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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对租佃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据私契关系所确立的规则,一方面保护地主的收租权和产业权,另一方面也保护佃农的耕作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主与佃农之间对土地与佃权的争夺加剧了,传统租佃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而"永佃"制、 "一田二主"的出现,正是庶民地主为主干的中国封建地主制出现解体的征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