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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特定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的财富,但同时其首先具有较强的民间性和地方性,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作用,十分重要。
一、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历史上,湖北省荆州市一直是楚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璀璨的楚文化的发
祥地和传播中心。悠久的楚文化、卓越的文人墨客加上勤劳淳朴的人们在荆州这块热土上留下了丰富而独特的文化遗产。湖北省目前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荆州市也无立法权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湖北省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地方法规缺失地步中。近年来,荆州市委、市政府提出“文化富市”的战略目标,以期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荆州目前共有马山民歌、鼓盆戏、荆河戏、啰啰鼓、说鼓子、荆州市楚式漆器髹饰技艺、荆州市铅锡刻镂技艺等7项非遗。此外,荆州市还有,挑担围鼓、五虾闹鲇、汉滩小曲、跳三鼓等14个省级非遗项目,以及32个市级项目。目前,荆州共有国家级非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个,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9个。
在注重国家级、省级非遗申报的同时,荆州还在以下方面对非遗保护作出了一定努力。第一,地区性的学术团体组织从事非遗保护研究工作。学术机构对于非遗保护非常重要,他们是非遗最好的整理者、宣传者及发展者。学术机构尤其是具有较强学术优势的大学从事非遗的研究开发保护具有先天优势。荆州市政府及相关机构联合依托本地高校长江大学已连续举办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坛,分别就传承人的保护与荆楚民歌传承进行了学术研讨。第二,支持非遗宣传增强社会群体对非遗文化的重视。当前,“非遗日”荆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进高校活动已基本形成机制,这有利于让学生及普通市民了解这些文化精髓,让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第三,在既有职能部门基础上形成具体负责非遗保护的专门机构。宣传部、文体局、宗教局、旅游局等职能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非遗保护均有一定职责,但部门及人员的分散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形成合力。2010年6月23日,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负责审定市非遗保护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今后的非遗保护中负责项目咨询、论证等工作;指导荆州各县市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对各县市申报的非遗名录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遗保护名录,同时提出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非遗名录推荐名单,并从各方各面加强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遗传承人的支持力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 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 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湖北省目前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荆州市也无立法权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湖北省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地方法规缺失地步中。目前,荆州市并未在地方财政上对国家级或省级非遗传承人给予有效的物质支持,也并未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二)非遗保护的宣传理念不正确
荆州市明确提出“文化富市”的口號,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理应得到各地政府重视,但是若将非遗不加区分的列入这一政策范围之内,则将不利于非遗保护。众所周知,非遗最大的威胁是市场经济和新型“文化”,绝大多数非遗是不适合纳入产业商业范畴的,依靠非遗发展经济的初衷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宗旨。
此外,非遗保护宣传多流落于形式。如前介绍,宣传推广非遗的重要活动即是在非遗日开展非遗进校园。非遗的保护宣传理应是常态化行为,一年一次的推广不能起到扩大影响的作用。
(三)对代表性项目非遗的申报投入不够
非遗申报是荆州非遗保护的中心工作,通过申报既能获得更多的国家及省级相关支持的同时,也宣传了荆州非遗。申报的基础性工作是本地区现有非遗进行发掘并系统整理,非遗申报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于非遗的完备性。
荆州对本地区的非遗的发掘整理的力度显然不够,属于荆州的重要性非遗正被临近兄弟城市所申报。以国家级非遗荆州花鼓戏为例,荆州花鼓戏是在江汉平原民歌中的渔歌、秧田号子、硪歌、车水锣鼓、监利丧鼓和民间器乐“十样锦”以及“闹年”的彩莲船、蚌壳精、踩高跷等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由清至今,积累了丰富的传统剧目和声腔艺术、表演程式、锣鼓经。据统计,有64个小戏、18个水半本和60多个折子戏。荆州花鼓戏是江汉平原孕育的地方戏曲,它旧称“沔阳花鼓”;1954年,湖北省戏剧工作室将江汉平原的花鼓戏命名为“天沔花鼓戏”;1981年5月,荆州行署文化局将该剧种定名为“荆州花鼓戏”。 作为荆州的重要非遗,荆州市并未对其进行系统整理申报,而由临近的湖北潜江市申报成功,其非遗还被直接“荆州花鼓戏”冠名。
(四)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机制尚未正式建立
非遗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工作,需要一大批从事非遗研究保护的机构,需要适当的非遗研究保护的程序制度,更需充足的经费作为非遗保护和研究的基础。荆州的非遗保护机制已落后于兄弟城市,主要表现在:首先,非遗研究和保护的机构有限。前已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其职能主要集中于非遗申报,并不能对研究整理保护发挥关键作用。相关民间非遗研究团体属于自发建立,甚至都没有“合法”身份,如长江大学作为荆州非遗研究中最为主要的学术机构,其非物质文化研究会的性质是学生性社团。其次,非遗研究保护的程序制度缺失。荆州市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对非遗保护进行明确,非遗的研究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必须在严格程序指导下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第三,荆州市政府一直未对非遗保护给予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
三、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中核心地位
非遗保护固然是全社会的大事,但地方政府理应在非遗保护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非遗是属于世界的,但绝大多数的非遗首先是属于地方的,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只有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核心地位,非遗的保护才能取得根本性进展。
首先,政府应作为非遗保护的倡导者。非遗保护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理应是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尤其是针对即将灭绝的非遗,政府更应当加大倡导力度。总之,倡导非遗也应制度化、常态化,使其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共同传承非遗。 其次,政府应作为非遗保护的实施者。非遗保护需要极大人力财力,非遗自身特点决定非遗保护多不适宜采取产业化方式,也不可能完全由其自由发展,而只有通过政府主导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第三,政府还应作为非遗鉴定者。当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中国社会重构自己的公共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性只有置于近代以来的历史过程之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非遗都是值得保护的,部分非遗甚至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植根于文化实践的非遗严重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就侵害了妇女基本人权。女性割礼因限制损害其他人权现已被国际组织要求废除,而具有类似文化的日本民族表演艺术歌舞伎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如何取舍非遗的问题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有违人权和现代文明的“非遗”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干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摒弃它。政府理应是文明非遗的权威确定者,其必须在传统和现代文明之间做出适当判断。
(二)重构非遗保护的理念
荆州市提出的“文化富市”的口号显然不符合非遗保护。支撑非遗保护的观念应是文化多样性,而不是商业利益或政治因素。我国热衷于对包括非遗申报的最大动因是商业利益,业界多认为,列入遗产名录就会像一块“金字招牌”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收入。地方当局在申遗成功后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的保护“非遗”,而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称号”获利,不会顾及是否有利于“非遗”的传承发展。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金沙》音乐剧连续上演621场,该事件再次表明,地方“非遗”的终极目标是形成产业和商业,这种理念若得以发展显然会使许多不具有明显商业利益的“非遗”被排除在保护之列。在“发展”的口号下,急功近利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而牟取更多的“暴利”,长此以往势必糟蹋文化遗产本质,加快这些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
(三)倡导非遗保护的全民性参与
人民群众是非遗的主体,他们既是非遗的拥有者也是非遗的享受者,鼓励全民性参与非遗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首先,应当鼓励学术性团体参与非遗的研究整理。荆州市具有较好的非遗研究外部条件,市内高校林立,人文学科研究底蕴丰富,在适当的鼓励机制下必将使得非遗的研究取得更大进展。此外,应当鼓励全民了解非遗。非遗在社会中的影响正成衰萎之势,情势不加扭转必将危及非遗的生存,而非遗的价值也必须在传播中才得以实现。
(四)建立完善的市级非遗传承人支持制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荊州还有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因未能被认定而未能获得资助,无疑是一大缺陷,适度扩大支持的扶持面是很有必要的。作为文化遗产大市的荆州理应建立市级非遗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结语
全球化、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正冲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使得我国各地的物质文化遗产处于极其困难境地。相关公约以及国内政策的出台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契机,尚处于起步中的我国地方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凸显许多问题。非遗的地方性决定了非遗保护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其角色的定位在非遗保护战中起到关键作用,其理应是非遗保护的政策制定者、倡导者、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荆州市理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采取更为积极的应对措施,使得地区性非遗保护取得更大进步。
(周敏单位:长江大学生命科学院;万安松单位: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一、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历史上,湖北省荆州市一直是楚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璀璨的楚文化的发
祥地和传播中心。悠久的楚文化、卓越的文人墨客加上勤劳淳朴的人们在荆州这块热土上留下了丰富而独特的文化遗产。湖北省目前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荆州市也无立法权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湖北省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地方法规缺失地步中。近年来,荆州市委、市政府提出“文化富市”的战略目标,以期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荆州目前共有马山民歌、鼓盆戏、荆河戏、啰啰鼓、说鼓子、荆州市楚式漆器髹饰技艺、荆州市铅锡刻镂技艺等7项非遗。此外,荆州市还有,挑担围鼓、五虾闹鲇、汉滩小曲、跳三鼓等14个省级非遗项目,以及32个市级项目。目前,荆州共有国家级非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个,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9个。
在注重国家级、省级非遗申报的同时,荆州还在以下方面对非遗保护作出了一定努力。第一,地区性的学术团体组织从事非遗保护研究工作。学术机构对于非遗保护非常重要,他们是非遗最好的整理者、宣传者及发展者。学术机构尤其是具有较强学术优势的大学从事非遗的研究开发保护具有先天优势。荆州市政府及相关机构联合依托本地高校长江大学已连续举办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坛,分别就传承人的保护与荆楚民歌传承进行了学术研讨。第二,支持非遗宣传增强社会群体对非遗文化的重视。当前,“非遗日”荆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进高校活动已基本形成机制,这有利于让学生及普通市民了解这些文化精髓,让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第三,在既有职能部门基础上形成具体负责非遗保护的专门机构。宣传部、文体局、宗教局、旅游局等职能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非遗保护均有一定职责,但部门及人员的分散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形成合力。2010年6月23日,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负责审定市非遗保护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今后的非遗保护中负责项目咨询、论证等工作;指导荆州各县市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对各县市申报的非遗名录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遗保护名录,同时提出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非遗名录推荐名单,并从各方各面加强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遗传承人的支持力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 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 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湖北省目前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荆州市也无立法权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湖北省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地方法规缺失地步中。目前,荆州市并未在地方财政上对国家级或省级非遗传承人给予有效的物质支持,也并未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二)非遗保护的宣传理念不正确
荆州市明确提出“文化富市”的口號,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理应得到各地政府重视,但是若将非遗不加区分的列入这一政策范围之内,则将不利于非遗保护。众所周知,非遗最大的威胁是市场经济和新型“文化”,绝大多数非遗是不适合纳入产业商业范畴的,依靠非遗发展经济的初衷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宗旨。
此外,非遗保护宣传多流落于形式。如前介绍,宣传推广非遗的重要活动即是在非遗日开展非遗进校园。非遗的保护宣传理应是常态化行为,一年一次的推广不能起到扩大影响的作用。
(三)对代表性项目非遗的申报投入不够
非遗申报是荆州非遗保护的中心工作,通过申报既能获得更多的国家及省级相关支持的同时,也宣传了荆州非遗。申报的基础性工作是本地区现有非遗进行发掘并系统整理,非遗申报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于非遗的完备性。
荆州对本地区的非遗的发掘整理的力度显然不够,属于荆州的重要性非遗正被临近兄弟城市所申报。以国家级非遗荆州花鼓戏为例,荆州花鼓戏是在江汉平原民歌中的渔歌、秧田号子、硪歌、车水锣鼓、监利丧鼓和民间器乐“十样锦”以及“闹年”的彩莲船、蚌壳精、踩高跷等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由清至今,积累了丰富的传统剧目和声腔艺术、表演程式、锣鼓经。据统计,有64个小戏、18个水半本和60多个折子戏。荆州花鼓戏是江汉平原孕育的地方戏曲,它旧称“沔阳花鼓”;1954年,湖北省戏剧工作室将江汉平原的花鼓戏命名为“天沔花鼓戏”;1981年5月,荆州行署文化局将该剧种定名为“荆州花鼓戏”。 作为荆州的重要非遗,荆州市并未对其进行系统整理申报,而由临近的湖北潜江市申报成功,其非遗还被直接“荆州花鼓戏”冠名。
(四)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机制尚未正式建立
非遗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工作,需要一大批从事非遗研究保护的机构,需要适当的非遗研究保护的程序制度,更需充足的经费作为非遗保护和研究的基础。荆州的非遗保护机制已落后于兄弟城市,主要表现在:首先,非遗研究和保护的机构有限。前已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其职能主要集中于非遗申报,并不能对研究整理保护发挥关键作用。相关民间非遗研究团体属于自发建立,甚至都没有“合法”身份,如长江大学作为荆州非遗研究中最为主要的学术机构,其非物质文化研究会的性质是学生性社团。其次,非遗研究保护的程序制度缺失。荆州市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对非遗保护进行明确,非遗的研究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必须在严格程序指导下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第三,荆州市政府一直未对非遗保护给予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
三、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中核心地位
非遗保护固然是全社会的大事,但地方政府理应在非遗保护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非遗是属于世界的,但绝大多数的非遗首先是属于地方的,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只有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核心地位,非遗的保护才能取得根本性进展。
首先,政府应作为非遗保护的倡导者。非遗保护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理应是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尤其是针对即将灭绝的非遗,政府更应当加大倡导力度。总之,倡导非遗也应制度化、常态化,使其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共同传承非遗。 其次,政府应作为非遗保护的实施者。非遗保护需要极大人力财力,非遗自身特点决定非遗保护多不适宜采取产业化方式,也不可能完全由其自由发展,而只有通过政府主导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第三,政府还应作为非遗鉴定者。当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中国社会重构自己的公共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性只有置于近代以来的历史过程之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非遗都是值得保护的,部分非遗甚至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植根于文化实践的非遗严重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就侵害了妇女基本人权。女性割礼因限制损害其他人权现已被国际组织要求废除,而具有类似文化的日本民族表演艺术歌舞伎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如何取舍非遗的问题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有违人权和现代文明的“非遗”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干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摒弃它。政府理应是文明非遗的权威确定者,其必须在传统和现代文明之间做出适当判断。
(二)重构非遗保护的理念
荆州市提出的“文化富市”的口号显然不符合非遗保护。支撑非遗保护的观念应是文化多样性,而不是商业利益或政治因素。我国热衷于对包括非遗申报的最大动因是商业利益,业界多认为,列入遗产名录就会像一块“金字招牌”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收入。地方当局在申遗成功后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的保护“非遗”,而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称号”获利,不会顾及是否有利于“非遗”的传承发展。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金沙》音乐剧连续上演621场,该事件再次表明,地方“非遗”的终极目标是形成产业和商业,这种理念若得以发展显然会使许多不具有明显商业利益的“非遗”被排除在保护之列。在“发展”的口号下,急功近利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而牟取更多的“暴利”,长此以往势必糟蹋文化遗产本质,加快这些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
(三)倡导非遗保护的全民性参与
人民群众是非遗的主体,他们既是非遗的拥有者也是非遗的享受者,鼓励全民性参与非遗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首先,应当鼓励学术性团体参与非遗的研究整理。荆州市具有较好的非遗研究外部条件,市内高校林立,人文学科研究底蕴丰富,在适当的鼓励机制下必将使得非遗的研究取得更大进展。此外,应当鼓励全民了解非遗。非遗在社会中的影响正成衰萎之势,情势不加扭转必将危及非遗的生存,而非遗的价值也必须在传播中才得以实现。
(四)建立完善的市级非遗传承人支持制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荊州还有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因未能被认定而未能获得资助,无疑是一大缺陷,适度扩大支持的扶持面是很有必要的。作为文化遗产大市的荆州理应建立市级非遗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结语
全球化、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正冲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使得我国各地的物质文化遗产处于极其困难境地。相关公约以及国内政策的出台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契机,尚处于起步中的我国地方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凸显许多问题。非遗的地方性决定了非遗保护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其角色的定位在非遗保护战中起到关键作用,其理应是非遗保护的政策制定者、倡导者、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荆州市理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采取更为积极的应对措施,使得地区性非遗保护取得更大进步。
(周敏单位:长江大学生命科学院;万安松单位: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