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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有关“被精神病”问题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精神病”现象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文章通过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求从法律和收治医院两个角度来探讨如何对这种现象进行预防,以求杜绝这种现象的产生,保障人权。
关键词:被精神病;原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R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4)11-0036-02
1 何为“被精神病”
所谓“被精神病”是指把正常人错误诊断为精神病,被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近年来“被精神病”现象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这几年媒体报道的案例进行分析,“被精神病”主要源于两种情形:其一,近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如何锦荣案,2005广东富翁何锦荣因家庭矛盾被妻子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精神正常;陈国明案,在福建南平经营一家金店的陈国明,因财产纠纷于2011年2月10日晚被妻子及岳父等4人强行捆绑,送往当地一家精神病院,关押56天才离开。其二,公民与政府间的矛盾,如徐林东案,2003年10月,河南漯河市的农民徐林东因帮邻居状告乡政府而进京越级上访,被乡政府抓回,送至精神病院,前后关押长达6年半之久,当事人事后经鉴定,精神正常;2010年陕西打工仔郝雷被北京警方送精神病院后死亡。
以上案例反映的就是我国精神病强制收治乱象,其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没有任何纠错机制的一种不良社会现象。因此,“被精神病”问题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它的解决既需要医学手段也需要法律手段。
2 “被精神病”产生的原因
“被精神病”现象的产生是由各种因素综合作用而产生,引起的原因较多,本文主要从医学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产生的原因主要如下:
第一、医学方面的原因。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病,目前没有精确仪器进行指标性诊断,仅凭过往病史和临床表现加上医生的经验来判定。精神病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就像白色与黑色之间,在正常人与非正常人之间也存在漫长的灰色理论。当今社会节奏加快,许多人群面临巨大压力,压力的增加难免会催生心理方面的疾病,但不能说他们都有精神病。但事实上多数人被送入医院都是“有病推定”,导致有口难辩,医生通过短暂观察得到的结论也是不科学的。另一方面,精神病医院是封闭式管理的,正常人一旦被监禁就很能得到救济,医院本身也没有纠错机制。现实中也存在有些医院为了经济利益,不问理由的收治监护人或者公共部门送来的人。
第二、法律方面的原因。“被精神病”从实质上看是权力的撒野,是缺少制约的扩张,被人利用成为工具,送去精神病院看似是人道主义,其实质是限制人身自由。我国在精神卫生方面立法的滞后使得许多公共部门把精神病当作工具拦截上访者,阻塞民意,使用非法手段,这样的违法手段成本太低。为了规范精神卫生方面工作,历时27年,终于在2012年10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该法在防止“被精神病”问题上,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及再次诊断和鉴定等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该法在程序和规定方面仍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强制送治、精神病判定和诊断方面:强制送治是导致“被精神病”的罪魁祸首。但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在《精神卫生法》中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按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患者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民政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不同情形下,均可将疑似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如何诊断及谁来诊断精神障碍则为帮凶,精神性疾病不同于其他生理性疾病,它没有一个客观存在的病灶,故难以形成一种客观的和量化的评价标准,因此它的诊断只能以症状学为主要依据,即从一个人的言谈、举止、表情等外显行为是否异常来判断。这将导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的特点,且诊断权极易被滥用,诊断结论极富争议性。因此,由谁来诊断精神障碍以及由谁来宣告被送治者为精神病人,就成为该环节的关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可见,该法将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权及宣告权都交给了精神科医师,而交给医师的判定人为可操控性太强。
3 “被精神病”的预防措施
通过“被精神病”现象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知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因此也必须通过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改进才能预防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具体来说如下:
第一、从医学方面来讲,主要是要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三方面:收治方面,应该贯彻执行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自愿原则,除法律有所规定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应该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违背本人意志把患者收住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方面,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和自主决定权。除了法律授权外,不应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治疗;管理方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该改变封闭式管理为开放式管理,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而且接受来自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从法律角度来讲,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加强法制建设和程序完善,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权和治疗权,虽是其职业的最基本权利,但因此等权利直接涉及患者的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为保障这些患者的权利,对医生在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必须接受司法的监督和控制,以防止对诊断权和治疗权的滥用;其次要加强事前鉴定和事后监督,由于对精神病的诊断主要依赖于病人的自我陈述、表面精神状况判断和医师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主观性过强,因此在对(疑似)精神病患的强制收治程序中就应设计更多的环节来加强事前鉴定和事后监督,降低误诊的机率;最后要加强异议申诉和司法救济,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虽然表现为强制收治,但实质却是非法拘禁。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和权利保障是该项立法成败的关键。为避免因错误收治而对被送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应当通过立法强调被送治者所应享有的申诉权、控告权和自主委托律师权。使被送治人能够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异议,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被精神病”现象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虽然为发生在少数精神病医院的特例,但是一旦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身心损害,还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论是公共立法层面还是收治患者的精神病医院两个层面都需要引起重视,发挥各自的作用,以达到消除“被精神病”现象再次发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刘瑜.飞越疯人院[J].民主与法制.2010,22(23):30-31.
[2] 房清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J].河北法学,2011,29(1):84 -91.
[3] 张博.论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程序的法律规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6):13-15.
[4] 刘晓燕.《精神卫生法》对“被精神病"现象规制之评析[J].医学法学,2013,4(34):73-76.
关键词:被精神病;原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R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4)11-0036-02
1 何为“被精神病”
所谓“被精神病”是指把正常人错误诊断为精神病,被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近年来“被精神病”现象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这几年媒体报道的案例进行分析,“被精神病”主要源于两种情形:其一,近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如何锦荣案,2005广东富翁何锦荣因家庭矛盾被妻子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精神正常;陈国明案,在福建南平经营一家金店的陈国明,因财产纠纷于2011年2月10日晚被妻子及岳父等4人强行捆绑,送往当地一家精神病院,关押56天才离开。其二,公民与政府间的矛盾,如徐林东案,2003年10月,河南漯河市的农民徐林东因帮邻居状告乡政府而进京越级上访,被乡政府抓回,送至精神病院,前后关押长达6年半之久,当事人事后经鉴定,精神正常;2010年陕西打工仔郝雷被北京警方送精神病院后死亡。
以上案例反映的就是我国精神病强制收治乱象,其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没有任何纠错机制的一种不良社会现象。因此,“被精神病”问题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它的解决既需要医学手段也需要法律手段。
2 “被精神病”产生的原因
“被精神病”现象的产生是由各种因素综合作用而产生,引起的原因较多,本文主要从医学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产生的原因主要如下:
第一、医学方面的原因。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病,目前没有精确仪器进行指标性诊断,仅凭过往病史和临床表现加上医生的经验来判定。精神病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就像白色与黑色之间,在正常人与非正常人之间也存在漫长的灰色理论。当今社会节奏加快,许多人群面临巨大压力,压力的增加难免会催生心理方面的疾病,但不能说他们都有精神病。但事实上多数人被送入医院都是“有病推定”,导致有口难辩,医生通过短暂观察得到的结论也是不科学的。另一方面,精神病医院是封闭式管理的,正常人一旦被监禁就很能得到救济,医院本身也没有纠错机制。现实中也存在有些医院为了经济利益,不问理由的收治监护人或者公共部门送来的人。
第二、法律方面的原因。“被精神病”从实质上看是权力的撒野,是缺少制约的扩张,被人利用成为工具,送去精神病院看似是人道主义,其实质是限制人身自由。我国在精神卫生方面立法的滞后使得许多公共部门把精神病当作工具拦截上访者,阻塞民意,使用非法手段,这样的违法手段成本太低。为了规范精神卫生方面工作,历时27年,终于在2012年10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该法在防止“被精神病”问题上,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及再次诊断和鉴定等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该法在程序和规定方面仍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强制送治、精神病判定和诊断方面:强制送治是导致“被精神病”的罪魁祸首。但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在《精神卫生法》中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按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患者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民政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不同情形下,均可将疑似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如何诊断及谁来诊断精神障碍则为帮凶,精神性疾病不同于其他生理性疾病,它没有一个客观存在的病灶,故难以形成一种客观的和量化的评价标准,因此它的诊断只能以症状学为主要依据,即从一个人的言谈、举止、表情等外显行为是否异常来判断。这将导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的特点,且诊断权极易被滥用,诊断结论极富争议性。因此,由谁来诊断精神障碍以及由谁来宣告被送治者为精神病人,就成为该环节的关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可见,该法将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权及宣告权都交给了精神科医师,而交给医师的判定人为可操控性太强。
3 “被精神病”的预防措施
通过“被精神病”现象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知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因此也必须通过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改进才能预防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具体来说如下:
第一、从医学方面来讲,主要是要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三方面:收治方面,应该贯彻执行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自愿原则,除法律有所规定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应该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违背本人意志把患者收住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方面,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和自主决定权。除了法律授权外,不应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治疗;管理方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该改变封闭式管理为开放式管理,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而且接受来自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从法律角度来讲,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加强法制建设和程序完善,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权和治疗权,虽是其职业的最基本权利,但因此等权利直接涉及患者的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为保障这些患者的权利,对医生在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必须接受司法的监督和控制,以防止对诊断权和治疗权的滥用;其次要加强事前鉴定和事后监督,由于对精神病的诊断主要依赖于病人的自我陈述、表面精神状况判断和医师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主观性过强,因此在对(疑似)精神病患的强制收治程序中就应设计更多的环节来加强事前鉴定和事后监督,降低误诊的机率;最后要加强异议申诉和司法救济,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虽然表现为强制收治,但实质却是非法拘禁。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和权利保障是该项立法成败的关键。为避免因错误收治而对被送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应当通过立法强调被送治者所应享有的申诉权、控告权和自主委托律师权。使被送治人能够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异议,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被精神病”现象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虽然为发生在少数精神病医院的特例,但是一旦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身心损害,还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论是公共立法层面还是收治患者的精神病医院两个层面都需要引起重视,发挥各自的作用,以达到消除“被精神病”现象再次发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刘瑜.飞越疯人院[J].民主与法制.2010,22(23):30-31.
[2] 房清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J].河北法学,2011,29(1):84 -91.
[3] 张博.论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程序的法律规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6):13-15.
[4] 刘晓燕.《精神卫生法》对“被精神病"现象规制之评析[J].医学法学,2013,4(34):7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