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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在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中加以体现是业界的关注焦点之一。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张伟用“时不我待”来形容业界对这一制度的急迫性。
五味杂陈的探索过程
苏州生物纳米园总经理刘毓文代表创新药企,讲述了她的焦虑。苏州生物纳米园共有94家以药品研发为主的企业,其中大分子和小分子几乎各半,这些企业遇到的一个最现实的问题“融资了56亿元,获得30多个临床批件,下一步若是产品上市就需要再融资建厂,又是一个重复产能的建设,不然只能卖掉产品。”
大多数制药企业遇到的问题同样如此,在批文流转众多障碍的当下,企业想要扩充产品线,只有两条路,要么为了一个产品而买下整个企业,要么自我申报。而自我申报这条路,又为本来工作已经分外繁重的CDE增加了工作量。
“2001年起实施的把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捆绑式’管理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制度局限性,概括而言,‘捆绑式’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药品研发动力不足、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相关主体权责不清、政府行政资源浪费等。”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表示。
而借着此次修法的契机,引入MAH制度,看似是一个能够解决以上问题的切入点,一方面鼓励创新,一方面平衡资源配置。
所谓MAH制度,其核心的要素有四点,首先是允许MAH申请人和申请持有人变更;第二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第三是MAH申请持有人承担药品上市前后的安全性、有效性保证义务;第四是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者MAH承担药品生产、销售、召回、撤市等质量保证和产品流通追溯和控制义务。
其实关于MAH制度的讨论进行到现在,药监部门、学界、业界对它的争议已经不是要不要建立中国的MAH制度,而是该如何将这个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医药产业的发展状态下落地。而且探索已经开展,目前CFDA正在苏州生物纳米园就创新药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进行试点方案的尝试。
“五味杂陈”这是自2009年就开始对此制度进行研究的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院长邵蓉形容自己6年来,在经历了MAH制度从被监管部门质疑到现在被认可后的感受。“可喜的是,从去年到现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提到MAH制度的时候,都认为应该建,焦点是该如何建。”
硬件基础已经具备。“两次GMP认证,使得中国已经具备了实施MAH制度的基础条件。”
剩下的问题是MAH制度的体系该如何设计。事实上建立中国的MAH制度概括的来说就是要回答三个问题: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当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不再捆绑后,委托加工是否能够保障药品的质量?当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或者药害事件时,追责机制该如何配套?
MAH是一个机制
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范围的确立意义重大。这是MAH制度在中国落地必须要想清楚的首要问题,因为中国近4000家制药企业并不都具备成为MAH的资格。
那么“推行MAH制度,除了生产企业外,其他人,比如医药商业公司、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可不可以申请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一个被普遍提及的观点是“应该为MAH设立准入的门槛,但是这个准入的门槛应该用财产来衡量还是用制度去保障,这是在修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邵蓉表示。
之所设立准入门槛,其实就是一个很朴素的观念“若是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有经济能力和没有经济能力,其承担责任风险的程度不一样。”
为此,有专家列举了几个可以成为MAH门槛的指标,比如“有生产能力且GMP通过中国药监部门认证也符合国际标准,已经成立一段时间且有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还有企业的诚信与声誉是得到一定验证的等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可以作为MAH制度先行先试的企业。
事实上门槛之外,更重要的是与MAH制度相匹配的后续管理体系,“业界在讨论MAH制度的时候更多看到的是前面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开后,对业界带来的利好,很容易忽略后续应该具备的机制对此项制度执行效果的影响。”一位业内专家表示,“如果只是前段对MAH制度放开了,而后边的机制不变,那其中就会有问题。”
比如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在美国,不良反应报告90%都是由企业负责收集并报告给药监部门,而中国只有20%左右的不良反应报告来自企业。若是后续的药物警戒体系的建设跟不上MAH制度中所规定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负责的设计,那么肯定会出现一放开就会乱的结果。”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杨悦在研究欧美国家的上市许可制度时发现,欧美国家并没有对上市许可持有人设置入门条件,“我们习惯了设置条件,而欧美是靠机制来约束的。”
对于此机制中应该有的内容,杨悦进行了梳理,比如“在《药品管理法》中设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比如要求其质量标准要及时提高、标识里的警示性信息要及时补正,不良反应监测要及时进行,风险效益不平衡的时候要进行风险控制,以及场地变更的时候要跟原来的标准设计保持一致等。”
当然,在设定这些约束条款的同时,还应该设计出鼓励机制,让企业能够自觉执行。因为MAH制度说到底其最核心理念就是质量源于设计。“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是最熟悉、最了解的,而企业作为获利主体,应该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诺和诺德质量合规部副总裁张庆认为“如果有这么一个机制,抛开你用什么样的名字,只要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临床试验、上市许可和上市后的监管等各种程序做到规范,其最终的效果就能达到。”
“这就是要建立一种机制。让不具备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条件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也不敢申请,如果制度设计最终达到这样一个效果,这个制度就是可行的。”杨跃表示。
五味杂陈的探索过程
苏州生物纳米园总经理刘毓文代表创新药企,讲述了她的焦虑。苏州生物纳米园共有94家以药品研发为主的企业,其中大分子和小分子几乎各半,这些企业遇到的一个最现实的问题“融资了56亿元,获得30多个临床批件,下一步若是产品上市就需要再融资建厂,又是一个重复产能的建设,不然只能卖掉产品。”
大多数制药企业遇到的问题同样如此,在批文流转众多障碍的当下,企业想要扩充产品线,只有两条路,要么为了一个产品而买下整个企业,要么自我申报。而自我申报这条路,又为本来工作已经分外繁重的CDE增加了工作量。
“2001年起实施的把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捆绑式’管理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制度局限性,概括而言,‘捆绑式’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药品研发动力不足、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相关主体权责不清、政府行政资源浪费等。”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表示。
而借着此次修法的契机,引入MAH制度,看似是一个能够解决以上问题的切入点,一方面鼓励创新,一方面平衡资源配置。
所谓MAH制度,其核心的要素有四点,首先是允许MAH申请人和申请持有人变更;第二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第三是MAH申请持有人承担药品上市前后的安全性、有效性保证义务;第四是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者MAH承担药品生产、销售、召回、撤市等质量保证和产品流通追溯和控制义务。
其实关于MAH制度的讨论进行到现在,药监部门、学界、业界对它的争议已经不是要不要建立中国的MAH制度,而是该如何将这个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医药产业的发展状态下落地。而且探索已经开展,目前CFDA正在苏州生物纳米园就创新药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进行试点方案的尝试。
“五味杂陈”这是自2009年就开始对此制度进行研究的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院长邵蓉形容自己6年来,在经历了MAH制度从被监管部门质疑到现在被认可后的感受。“可喜的是,从去年到现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提到MAH制度的时候,都认为应该建,焦点是该如何建。”
硬件基础已经具备。“两次GMP认证,使得中国已经具备了实施MAH制度的基础条件。”
剩下的问题是MAH制度的体系该如何设计。事实上建立中国的MAH制度概括的来说就是要回答三个问题: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当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不再捆绑后,委托加工是否能够保障药品的质量?当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或者药害事件时,追责机制该如何配套?
MAH是一个机制
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范围的确立意义重大。这是MAH制度在中国落地必须要想清楚的首要问题,因为中国近4000家制药企业并不都具备成为MAH的资格。
那么“推行MAH制度,除了生产企业外,其他人,比如医药商业公司、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可不可以申请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一个被普遍提及的观点是“应该为MAH设立准入的门槛,但是这个准入的门槛应该用财产来衡量还是用制度去保障,这是在修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邵蓉表示。
之所设立准入门槛,其实就是一个很朴素的观念“若是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有经济能力和没有经济能力,其承担责任风险的程度不一样。”
为此,有专家列举了几个可以成为MAH门槛的指标,比如“有生产能力且GMP通过中国药监部门认证也符合国际标准,已经成立一段时间且有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还有企业的诚信与声誉是得到一定验证的等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可以作为MAH制度先行先试的企业。
事实上门槛之外,更重要的是与MAH制度相匹配的后续管理体系,“业界在讨论MAH制度的时候更多看到的是前面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开后,对业界带来的利好,很容易忽略后续应该具备的机制对此项制度执行效果的影响。”一位业内专家表示,“如果只是前段对MAH制度放开了,而后边的机制不变,那其中就会有问题。”
比如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在美国,不良反应报告90%都是由企业负责收集并报告给药监部门,而中国只有20%左右的不良反应报告来自企业。若是后续的药物警戒体系的建设跟不上MAH制度中所规定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负责的设计,那么肯定会出现一放开就会乱的结果。”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杨悦在研究欧美国家的上市许可制度时发现,欧美国家并没有对上市许可持有人设置入门条件,“我们习惯了设置条件,而欧美是靠机制来约束的。”
对于此机制中应该有的内容,杨悦进行了梳理,比如“在《药品管理法》中设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比如要求其质量标准要及时提高、标识里的警示性信息要及时补正,不良反应监测要及时进行,风险效益不平衡的时候要进行风险控制,以及场地变更的时候要跟原来的标准设计保持一致等。”
当然,在设定这些约束条款的同时,还应该设计出鼓励机制,让企业能够自觉执行。因为MAH制度说到底其最核心理念就是质量源于设计。“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是最熟悉、最了解的,而企业作为获利主体,应该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诺和诺德质量合规部副总裁张庆认为“如果有这么一个机制,抛开你用什么样的名字,只要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临床试验、上市许可和上市后的监管等各种程序做到规范,其最终的效果就能达到。”
“这就是要建立一种机制。让不具备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条件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也不敢申请,如果制度设计最终达到这样一个效果,这个制度就是可行的。”杨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