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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农民工是推动城市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城市农民工市民化是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由于社会资本的缺失,数以亿计的城市农民工无法实现身份的彻底改变,无法完成与城市的真正融合。他们的生活质量低下,自身权益受到这样或那样的侵害,已经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目前,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日益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市民化;户籍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79-02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
所谓农民工市民化是指离开原居住地半年以上并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逐步向城市居民转化的过程,是农民身份向城市居民身份的彻底转化。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第一是户口性质的变动,即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第二是地域的转换,即由居住在农村社区转变为居住在城市社区;第三是产业的转换,即由从事农业生产转变为从事非农业生产;第四是文化的转变,即农民生活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社会组织形态等方面的变化。其中,农民工生活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社会组织形态的变化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内容和最高评判标准。
对于一个二元社会来讲,农民工市民化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是健康城市化的内在要求。众所周知,城市化是个涉及人口地域转换、职业转换和生活方式转换的复杂的系统过程。世界城市化的经验告诉我们,地域转换、职业转换只是城市化的外在表现,并不是城市化的全部内容和唯一评判标准,也就是说,由农民进城而产生的城市人口比重的提高并不一定等于健康城市化的实现,因为城市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健康城市化不可缺少的内容,而农民工市民化的程度正是城市生活质量提升的反映。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美国社会学家、冲突理论的著名代表米尔斯认为,社会成员因为占有的稀有资源不同而划分为强者和弱者,弱者总有反对、愤慨的情绪,强者与弱者之间的紧张状态孕育着社会冲突的火种。中国城市化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每年由农村流入城市的农民以千万计,可以想象,如果大量农民工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或者各种生活待遇比城市居民相差甚远,一直扮演城市边缘人的角色,那么,他们与城市的隔阂就无法彻底消除,农民工对城市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就必然很差,当然由此而产生的敌对情绪和冲突也就会不断增加,进而危及社会安定,破坏社会和谐。因此可以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城市化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不仅体现着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而且必将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具体地讲,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是传统农民走向现代文明的过程,是推进社会历史进步的过程,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目标的过程。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户籍制度障碍
农民工市民化遇到的困境有其制度性的障碍,包括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的障碍,其中户籍制度障碍是最为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户籍,古称“ 版籍”,乃“ 登录人口之册”,现在一般指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登记户口所用的簿册户籍制度,则是指依法搜集、登记、确认本国住户居民的出生、死亡、身分、住址、迁移情况等基本人口信息,并对人口和住户实施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是重要的国家行政法律制度。无沦古今中外,户籍制度在国家治理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49年到1956年期间,是新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初步形成阶段,这一时期的户籍管制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相一致,其主要功能是治安管理和人口统计。1957年到1958年期间,是新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正式确立时期,这一时期户籍管制的功能从以治安管理、人口统计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社会控制为主,新中国最终将限制人口自由迁移功能纳人户籍管理的现行户籍制度最终确立。1958年是新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强化时期。1958年春夏之交开展的以超高速实现国家业化为目的的“大跃进”运动,作为粗放型生产增长方式,迫切需要从农业战线上抽调大批劳动力进城务工。“大跃进” 以后,由于天灾人祸,饥荒随之而来。为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外流,保证农业生产,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对已经使用的农民要进行清理,对流人城市尚未找到工作的农民尽速遣返原籍。“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更是把大批的干部、城镇青年送到农村。1968年下半年开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开始,1000多万中学和大专院校学生被动员到农村扎根劳动。这一时期是现行户籍制度强化、固化时期,户籍管理呈现出浓重的社会控制色彩,户口迁移被严格限制,执行力度空前加大,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更为明确,城乡二元结构更为明显。户籍制度衍生了一系列与公民相关的福利制度,如公民的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等制度,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城乡居民享受着不平等的国民待遇,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上存在差异,这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根本原因。
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工的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政治参与行为普遍缺失,不能有效参与相关政治活动。,我国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工作在城市,当选举时候,他们只能回到农村参与选举活动,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离家乡较远,回家参加选举成本过高,在面临选举时他们一般不会回去,农民工生活在城市,虽然对社区和工作单位的选举有极大热情,但由于户籍身份的限制,他们被排除在选举之外,处于城市政治参与边缘化状态。他们的实际政治参与行为与政治参与心态间存在着脱节,不符合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
户籍制度增加了农民工的市民化成本。由于户籍的限制和惯性作用,城市劳动力市场被分为正式劳动力市场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正式劳动力一般面向城市居民和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群体,这种市场职业较好,收入较高,有一定社会地位,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一般都是脏、累、差的工作,是前者不愿从事的工作,而农民工是其主体力量这种户籍的限制使农民工从事一些低级别的工作,收入随之下降,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工资待遇相差较大,贫富差距随之拉开,农民工很多是属于非正规就业,被公务员行业和国有企业排斥,没有正规的單位,也被所工作和生活的城市排斥,沦为城市的边缘人,在沉重的城市生活压力下,农民工的购房梦遥遥无期,成为市民的难度增大。 户籍制度使农民工遭受了长时期的社会歧视,成为农民市民化的观念障碍。由于传统思想的惯性和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现在的农民工不仅遭受制度的歧视,还遭受社会歧视,他们往往被视为二等公民。政府往往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籍地的户口向集团和个人分配不同的资源和权利。[1]农民由于户籍原因一般处于资源分配的弱势状态,而城市居民由于占有资源的优越性,他们相应地在文化思想上歧视农民群体,认为城里人优于和高于乡下人,不承认“人人生而平等的”的人权思想。
三、户籍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决定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过程,要推进变革,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树立权利意识,使迁徙自由权深入人心,维护每个农民工的公民权,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和执行公民的自由权,只有从制度上明晰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具体操作,破除户籍制度及其衍生制度对农民工的制约,促进农民工顺利市民化。
以迁徙自由的思想指导户籍制度的改革。在新的时期,农民工的迁徙行为已不是为了生存的迁徙[2],他们呆在农村也能解决温饱,其迁徙更多是一种为了追求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他们需要的是身份制度的根本转变,是高层次的对人的权利和价值的肯定。仅仅着眼于户籍的改革并不能吸引农民工,如黄仁宗所说,改革户籍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应是城镇化,而应该重新界定为迁徙自由,这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3]改革首先必须是指导思想和观念的变革,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联的是迁徙自由观,以迁徙自由权为基点改革户籍制度才能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要使农民工成为市民,从户籍制度的角度考虑,必须重视公民权,还给农民工自由迁徙权。
户籍改革需要以城乡一体化为原则,走强制性制度变迁之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实现户籍衍生制度的国民均等化,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首先要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均衡配置公共资源,形成以工促农、工农互惠、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和城乡关系。其次,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化不仅不取消城镇居民现有的社会福利,它在保证城镇居民原有社会福利的同时,要求农民工享有同样的社会福利。在户籍与公民福利“脱钩”的前提下,以公平公正为基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要优化城镇布局体系,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核心、中等城市为骨干、小城镇为依托的城镇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人口有序流动和迁移,减轻大城市的人口压力推进小城镇发展,主要放开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落户限制,为取消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创造条件。
法制化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要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以此为前奏,再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首先,迁徙自由权入宪。通过宪法这一根本法的保证,才能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认定,使我国公民真正享有迁徙自由,使农民工能顺利摆脱户籍和附加其上各种条件的限制,顺利市民化。总结国际公约对迁徙自由的规定,我国可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从以下三方面规定迁徙自由:一般性规定、限制性规定、保护性规定[4]。对迁徙自由做出一般性规定,制定迁徙自由法,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M].商务印书馆,2003:260.
[2]张永和.权利的由来[M].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86.
[3]黄仁宗.城镇化抑或迁徙自由——反思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J].求实,2002(5):15.
[4]曾祥华.对迁徙自由的宪法学思考[J].政法论坛,2003(6):45.
作者简介:张萌(1991-),女,汉族,山西吕梁人,碩士研究生,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与创新。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市民化;户籍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79-02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
所谓农民工市民化是指离开原居住地半年以上并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逐步向城市居民转化的过程,是农民身份向城市居民身份的彻底转化。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第一是户口性质的变动,即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第二是地域的转换,即由居住在农村社区转变为居住在城市社区;第三是产业的转换,即由从事农业生产转变为从事非农业生产;第四是文化的转变,即农民生活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社会组织形态等方面的变化。其中,农民工生活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社会组织形态的变化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内容和最高评判标准。
对于一个二元社会来讲,农民工市民化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是健康城市化的内在要求。众所周知,城市化是个涉及人口地域转换、职业转换和生活方式转换的复杂的系统过程。世界城市化的经验告诉我们,地域转换、职业转换只是城市化的外在表现,并不是城市化的全部内容和唯一评判标准,也就是说,由农民进城而产生的城市人口比重的提高并不一定等于健康城市化的实现,因为城市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健康城市化不可缺少的内容,而农民工市民化的程度正是城市生活质量提升的反映。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美国社会学家、冲突理论的著名代表米尔斯认为,社会成员因为占有的稀有资源不同而划分为强者和弱者,弱者总有反对、愤慨的情绪,强者与弱者之间的紧张状态孕育着社会冲突的火种。中国城市化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每年由农村流入城市的农民以千万计,可以想象,如果大量农民工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或者各种生活待遇比城市居民相差甚远,一直扮演城市边缘人的角色,那么,他们与城市的隔阂就无法彻底消除,农民工对城市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就必然很差,当然由此而产生的敌对情绪和冲突也就会不断增加,进而危及社会安定,破坏社会和谐。因此可以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城市化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不仅体现着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而且必将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具体地讲,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是传统农民走向现代文明的过程,是推进社会历史进步的过程,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目标的过程。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户籍制度障碍
农民工市民化遇到的困境有其制度性的障碍,包括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的障碍,其中户籍制度障碍是最为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户籍,古称“ 版籍”,乃“ 登录人口之册”,现在一般指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登记户口所用的簿册户籍制度,则是指依法搜集、登记、确认本国住户居民的出生、死亡、身分、住址、迁移情况等基本人口信息,并对人口和住户实施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是重要的国家行政法律制度。无沦古今中外,户籍制度在国家治理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49年到1956年期间,是新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初步形成阶段,这一时期的户籍管制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相一致,其主要功能是治安管理和人口统计。1957年到1958年期间,是新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正式确立时期,这一时期户籍管制的功能从以治安管理、人口统计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社会控制为主,新中国最终将限制人口自由迁移功能纳人户籍管理的现行户籍制度最终确立。1958年是新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强化时期。1958年春夏之交开展的以超高速实现国家业化为目的的“大跃进”运动,作为粗放型生产增长方式,迫切需要从农业战线上抽调大批劳动力进城务工。“大跃进” 以后,由于天灾人祸,饥荒随之而来。为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外流,保证农业生产,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对已经使用的农民要进行清理,对流人城市尚未找到工作的农民尽速遣返原籍。“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更是把大批的干部、城镇青年送到农村。1968年下半年开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开始,1000多万中学和大专院校学生被动员到农村扎根劳动。这一时期是现行户籍制度强化、固化时期,户籍管理呈现出浓重的社会控制色彩,户口迁移被严格限制,执行力度空前加大,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更为明确,城乡二元结构更为明显。户籍制度衍生了一系列与公民相关的福利制度,如公民的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等制度,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城乡居民享受着不平等的国民待遇,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上存在差异,这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根本原因。
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工的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政治参与行为普遍缺失,不能有效参与相关政治活动。,我国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工作在城市,当选举时候,他们只能回到农村参与选举活动,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离家乡较远,回家参加选举成本过高,在面临选举时他们一般不会回去,农民工生活在城市,虽然对社区和工作单位的选举有极大热情,但由于户籍身份的限制,他们被排除在选举之外,处于城市政治参与边缘化状态。他们的实际政治参与行为与政治参与心态间存在着脱节,不符合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
户籍制度增加了农民工的市民化成本。由于户籍的限制和惯性作用,城市劳动力市场被分为正式劳动力市场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正式劳动力一般面向城市居民和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群体,这种市场职业较好,收入较高,有一定社会地位,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一般都是脏、累、差的工作,是前者不愿从事的工作,而农民工是其主体力量这种户籍的限制使农民工从事一些低级别的工作,收入随之下降,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工资待遇相差较大,贫富差距随之拉开,农民工很多是属于非正规就业,被公务员行业和国有企业排斥,没有正规的單位,也被所工作和生活的城市排斥,沦为城市的边缘人,在沉重的城市生活压力下,农民工的购房梦遥遥无期,成为市民的难度增大。 户籍制度使农民工遭受了长时期的社会歧视,成为农民市民化的观念障碍。由于传统思想的惯性和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现在的农民工不仅遭受制度的歧视,还遭受社会歧视,他们往往被视为二等公民。政府往往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籍地的户口向集团和个人分配不同的资源和权利。[1]农民由于户籍原因一般处于资源分配的弱势状态,而城市居民由于占有资源的优越性,他们相应地在文化思想上歧视农民群体,认为城里人优于和高于乡下人,不承认“人人生而平等的”的人权思想。
三、户籍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决定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过程,要推进变革,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树立权利意识,使迁徙自由权深入人心,维护每个农民工的公民权,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和执行公民的自由权,只有从制度上明晰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具体操作,破除户籍制度及其衍生制度对农民工的制约,促进农民工顺利市民化。
以迁徙自由的思想指导户籍制度的改革。在新的时期,农民工的迁徙行为已不是为了生存的迁徙[2],他们呆在农村也能解决温饱,其迁徙更多是一种为了追求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他们需要的是身份制度的根本转变,是高层次的对人的权利和价值的肯定。仅仅着眼于户籍的改革并不能吸引农民工,如黄仁宗所说,改革户籍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应是城镇化,而应该重新界定为迁徙自由,这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3]改革首先必须是指导思想和观念的变革,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联的是迁徙自由观,以迁徙自由权为基点改革户籍制度才能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要使农民工成为市民,从户籍制度的角度考虑,必须重视公民权,还给农民工自由迁徙权。
户籍改革需要以城乡一体化为原则,走强制性制度变迁之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实现户籍衍生制度的国民均等化,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首先要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均衡配置公共资源,形成以工促农、工农互惠、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和城乡关系。其次,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化不仅不取消城镇居民现有的社会福利,它在保证城镇居民原有社会福利的同时,要求农民工享有同样的社会福利。在户籍与公民福利“脱钩”的前提下,以公平公正为基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要优化城镇布局体系,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核心、中等城市为骨干、小城镇为依托的城镇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人口有序流动和迁移,减轻大城市的人口压力推进小城镇发展,主要放开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落户限制,为取消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创造条件。
法制化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要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以此为前奏,再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首先,迁徙自由权入宪。通过宪法这一根本法的保证,才能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认定,使我国公民真正享有迁徙自由,使农民工能顺利摆脱户籍和附加其上各种条件的限制,顺利市民化。总结国际公约对迁徙自由的规定,我国可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从以下三方面规定迁徙自由:一般性规定、限制性规定、保护性规定[4]。对迁徙自由做出一般性规定,制定迁徙自由法,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M].商务印书馆,2003:260.
[2]张永和.权利的由来[M].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86.
[3]黄仁宗.城镇化抑或迁徙自由——反思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J].求实,2002(5):15.
[4]曾祥华.对迁徙自由的宪法学思考[J].政法论坛,2003(6):45.
作者简介:张萌(1991-),女,汉族,山西吕梁人,碩士研究生,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