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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治理”概念的首次提出以及“激活社会组织”的定调,我省社会组织迅速崛起,蓬勃发展,影响日益扩大。但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发展的掣肘,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活力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2-0149-02
现代政治学认为,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才是一个成熟的社会。与政府和企业相比,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三类。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治理”概念的首次提出以及“激活社会组织”的定调,我省社会组织迅速崛起,蓬勃发展,影响日益扩大。
截至2014年10月底,我省各级社会组织已发展到18516个,其中,社会团体1017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8279个,基金会59个。社会组织从业人员26万多人,净资产约60亿元,总收入达43亿元,总支出约26亿元,社会团体中的单位和个人会员超过660万个。
一、转型期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组织植根社会基层,贴近普通群众,能够了解民情、表达民意,在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方面具有政府和企业不可企及的优势,因而能够发掘出广大群众多样化、个体化的需求,进而为其提供丰富多彩的社会服务;能够通过其特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技巧,整合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起到“减压阀”和 “润滑剂”的作用。
(二)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
十八大提出,要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社分开,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分开,尽快转变职能。政府退位,简政放权,还权与社会,让社会组织来补位,替政府分担解忧。对于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政府不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出钱向社会组织购买,由这些组织为人们提供所需的服务。政府的主要职能则是制定政策并实施监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既让政府从难以顾及的一些公共服务领域“抽身”出来,也让社会组织将公共服务“接手”过去。政府部门得到“减负”,社会组织则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显然,这是一项“物美价廉”的社会治理方式。
(三)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增强社会自治,优化社会治理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单位制逐步解体,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了“社会人”。这种变化迫切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既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也要充分利用社会管理的社会性,增强社会自治,优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社会组织具有利他性、公共性的特征,这一特征构成了社会治理的重要财富。
(四)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
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一方面本身可以提供就业岗位,直接促进就业,另一方面还可以间接促进就业。从社会组织的多渠道性来考虑,发展社会组织还可以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提高劳动力资源的供给效率,有助于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
二、我省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
一些部门对社会组织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判断有偏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认识不到位,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地位及作用把握不准,因此没有真正把社会组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没有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纳入议事日程上来。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与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形势相比,社会组织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比如:相关的法规内容不健全。内容多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体性规范;政府监督管理的规定多,而培育扶持的内容较少。再如:现行规定调整范围有限。调整范围基本上只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社会组织,而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草根组织、各类网络虚拟社会组织等均不在法规调整范围,造成监管真空。另外,对于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的不配套同样也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三)“准政府”社会组织依然存在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省依然存在一定程度行政化倾向的“准政府”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一般指的是个别的行业协会商会。这些社会组织政社不分,管办一体。它们一般由政府部门出资成立,负责人由本系统主要领导人担任,从业人员也多是所属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干扰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权,弱化了其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
(四)公益中的营利问题
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出现了市场化运作、变相营利的趋势。这些社会组织,尤其是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于社会责任而不顾,打着公益的幌子,获营利之实。
(五)内部制度不完善
有些社会组织内部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或者虽设有制度,但不能有效落实,社会事务不公开,公开透明度也差,无法衡量其社会效益;有些社会组织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缺少创造性的工作精神和主动性的服务意识,行政依附性较强,等、靠、要思想严重。
(六)资金匮乏
目前,我省企业、个人的捐赠氛围还没形成,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非常有限,而社会组织自身的信用资本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普遍面临资金匮乏的困境。
(七)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省大量的社会组织从政府部门脱胎而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职业水平有待提高;大多数民办非企业因规模小、薪酬低、社会认同度不高等原因,无法吸引或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存在着突出的人才瓶颈问题。
三、激发我省社会组织活力,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理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
总的来说,要注重社会组织顶层设计,推动地方立法。一是完善现行法规内容。既重视程序性规范,又增加实体性规范;既有监督管理的内容,又增加培育扶持的内容;二是将调整范围扩大至草根组织和网络虚拟社会组织,以避免监管真空;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社会组织的税负,支持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职业制度体系等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大政府培育扶持力度
目前,我省的社会组织基础薄弱,政府在放权的同时还要扶上马送一程,尽快出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配套措施。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采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财政补贴、项目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并将社会组织纳入政府扶持范围;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这是使社会组织获得社会认同,吸引社会支持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强化人们对社会组织的认同度。
(三)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升自律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社会组织要想“接得住”“接得好”政府转移的职能,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练好内功,提高自律能力。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以法人治理体制为目标,促进信息公开,增强提供社会服务、反映诉求的能力;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防止出现“二政府”现象
为了防止出现“二政府”现象,必须加快实(下转第146页上接第149页)施政社分开,限期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一业多会,形成社会组织间良性竞争,真正成为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的社会主体。
(五)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政府通过“孵化”的形式和规范的运作,帮助一些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解决工作场地、基本办公设施、规范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培训以及参与社会建设等问题,统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统一承接服务,培育其发展壮大,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
(六)加强分类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全面协调发展
我省现有的社会组织内部成分、功能、大小、资金来源等千差万别。为此,我们要围绕人民群众的需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发展。加大扶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和规范科、教、文、卫、体等社会组织,以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渐涌现的新型组织。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如何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基于潍坊市的调查与思考,《地方财政研究》[J],2013年第5期
[2] 王成磊,杨雅琴,浅析新型社会组织的现状及发展困境《社团管理研究》[J], 2011年第6期
[3] 谭日辉,社会组织创新研究述评,《关注》[J],2012年第4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活力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2-0149-02
现代政治学认为,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才是一个成熟的社会。与政府和企业相比,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三类。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治理”概念的首次提出以及“激活社会组织”的定调,我省社会组织迅速崛起,蓬勃发展,影响日益扩大。
截至2014年10月底,我省各级社会组织已发展到18516个,其中,社会团体1017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8279个,基金会59个。社会组织从业人员26万多人,净资产约60亿元,总收入达43亿元,总支出约26亿元,社会团体中的单位和个人会员超过660万个。
一、转型期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组织植根社会基层,贴近普通群众,能够了解民情、表达民意,在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方面具有政府和企业不可企及的优势,因而能够发掘出广大群众多样化、个体化的需求,进而为其提供丰富多彩的社会服务;能够通过其特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技巧,整合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起到“减压阀”和 “润滑剂”的作用。
(二)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
十八大提出,要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社分开,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分开,尽快转变职能。政府退位,简政放权,还权与社会,让社会组织来补位,替政府分担解忧。对于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政府不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出钱向社会组织购买,由这些组织为人们提供所需的服务。政府的主要职能则是制定政策并实施监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既让政府从难以顾及的一些公共服务领域“抽身”出来,也让社会组织将公共服务“接手”过去。政府部门得到“减负”,社会组织则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显然,这是一项“物美价廉”的社会治理方式。
(三)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增强社会自治,优化社会治理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单位制逐步解体,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了“社会人”。这种变化迫切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既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也要充分利用社会管理的社会性,增强社会自治,优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社会组织具有利他性、公共性的特征,这一特征构成了社会治理的重要财富。
(四)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
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一方面本身可以提供就业岗位,直接促进就业,另一方面还可以间接促进就业。从社会组织的多渠道性来考虑,发展社会组织还可以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提高劳动力资源的供给效率,有助于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
二、我省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
一些部门对社会组织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判断有偏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认识不到位,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地位及作用把握不准,因此没有真正把社会组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没有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纳入议事日程上来。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与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形势相比,社会组织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比如:相关的法规内容不健全。内容多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体性规范;政府监督管理的规定多,而培育扶持的内容较少。再如:现行规定调整范围有限。调整范围基本上只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社会组织,而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草根组织、各类网络虚拟社会组织等均不在法规调整范围,造成监管真空。另外,对于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的不配套同样也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三)“准政府”社会组织依然存在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省依然存在一定程度行政化倾向的“准政府”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一般指的是个别的行业协会商会。这些社会组织政社不分,管办一体。它们一般由政府部门出资成立,负责人由本系统主要领导人担任,从业人员也多是所属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干扰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权,弱化了其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
(四)公益中的营利问题
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出现了市场化运作、变相营利的趋势。这些社会组织,尤其是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于社会责任而不顾,打着公益的幌子,获营利之实。
(五)内部制度不完善
有些社会组织内部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或者虽设有制度,但不能有效落实,社会事务不公开,公开透明度也差,无法衡量其社会效益;有些社会组织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缺少创造性的工作精神和主动性的服务意识,行政依附性较强,等、靠、要思想严重。
(六)资金匮乏
目前,我省企业、个人的捐赠氛围还没形成,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非常有限,而社会组织自身的信用资本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普遍面临资金匮乏的困境。
(七)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省大量的社会组织从政府部门脱胎而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职业水平有待提高;大多数民办非企业因规模小、薪酬低、社会认同度不高等原因,无法吸引或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存在着突出的人才瓶颈问题。
三、激发我省社会组织活力,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理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
总的来说,要注重社会组织顶层设计,推动地方立法。一是完善现行法规内容。既重视程序性规范,又增加实体性规范;既有监督管理的内容,又增加培育扶持的内容;二是将调整范围扩大至草根组织和网络虚拟社会组织,以避免监管真空;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社会组织的税负,支持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职业制度体系等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大政府培育扶持力度
目前,我省的社会组织基础薄弱,政府在放权的同时还要扶上马送一程,尽快出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配套措施。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采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财政补贴、项目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并将社会组织纳入政府扶持范围;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这是使社会组织获得社会认同,吸引社会支持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强化人们对社会组织的认同度。
(三)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升自律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社会组织要想“接得住”“接得好”政府转移的职能,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练好内功,提高自律能力。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以法人治理体制为目标,促进信息公开,增强提供社会服务、反映诉求的能力;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防止出现“二政府”现象
为了防止出现“二政府”现象,必须加快实(下转第146页上接第149页)施政社分开,限期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一业多会,形成社会组织间良性竞争,真正成为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的社会主体。
(五)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政府通过“孵化”的形式和规范的运作,帮助一些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解决工作场地、基本办公设施、规范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培训以及参与社会建设等问题,统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统一承接服务,培育其发展壮大,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
(六)加强分类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全面协调发展
我省现有的社会组织内部成分、功能、大小、资金来源等千差万别。为此,我们要围绕人民群众的需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发展。加大扶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和规范科、教、文、卫、体等社会组织,以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渐涌现的新型组织。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如何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基于潍坊市的调查与思考,《地方财政研究》[J],2013年第5期
[2] 王成磊,杨雅琴,浅析新型社会组织的现状及发展困境《社团管理研究》[J], 2011年第6期
[3] 谭日辉,社会组织创新研究述评,《关注》[J],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