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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王良友及公司某高管亲属内幕交易文山电力股票的行为公之于众。
南方电网推动旗下公司整合电力资产
资料显示,南方电网于2002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运作,公司属中央管理,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5年7月8日晚间,南方电网财务部主任陈某要求该部门资产税务处处长周某文从财务角度准备《南方电网公司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稳定资本市场的请示》,陈某向南方电网总会计师李某中口头汇报。
7月9日上午,陈某带领周某文向南方电网时任董事长赵某国、时任总经理钟某、时任董事王某玲做汇报,并分发了相关材料,材料提及“公司正在筹划将优质供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容。会议纪要提出涉及南方电网孙公司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电力”)的重大事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网”)应及时向母公司南方电网报告。
7月9日下午,南方电网召开董事会、党组会,王良友出席会议,会上临时增加了关于稳定证券市场的议题,陈某在会上口头简单汇报相关情况,主要涉及增持文山电力股票的内容。
7月中下旬,南方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周某举电话要求云南电网财务部主任高某酝酿资产注入文山电力的事情,先制定一个初步方案。8月初,周某举电话通知高某要求找标的做重组,云南电网考虑将之前收购的相关电力资产注入云南电网。8月20日,高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李某中提交了《云南电网整合文山电网资源情况汇报》,详细汇报文山电力资产重组计划、审批程序等,汇报提及整合方式是:云南电网以马关供电有限公司、麻栗坡供电有限公司、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平远供电公司的净资产,认购文山电力定向增发的股份。8月21日,高某到周某举办公室汇报了文山电力资产重组的想法,周某举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做了口头汇报,李某中表示同意。
8月24日至26日,高某与国泰君安并购融资部凌某斌电话沟通云南电网资本运作事项。8月27日,高某、云南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宁某稳向国泰君安凌某斌、滕某、宁某科介绍了重组意向,双方就标的公司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8月31日,宁某科发送重组建议书初稿给云南电网财务部杨某,并转交宁某稳。9月16日,宁某科向宁某稳发送重组初步方案修订稿。
9月22日上午,云南电网向周某举电话汇报,表明云南电网要召开董事会,决定9月22日收盘后文山电力股票停牌,周某举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汇报。9月23日,文山电力停牌并公告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证监会认定,文山电力筹划进行资产重组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文山电力发布公告前,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8月21日形成,同年9月23日公开。
前高管暗中实施内幕交易遭处罚
证监会指出,王良友作为文山电力实际控制人、南方电网时任副总经理,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具有通过工作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2015年8月至9月期间,王良友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没有长时间的出差或者休假,均一直正常履职,存在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的便利条件。
王良友、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红系亲属关系,于某松是王良友的姐夫,于某宇是王良友的外甥,闫某红是王良友的妻妹。“于某宇”、“于某松”、“闫某红”证券账户均由王良友操作,三个账户资金来源于王良友、王某芹(王良友姐姐)、王某生(王良友父亲)、赵某珍(王良友岳母)、和某之(王良友同事)的银行账户。
调查显示,2015年8月26日至9月22日,“于某松”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1.2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355.25万元,2016年6月23日至24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398.55万元,盈利45.63万元。2015年9月17日至22日,“于某宇”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50.8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40.59万元,2016年6月22日至27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494.44万元,盈利56.43万元。2015年8月31日至9月22日,“闫某红”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2.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358.57万元,2016年6月22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428.73万元,盈利71.71万元。综上,王良友控制上述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文山电力”共计盈利173.77万元。
证监会认为,王良友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文山电力”,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亏损清仓卖出其他股票并集中买入“文山电力”的情形,每次买入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推进基本吻合,交易明显异常,构成了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良友违法所得173.77万元,并处以347.54万元罚款。
另據调查,石朝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南方电网财务部资产税务处处长周某文为亲属关系,为周某文的表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石朝辉与周某文存在频繁通讯联系,累计通话9次,发送短信18条。2015年9月1日至14日,“石朝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7.3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01.4万元,2015年9月8日、2016年1月15日至19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391.57万元,累计亏损10.48万元。
证监会称,“石朝辉”账户买入文山电力时间与石朝辉、周某文两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此外,“石朝辉”账户存在借入资金买入文山电力、卖出文山电力时间与证监会调查组进场调查时间吻合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属内幕交易情形。对此,证监会决定对石朝辉处以30万元罚款。
南方电网推动旗下公司整合电力资产
资料显示,南方电网于2002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运作,公司属中央管理,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5年7月8日晚间,南方电网财务部主任陈某要求该部门资产税务处处长周某文从财务角度准备《南方电网公司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稳定资本市场的请示》,陈某向南方电网总会计师李某中口头汇报。
7月9日上午,陈某带领周某文向南方电网时任董事长赵某国、时任总经理钟某、时任董事王某玲做汇报,并分发了相关材料,材料提及“公司正在筹划将优质供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容。会议纪要提出涉及南方电网孙公司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电力”)的重大事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网”)应及时向母公司南方电网报告。
7月9日下午,南方电网召开董事会、党组会,王良友出席会议,会上临时增加了关于稳定证券市场的议题,陈某在会上口头简单汇报相关情况,主要涉及增持文山电力股票的内容。
7月中下旬,南方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周某举电话要求云南电网财务部主任高某酝酿资产注入文山电力的事情,先制定一个初步方案。8月初,周某举电话通知高某要求找标的做重组,云南电网考虑将之前收购的相关电力资产注入云南电网。8月20日,高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李某中提交了《云南电网整合文山电网资源情况汇报》,详细汇报文山电力资产重组计划、审批程序等,汇报提及整合方式是:云南电网以马关供电有限公司、麻栗坡供电有限公司、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平远供电公司的净资产,认购文山电力定向增发的股份。8月21日,高某到周某举办公室汇报了文山电力资产重组的想法,周某举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做了口头汇报,李某中表示同意。
8月24日至26日,高某与国泰君安并购融资部凌某斌电话沟通云南电网资本运作事项。8月27日,高某、云南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宁某稳向国泰君安凌某斌、滕某、宁某科介绍了重组意向,双方就标的公司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8月31日,宁某科发送重组建议书初稿给云南电网财务部杨某,并转交宁某稳。9月16日,宁某科向宁某稳发送重组初步方案修订稿。
9月22日上午,云南电网向周某举电话汇报,表明云南电网要召开董事会,决定9月22日收盘后文山电力股票停牌,周某举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汇报。9月23日,文山电力停牌并公告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证监会认定,文山电力筹划进行资产重组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文山电力发布公告前,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8月21日形成,同年9月23日公开。
前高管暗中实施内幕交易遭处罚
证监会指出,王良友作为文山电力实际控制人、南方电网时任副总经理,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具有通过工作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2015年8月至9月期间,王良友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没有长时间的出差或者休假,均一直正常履职,存在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的便利条件。
王良友、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红系亲属关系,于某松是王良友的姐夫,于某宇是王良友的外甥,闫某红是王良友的妻妹。“于某宇”、“于某松”、“闫某红”证券账户均由王良友操作,三个账户资金来源于王良友、王某芹(王良友姐姐)、王某生(王良友父亲)、赵某珍(王良友岳母)、和某之(王良友同事)的银行账户。
调查显示,2015年8月26日至9月22日,“于某松”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1.2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355.25万元,2016年6月23日至24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398.55万元,盈利45.63万元。2015年9月17日至22日,“于某宇”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50.8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40.59万元,2016年6月22日至27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494.44万元,盈利56.43万元。2015年8月31日至9月22日,“闫某红”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2.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358.57万元,2016年6月22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428.73万元,盈利71.71万元。综上,王良友控制上述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文山电力”共计盈利173.77万元。
证监会认为,王良友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文山电力”,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亏损清仓卖出其他股票并集中买入“文山电力”的情形,每次买入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推进基本吻合,交易明显异常,构成了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良友违法所得173.77万元,并处以347.54万元罚款。
另據调查,石朝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南方电网财务部资产税务处处长周某文为亲属关系,为周某文的表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石朝辉与周某文存在频繁通讯联系,累计通话9次,发送短信18条。2015年9月1日至14日,“石朝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7.3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01.4万元,2015年9月8日、2016年1月15日至19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391.57万元,累计亏损10.48万元。
证监会称,“石朝辉”账户买入文山电力时间与石朝辉、周某文两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此外,“石朝辉”账户存在借入资金买入文山电力、卖出文山电力时间与证监会调查组进场调查时间吻合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属内幕交易情形。对此,证监会决定对石朝辉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