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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2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发布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代办退税备案、开具代办退税发票、申报办理退税、开具收入退还书和国库办理退库等各环节工作运转正常,基本实现了代办退税办法出台的初衷。
近期,部分综服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反映,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产企业已签订了2018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这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目前尚未按照35号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公告规定进行代办退税,也不能按照《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號,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25号公告,明确外贸综服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
25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25号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二是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25号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上一条的规定。
2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发布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代办退税备案、开具代办退税发票、申报办理退税、开具收入退还书和国库办理退库等各环节工作运转正常,基本实现了代办退税办法出台的初衷。
近期,部分综服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反映,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产企业已签订了2018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这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目前尚未按照35号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公告规定进行代办退税,也不能按照《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號,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25号公告,明确外贸综服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
25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25号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二是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25号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上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