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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众多大多面临着种种困难与挑战,但是也存在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机遇。本文针对我国中小金融监管法律的现状,提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和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
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法律监管
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的金融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发展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管理比较混乱,缺乏有效的金融与法律监管,存在众多现实问题。
1 我国关于中小金融机构法律监管的现状
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构成,法律、行政法规是基础和主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实际监管工作中的依据和准绳。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法律监管方面,由《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对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形势和新变化,对着一系列法规提出了挑战。金融机构自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自身的问题
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较短,本身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不少问题。
(1) 市场定位没有与时俱进,经营方式日趋落后。中小金融结构最初的定位服务于地方的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因为服务对象明确,方式灵活,所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定位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很多分支机构及管理人员被限制住,没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 机构产权不清晰,机构不合理。很多中小机构最初不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虽然后面经历改革建立了股份制,但是却没有充分发挥其优势,内部也没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
1.2 外部问题
中小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甚至还遭遇一些歧视。典型的就是中小金融机构的网点设置受到大型金融机构的排挤,绝大部分被划定在县城范围内。国家在政策上的歧视待遇,成了制约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最主要的外部因素。政府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过多。地方政府从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稳定出发,在规范性融资来源无法满足需求时,会倾向于干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情况。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很难建立起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的结构优化和快速发展。
1.3 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我國中小金融机构起步晚,发展速度快,在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和漏洞。由于没有一部完善的《金融监管法》,无法对其进行全面实时的监管,很多经营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违法违规操作,破坏金融秩序,现实的阻碍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合法健康发展。
总之,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反映出许多空白和漏洞,如何对金融结构监管是我们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2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主要监管中小金融机构更难。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较多,单一的监管人员数量不足,难以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区。同时,人才的基地,监管机构的缺乏,特别是缺乏能力的识别、分析和判断、金融风险管理专业知识开发风险范计划具有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第二,缺乏完整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完成。分块管理也它的好处,但是也存在问题,就是缺乏一个整体的监管机制,各方只负责自己的部门,中间地带无人监管,容易出现管理的漏洞。因此需要在分块,分业的基础上建立起完整的监管机制,才能更有效的监管。
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第一、加强人才的培养
中小金融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针。其可以利用现有的条件,定向培养适应现代化金融管理的尖端人才,或者改善自身条件,吸引更多的人才。
第二、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为了给中小金融机构更多的发展契机,国家应给予中小金融机构更多的必要的政策优惠,这也是中小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承担和发挥的作用以及所服务的对象决定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着先天不足以及后天的发展缺陷,这都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而不是政策上的歧视,为其营造一个公平的政策环境。
第三、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中小金融机构经营风险较大,破产的风险也较大,但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破产的应对对策很少,目前只有《破产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的部分条款涉及到了中小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没有体系化。我国应该参考其他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定相关法律。颁布针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整理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落实。法律、法规不符合国际惯例进行整改,符合国际惯例。立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具有前瞻性,可以指导未来的银行监管相关问题。相应的,一些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确保法律可操作的细则。
4 结语
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特点,抵御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这是其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障碍。所以我们更需要安全有效的监管,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维护其健康运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应与监管应该齐抓共管,保障其健康快速发展,使其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
[2]博源基金会:《国际金融监管:问题·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0月。
[3]史晋川等:《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以浙江温州、台州地区为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
[4]巴曙松:中国分立的金融监管不能“各管一段”,《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2月。
【作者简介】
刘冰(1976—),男,汉族,四川成都人,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众多大多面临着种种困难与挑战,但是也存在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机遇。本文针对我国中小金融监管法律的现状,提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和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
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法律监管
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的金融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发展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管理比较混乱,缺乏有效的金融与法律监管,存在众多现实问题。
1 我国关于中小金融机构法律监管的现状
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构成,法律、行政法规是基础和主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实际监管工作中的依据和准绳。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法律监管方面,由《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对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形势和新变化,对着一系列法规提出了挑战。金融机构自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自身的问题
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较短,本身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不少问题。
(1) 市场定位没有与时俱进,经营方式日趋落后。中小金融结构最初的定位服务于地方的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因为服务对象明确,方式灵活,所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定位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很多分支机构及管理人员被限制住,没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 机构产权不清晰,机构不合理。很多中小机构最初不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虽然后面经历改革建立了股份制,但是却没有充分发挥其优势,内部也没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
1.2 外部问题
中小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甚至还遭遇一些歧视。典型的就是中小金融机构的网点设置受到大型金融机构的排挤,绝大部分被划定在县城范围内。国家在政策上的歧视待遇,成了制约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最主要的外部因素。政府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过多。地方政府从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稳定出发,在规范性融资来源无法满足需求时,会倾向于干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情况。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很难建立起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的结构优化和快速发展。
1.3 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我國中小金融机构起步晚,发展速度快,在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和漏洞。由于没有一部完善的《金融监管法》,无法对其进行全面实时的监管,很多经营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违法违规操作,破坏金融秩序,现实的阻碍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合法健康发展。
总之,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反映出许多空白和漏洞,如何对金融结构监管是我们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2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主要监管中小金融机构更难。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较多,单一的监管人员数量不足,难以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区。同时,人才的基地,监管机构的缺乏,特别是缺乏能力的识别、分析和判断、金融风险管理专业知识开发风险范计划具有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第二,缺乏完整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完成。分块管理也它的好处,但是也存在问题,就是缺乏一个整体的监管机制,各方只负责自己的部门,中间地带无人监管,容易出现管理的漏洞。因此需要在分块,分业的基础上建立起完整的监管机制,才能更有效的监管。
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第一、加强人才的培养
中小金融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针。其可以利用现有的条件,定向培养适应现代化金融管理的尖端人才,或者改善自身条件,吸引更多的人才。
第二、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为了给中小金融机构更多的发展契机,国家应给予中小金融机构更多的必要的政策优惠,这也是中小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承担和发挥的作用以及所服务的对象决定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着先天不足以及后天的发展缺陷,这都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而不是政策上的歧视,为其营造一个公平的政策环境。
第三、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中小金融机构经营风险较大,破产的风险也较大,但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破产的应对对策很少,目前只有《破产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的部分条款涉及到了中小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没有体系化。我国应该参考其他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定相关法律。颁布针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整理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落实。法律、法规不符合国际惯例进行整改,符合国际惯例。立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具有前瞻性,可以指导未来的银行监管相关问题。相应的,一些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确保法律可操作的细则。
4 结语
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特点,抵御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这是其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障碍。所以我们更需要安全有效的监管,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维护其健康运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应与监管应该齐抓共管,保障其健康快速发展,使其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
[2]博源基金会:《国际金融监管:问题·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0月。
[3]史晋川等:《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以浙江温州、台州地区为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
[4]巴曙松:中国分立的金融监管不能“各管一段”,《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2月。
【作者简介】
刘冰(1976—),男,汉族,四川成都人,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