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标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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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也好,专利也罢,只是企业生存的手段,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有效利用标准和专利,提高竞争力,企业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
  
  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标准日益成为企业必不可少的竞争手段。DVD事件,思科诉华为等因使用标准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其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让中国的企业尝到了专利与标准结合的厉害。于是,有学者提出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观点,此观点深深地影响着我国企业。但由于我国企业技术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规模不等,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正确理解此观点,采取适当的专利策略和标准化策略,才能真正增强企业竞争力。
  
  标准与专利结合是一把双刃剑
  
  由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经济成为主流。网络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互联互通,实现产品间的兼容与互操作。由于标准本身的特点,能够增进兼容性扩大网络效应、减少不确定性、减少锁定等,使得标准在网络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标准的制定受某一时期、某一领域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高低的限制。由于在网络经济时代,技术发展迅速,新技术的发明者大多寻求以专利权的形式保护自己的研究果实。一项尖端技术往往包含多个分属不同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使得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采用专利技术。
  由于标准的使用范围广泛,专利技术一旦被标准采纳,其授权许可的对象随之扩大,其技术影响力也不断加强,甚至可能成为主流技术或基础技术。由此可见,专利与标准结合不仅提高了标准的技术水平,专利权人也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专利许可费,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专利权人通过参加标准制定,与其他相关专利的权利人达成交叉许可协议,可以降低自己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正是看到标准与专利结合的好处,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以许可标准使用者使用自己专利技术为生的企业,最典型的当属高通公司。
  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和高通一样采取进攻型的专利策略,有些企业采取保护型专利策略,虽然自己的专利技术被标准采纳,但对标准使用者采取合理无歧视免费许可的策略,例如,Intel公司、Sun公司。
  既然标准与专利不可避免要结合在一起,就需要标准化组织对标准中含有的专利进行正确的规范和管理,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又不能牺牲标准使用者的利益。一旦管理不善,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权人、标准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平衡,那么标准与专利结合在一起就会出现问题——如果专利权人索要不合理的许可费或拒绝许可,就会损害标准使用者的利益,进而导致标准无法实施。例如,MPEG-4因为收取过高的专利费而遭到抵制;如果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故意隐瞒不披露相关专利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会导致其信誉受损,引起反垄断诉讼或不正当竞争诉讼;如果专利权人所有的技术并非实施标准所需的必要专利,一旦被标准采用,不仅会降低标准的技术水平,还会遭到标准使用者的抵制。
  
  我国企业“标准与专利结合”的现状分析
  
  目前在我国流行一种说法:“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随着参与国际竞争程度的加深,许多中国企业认识到专利与标准结合能大大增强自身竞争力,纷纷希望能够成为卖标准的超一流企业。
  随着我国企业标准化意识的提高,一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积极参加各种标准化组织活动,积极探索如何将标准与专利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谋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大唐集团将其专利技术与标准结合,推出了TD-SCDMA标准,该标准与WCDMA和CDMA2000共同成为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三大国际标准。
  有些企业在使用标准遇到专利纠纷后,对标准和专利有了更深入认识,开始制定和调整自己的标准战略和专利战略。例如,华为公司将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各标准化组织活动,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其技术研发成果,但华为采取的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免遭知识产权纠纷。
  但大部分企业对于如何将标准和专利结合的认识存在偏差,不能有效利用标准和专利这两个手段提高自身竞争力。目前存在两种比较严重的错误倾向。
  一种是只图赚钱。部分企业只看到专利与标准结合,扩大专利技术的许可授权范围,能够带来巨大的许可费收益,于是不顾自身实力,采取了非常简单和短视的策略,即想方设法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放到标准中赚钱。有的企业甚至拿着领导的批条到标准工作组,要求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硬塞到正在制定的标准中,以赚取专利许可费。
  目前各个标准制定组织在引用专利技术时的基本要求就是该技术是实现标准所必需的,无法避开的必要技术。这种不管自己的专利是否是标准所必需的技术强行加入标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标准的质量,进而影响标准的实施,可谓是竹篮打水。
  另一种则是事不关己。有的企业由于研发实力有限,没有自己的专利技术,于是错误地认为标准和专利结合只是那些专利权人和标准制定组织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根本没有想过制定自己的标准策略和专利策略。
  
  结合自身实际,有效利用标准和专利,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对我国企业关于标准和专利结合问题的认识现状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在制定自己的标准策略和专利策略时,牢记企业的根本是利益最大化,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的标准和专利策略,切忌盲目、短视。
  首先企业要认清自己所处的行业标准和专利技术的相关度。如果技术发展速度快,技术对标准的影响相对较大,专利技术容易被标准采纳,例如信息产业、医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如果技术发展比较慢,标准发展比较稳定,技术对标准的影响相对较小,在使用标准时,一般不会遇到专利问题,例如纺织业、加工制造业等一些传统行业。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专利对标准影响较小,企业在策略选择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专利对标准影响较大,那么企业制定标准和专利策略时,就要慎重。
  确定了行业性质,接下来要考虑企业自身的技术实力。根据企业技术水平,将企业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跟踪阶段,企业没有自主的技术,往往通过跟随其他大企业来谋生;第二阶段是保护阶段,企业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逐步形成自己的专利技术;第三阶段是突破阶段,企业拥有大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生产技术,技术实力处于同行业一流水平时,通过竞争,在全球范围内获利;第四阶段是进取阶段,企业的技术实力非同一般,通过将自己领先的技术许可他人使用,实现专利权的收益。
  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还有少数企业处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变过程中。所以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和知识产权策略。
  1.缺少自主专利技术的企业
  对于那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第一阶段的企业来说,盲目进行技术研发,容易套牢资金,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容易导致产品成本增加,失去竞争优势。因此,他们应该采取跟随的专利策略。通过引进他人的技术进行生产,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累资金,致力于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并申请专利,从而完成企业从无技术向有技术的蜕变。
  虽然没有技术,但是此类企业也要积极参加主要的标准化活动,获取信息,使企业跟住市场发展,不被市场淘汰。
  2.拥有专利技术但质量不高的企业
  对于那些虽然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技术,但质量并不高,处于第二、第三阶段的企业来说,应该采取防护的知识产权策略,例如华为、中兴。这类企业往往是从第一阶段企业发展而来的,虽然企业有了一定的研发能力和相当数量的专利技术,但是企业不能盲目采取进攻性的专利策略,因为这样往往会为自己制造许多竞争对手。因此,在企业向第四阶段转化之前,必须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占领市场,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确立自己的领先优势。用专利技术构筑起一道保护墙,增加与竞争对手进行交叉许可的机会,防止其以侵犯其专利为借口打击自己。
  此类企业应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将自己处于同行业领先的并经过市场检验的专利技术融入到标准中,借助标准,进一步推广自己的技术,巩固企业竞争优势。
  3.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
  对于那些拥有核心技术非常有实力,处于第四阶段的企业来说,可以采取进攻性的专利策略,例如美国的高通。这类企业往往都是利用自己的技术在市场上确立了绝对优势,甚至是垄断优势时,可以通过对外许可自己的专利技术获取收益,同时不断加强前沿技术的研发工作,巩固自己的技术优势。
  此类企业可以通过主导标准化活动,扩大自己技术的许可范围,在更广的范围内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如果不能通过标准化组织,还可以利用自己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形成事实标准。
  企业的根本是生存问题,标准也好,专利也罢,只是企业生存的手段。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有效利用标准和专利,提高竞争力,企业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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