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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于4月19日、24日分别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计调整意见稿》)、《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负债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下旬。
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
按照2014年12月出台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要求,2020年之前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从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来说,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报告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都是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采用了“准则+制度”的模式。目前,《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对会计差错等调整事项已从账务处理角度进行了规范,政府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相关规定对国家法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也进行了规范。但这些规定不系统,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
制定会计调整准则,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内在协调一致,规范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增长,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取得的债务资金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其中蕴含的潜在风险成为社会关注焦点。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2014年8月,新修订的《预算法》按照“堵疏结合”的改革思路,在法律层面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同时,对举借债务的主体、用途、规模和方式等进行了严格限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于2015年10月發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确认标准、计量属性和列示要求进行了原则规定。
但是,由于各部门对政府负债的范围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所提供的政府债务信息仍缺乏可比性,且现行各类政府债务报表中的政府债务并未全部经过确认、计量、记录等会计处理程序,所提供的政府债务数据不够准确。同时,现有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对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缺乏详细规范,且不能完全覆盖不同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对一级政府举借债务的会计处理缺乏指导。制定负债准则,有利于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规范政府负债会计处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求。
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
按照2014年12月出台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要求,2020年之前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从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来说,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报告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都是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采用了“准则+制度”的模式。目前,《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对会计差错等调整事项已从账务处理角度进行了规范,政府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相关规定对国家法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也进行了规范。但这些规定不系统,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
制定会计调整准则,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内在协调一致,规范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增长,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取得的债务资金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其中蕴含的潜在风险成为社会关注焦点。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2014年8月,新修订的《预算法》按照“堵疏结合”的改革思路,在法律层面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同时,对举借债务的主体、用途、规模和方式等进行了严格限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于2015年10月發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确认标准、计量属性和列示要求进行了原则规定。
但是,由于各部门对政府负债的范围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所提供的政府债务信息仍缺乏可比性,且现行各类政府债务报表中的政府债务并未全部经过确认、计量、记录等会计处理程序,所提供的政府债务数据不够准确。同时,现有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对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缺乏详细规范,且不能完全覆盖不同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对一级政府举借债务的会计处理缺乏指导。制定负债准则,有利于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规范政府负债会计处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