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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思想在中国产生甚早,早在<尚书>中就已经存在.实现整个天下的和谐,也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思想的来源.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是刻板的执行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要在天理、国法和人情三者中间寻求平衡.这是因为对和谐的追求贯穿中国传统法发展的全过程.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