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几点实践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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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检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等改革措施,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水平,完善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积极稳妥地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至目前,该院共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10件18人,其中:未成年人抢劫案3件9人,抢劫预备案1件1人,聚众斗殴案1件3人,盗窃案1件1人;交通肇事案4件4人。本文拟结合该院的实践谈谈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如何把握?
  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还没有权威的、法定的定义。该院将其界定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对构成犯罪但危害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明确一定的义务和履行期限,当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规定义务后,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裁量制度。”
  笔者认为,这个表述虽然不是严谨的定义,但也概括揭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本质和特征,基本上能够满足现阶段执法实践的需要。对于这一界定,可以作如下理解:第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特别注重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前者意味着社会影响不恶劣,通过努力可以使犯罪危害减轻甚至消除,便于社会理解和接受;后者意味着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给予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的矫正机会。第二,附条件不起诉以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设定义务为基础,否则,将依法予以起诉。这里,条件是核心和关键,期限只是条件实现的必要时间要素,但不是条件本身。第三,从本质上说,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适度扩大,比传统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更大、更灵活,更兼具教育性、惩罚性和改造性。一些不符合现有酌定不起诉条件而应当起诉的案件,可以通过附条件的途径而最终适用不起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哪些案件?
  从该院的实践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是符合起诉条件。但也可以适用于部分现有条件下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以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和更广泛的社会效果,不能适用于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案件。二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条件不起诉主要作为处置轻刑犯的手段之一,但也可以适用于个别法定刑在此之上并可能宣告缓刑的案件,如:亲人之间的重伤害案、未成年人抢劫案。三是犯罪行为人认罪悔罪并同意履行一定义务。这表明犯罪行为人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并愿意承担责任,及时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危害。四是被害方同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同意赋予犯罪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和期限;同意在条件达到后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人作出不起诉的从宽处理。
  究竟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不仅要考虑案情、法律和刑事政策,还要考虑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刑事犯罪特点、治安形势、社会心理承受能力。该院确定了以下原则性的范围:从犯罪主体看,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确为生活所迫者等特殊主体实施的一般犯罪案件;从主观恶性和情节看,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具有自首、立功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减轻因素的案件比较适合。而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的惯犯、严重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较大影响较恶劣的案件等,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矛盾如何解决?
  附加条件的履行和对犯罪行为人的矫正需要一个过程。从制度设立目的和考察犯罪行为人悔罪程度、减轻犯罪危害的角度说,期限为半年至2年比较恰当。从该院的实践看,包括零期限、短期限和长期限三种,其中长期限与审查起诉的法定时限具有明显冲突。所谓零期限,是那些不必设置考察期的案件,只要附加条件得以实现,则可立即作出不起诉决定。所谓短期限,是指设置的的期限在半年以内,一般为2至4个月。在遵守现有法律关于审查起诉时限(包括退补两次)的前提下,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只能在半年以内来设定,一般有2至4个月的可用期间。这种较短期限的最大优点在于不超越法定时限,经得起质询和检验;其次在于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比较适中,不至于影响开展探索的积极性。但缺点也是明显的,主要有两点:矫正和考察的效果没有经历较长时间的检验,可能会打些折扣;某些条件如提供劳务、恢复植被损失等不能在这个期限内完成。
  所谓长期限,是指半年以上2年以内。这种期限由于超越了审查起诉可以利用的法定期限,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此,适用这种期限,既要选好案子慎重使用,又要注重程序设计。该院设置了一套负面作用相对较小且容易控制的操作办法:在审查起诉期限用完之前先行宣布不起诉决定;同时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告知书》,载明依法涉嫌的罪名、给予改过自新机会的理由、考察期限、附加条件和法律后果。如果考察期满没有达到附件条件,检察机关将依照程序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四、附加条件如何设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检察机关与犯罪行为人之间以何种附加条件的实现决定不起诉。这种附加条件,也就是犯罪行为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义务。
  附加条件的设定,既可以是法定义务的履行,也可以是非法定义务的实现。设定条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或原则:一是切实保障受害方的权益,充分考虑受害方的合理主张。二是有利于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三是犯罪行为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条件过于苛刻经过努力难以达到不行;过于轻松有失严肃性、公允性和矫正性。四是有利于鼓励犯罪行为人举报、立功。犯罪行为人通过举报或提供重要线索,对抓获同案犯罪行为人或破获其他案件发挥重大作用。
  综合而言,附加条件的设定,要体现犯罪行为人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国家、社会和被害人“赎罪”,消除或降低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并获得认可。在司法实践中,附加条件可以根据各种因素单独或综合设定,主要有:一是物质补偿,在一定期限内,犯罪行为人补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二是劳务补偿,在一定期限内,犯罪行为人对受到侵害的单位、集体和公民进行劳务补偿,或从事社会(社区)公益事业;三是供养补偿,如:因过失犯罪导致受害家庭老人、幼儿无人供养的,犯罪行为人可在一定期限内与受害方达成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协议并完善有关手续;四是自我矫正,如:在一定期限内,犯罪行为人接受戒毒治疗,补植因失火或滥伐损失的林木,等等;五是举报立功。
  五、开展附条件不起诉探索有何成效?
  一是有利于犯罪行为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自我矫正,实现改过自新。未成年人的行为有着强烈的好奇性、突发性、偶然性和不固定性,可塑性很强。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地位和效果尤为突出。对于部分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适用短期自由刑,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从而使其成为潜在的危害社会因素;如果适用缓刑,虽然可以避免交叉感染,但开庭审判和犯罪记录,使其不可避免地蒙上心理阴影,给未来的发展带来障碍;如果直接不起诉,既缺少法律依据,又达不到惩戒、教育、挽救的效果。附条件不起诉既可以避免前述弊端,又可以克服传统不起诉缺乏考察条件和期限的不足,在使犯罪行为人受到教育和“惩罚”的基础上,能够得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二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区别对待。贯彻这一政策,就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严重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部分轻罪案件,检察机关根据各种因素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并在条件达到后决定不起诉,既有利于保护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有利于保障受害方权益及时实现,又有利于防止刑罚可能的滥用和不适当扩张。
  三是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国家追诉制度,在诉与不诉之间形成缓冲带。司法实践中,对有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起诉显得偏重或者综合效果不好,不起诉又显得过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在更广阔的视野下权衡诉与不诉的利弊,作出更有利于各方面的选择,弥补诉与不诉之间的空当,使刑事追诉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四是有利于消除矛盾隐患实现案结事了,减少涉检涉法信访。在有直接受害人的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以受害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予以谅解为前提,更加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减少矛盾、不留后患、遏制涉检涉法信访的目标。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简阳 6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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