和经验,它能按照全国一致的政策原则行事。”“它能使各部分和各部门互相协调”“它能把全国的资源和力量用于任何部分的防御。” [10]联邦政府形式能减少军队数量,避免军事专制主义。宪法所巩固和保卫的联邦本身,消除了可能造成危险的军事建制的各种借口。美国若是联合起来,只要少数军队,甚至不要一兵一卒,对于外国野心来说,要比美国分裂而拥有十几万准备作战的精兵更能显示出一种令人生畏的姿态……“人民没有遭受军事性专政的危险。法律也没有为顾全军事需要而习惯于松弛情况。民治国家依然生气勃勃,既不腐败,也不同其他国家的原则或倾向相混淆。军队规模之小,使社会的自然力量就能胜过它。公民把军队看作是必然的灾祸……并且准备反抗那种他们认为可能损害自己权利的势力。” [11]联邦政府还能控制和防止“党争”。联邦党人认为“党争”是影响公共管理的稳定和公正的重要因素,而“党争”的潜在原因又深植于人性之中。“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 [12],而联邦制下的代议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联邦党人主张在美国能实现联邦和共和制度的较好结合,并且这一结合应如实地体现在宪法之中。但反对派却认为只有州政府,而非某种庞大的中央政府,才能有效实行自由和共和制。这种论点的基础是信奉当时流传的所谓孟德斯鸠关于只有小国才能享受共和政体的主张。与之相适应的自然推理乃是大国必导致专制:首先,在大国只有建立强大的专制统治,才能避免政治权力分化瓦解;其次,因为大国一般都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因此比较好战,或因邻邦的嫉妒而卷入战争,战争不可避免滋养专制统治;复次,大国要求具备爱国、警觉、有见识等素养,并且对公共事务有热忱,但在大国里,面对错综复杂的事务,人民由茫然无措变得漠不关心,继而把注意力完全转向自己的事务,这样会使权力落入少数几个人手中,这些已经取得人们信任的公共人员,一旦离开基层,并且手中掌握了压制工具,就必然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兴趣去曲解共和政体。鉴于上述,反对派认为,宪法不是合适的邦联,认为它最终可能使各州合并为一个庞大的怪异的联盟。但联邦党人却认为美国宪法建立的联邦制度尽管缺点难免,“其最主要的错误在于联邦的结构方面”,但它却合乎美国人民的天性,合乎革命的基本原则,也适合鼓励每个爱好自由之士,将他们的一切政治实验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
  联邦党人还谈到在联邦制结构中宪法的属性问题。麦迪逊曾阐述说:“拟议中的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 [13]具体就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而论,麦迪逊认为:“众议院将从美国人民那里得到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国家性的政府,而不是联邦性的政府。……参议院将从政治上平等的团体的各州得到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联邦政府,不是全国性的政府。行政权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总统是由各州以其政治资格直接选举的。……从政府的这个方面来看,它似乎是一种混合的性质,所表现的联邦性特征至少和国家特征一样多” [14],联邦党人还认为联邦政府的作用和全国性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它们两者的区别在于:联邦政府对以政治资格组成邦联的各政治团体行使权力;全国性政府对以个人身份组成国家的各个公民行使权力。用这个标准衡量宪法时,它属于国家性质而不是联邦性质,……政府在其日常的和最重要的事务中,对以个人资格的人民行使权力时,整个说来,在这方面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性的政府。[15]
  有了这样的有能力、有激情、有责任感的开国元勋,美国必然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和模式,必然强大。
  注释:
  [1] 李永清《重评联邦主义者的政治思想》『J』《史学月刊》1994年第4期 第74页
  [2] 张定河:《论美国联邦制的确立及其历史作用》『J』《历史研究》1992年第6期,第157-158页
  [3] 例如,在本文中其声称“我说的是扩大这些制度的运行范围,或者是一个州的各个方面,或者是几个小洲结成一个大的邦联。后者同考虑中的事情直接有关”。而我们知道,这个考虑中的事,应当指的是在新宪法当中所即将实行的联邦制度。另外,根据奥斯特罗姆在《美国联邦主义》当中的论述,孟德斯鸠所推崇的,实际上是一种“邦联”制度(如果我们承认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的话),但是在本文中汉密尔顿则毫无例外的都称之为“联邦”。这一点在本文之后的论述中体现的更加明显。所以,我几乎是毫不知晓为什么奥斯特罗姆在《美国联邦主义》第四章当中提出“汉密尔顿在此是有区别的使用了‘邦联共和国’(confederate repubulic)、‘邦联’(confederacy)、‘联邦’(federal)。”
  [4] 意即对于国家结构形式所采用的是两分法:单一制和邦联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与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9篇所采用的两分法并不一致,在那篇文章中,麦迪逊似乎强调联邦是一种折中于单一制和邦联制的复合制度,而并非“邦联”的同义语。
  [5] 从这些论述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汉密尔顿实际所指乃是“邦联”,但其一概都运用了“联邦”的词汇。
  [6] 在此汉密尔顿所使用的“邦联”一词也是作为“联邦”的同义语出现的,但是在此却并不能够判定其分别使用“几个邦的联合”与“邦联”的用意何在,或许他是指在本文中之前所提到的——“孟德斯鸠反对一般性的各邦的联合”。
  [7] 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著,毛寿龙译:《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書店1999年版 第73页。
  [8] 同上,第43—44页。
  [9] 同上,第43页。
  [10] 同上,17页。
  [11] 同上,第37—38页。
  [12] 同上,第46页。
  [13] 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著,毛寿龙译:《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80页。
  [14] 同上,第195——196页。
  [15] 同上,参见第196页
  参考文献:
  [1]不废江河万古流——《联邦党人文集》的宪政智慧□ 评/ 苏彦新 来源:百度网
  [2]解析国家政治制度 □ 评/ 刘韬 来源:百度网
  [3]《联邦党人文集》思想探源 褚乐平 载《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二期
  [4]简论汉密尔顿对美国宪法的贡献 司美丽 载《世界历史》2000年第五期
  [5]立宪选择中的理性解释 肖滨 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四期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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