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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在享受互联网给经济、社会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谣言、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等利用网络实施各类违法犯罪的活动也日渐增多,可以说,网络空间存在的问题越演越烈,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已刻不容缓. 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进一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提供了重大的契机,吹响了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号角。2014年4月11日备受关注的“谣翻中国”─网络推手秦火火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刑罚,既给我们广大民众敲响了警钟,也表明了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决心。
【关键词】: 网络信息技术;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网络谣言
一、案由
“秦火火”网络造谣案
二、案情简介
公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志晖,网称“秦火火”,男,30岁,湖南省衡南县香花村人,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制造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被告人秦志晖被捕前任北京华讯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副总监。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2014年3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网名“东土秦火火”、“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等新浪微博帐号损害残联主席张海迪、军事专家罗援、著名主持人杨澜等人名誉,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引发大量网民转载,且对相关人员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2011年8月20日,为了引起网民的关注,增加知名度,被告人秦志晖使用网名 “中国秦火火”,在新浪微博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铁道部,引发网民热议.被告人秦志晖捏造虚假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以诽谤、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月11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
三、争议焦点
(一)被告人秦火火构成诽谤罪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秦志晖的捏造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上散布,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扰乱了网络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已构成诽谤罪。但辩护人诉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且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才由公诉机关处理,本案不属于七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一,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诽谤罪不成立。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诽谤罪,这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二)被告人秦火火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秦志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恐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已触犯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秦志晖的网络造谣行为是否已构成刑罚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四、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五、分析与讨论
(一)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对实现总目标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其重要意义具体如下:
1.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需要
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把网络空间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既为网民提供了网络言行准则,引导其合规、有序地利用网络资源,又为政府依法管网、以法治网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变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且防范了政府管网的任意性和裁量刑,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2.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
现代社会以“权利为本位”,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把国家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范畴,明确了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及其限度,进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
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目标就必须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说,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
(二)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研究现状
世界各国因价值观、立法传统、网络发展程度的差异,对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态度有所不同,但不容置疑的一点是各国在网络空间的治理上均采用了法治的手段,只是具体形式稍有区别。
国外对于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现状,以英、美、德为例,作为网络的发祥地和世界上在网络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国家之一,英国早在1996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网络谣言治理上,英国主张谣言治理是整个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为此,英国在社区设立了公民咨询局,免费为公民提供网络方面的法律咨询,各咨询局通过积极与政府、议会等各方面密切联系,很好地保证了咨询的权威性。另外,民众通过公民咨询局可以直接找到相关部门,提高了民众与有关部门沟通的效率,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②
那么,美国对于谣言又是什么态度呢?我们知道,美国通常对外宣称以权力和自由为最高价值,所以,其对网络的管理同样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网络管理的立法一直也是在许多社会团体要求言论自由的声音中进行修正的。在美国网上言论非常自由,但并不是说,美国不对网络谣言进行管制,相反,美国在网络空间管理方面的法律高达130项之多,如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 那么,德国又是怎么样的呢?实践中德国与美国有着截然不同的网络空间法治化管理模式。世界上第一部规范网络秩序的法律—《多媒体法》诞生在德国,其立法目的是为建设自由的信息和通信服务市场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该法还希望保护网络用户的公民权利和公共的利益。
以上是几个代表性的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模式.那么,国内的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又是怎样的呢?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的法治建设。自1994年至今,我国网络法制建设快速发展,尤其是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涉及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涉及或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上述法律法规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来看,国内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滞后和不健全,不能满足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公民在网络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但幸运的是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新时期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进程提供了行动指南,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研究较为单一的现状,且对于加快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遏制网络谣言,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意义重大。
(三)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对遏制网络谣言的作用
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网民行使网络自由的界限,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的散布和传播。
1.网络谣言的出现的原因
①网络非实名制,缺少监管
②网络社会管理手段滞后
③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不健全
④网络空间监督机制缺位
⑤网络商业利益的诱惑
⑥网民行权的盲目性
⑦网络推手的驱动
⑧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2.网络谣言的内涵及特点
①网络谣言的内涵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络介质而传播散布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虚假消息。这些消息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名人要员、公共领域等事项,加之其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易于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②网络谣言的特点
一般来讲,网络谣言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a)信息的虚假性
(b)谣传事件的突发性
(c)传播速度的迅捷性
(d)影响范围的广泛性
3.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网络的快速普及,但网络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却缺乏健全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的约束.此次,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总目标,把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有助于规范网民网络言行及政府的网络管理权力的行使,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进而,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
(四)“秦火火”构成诽谤、寻衅滋事罪
1. “秦火火”构成诽谤罪
依据2013年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依据刑法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时,才能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人秦志晖捏造雷锋奢侈生活,丑化道德模范形象,捏造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捏造著名电视主持人杨澜等多人虚假信息,损害其名誉,不仅对相关人员个人心理、名誉等造成不良影响,且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解释中的“造成其它重大影响的规定”。所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所以,北京市海淀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志晖诽谤罪成立,处有期徒刑两年符合法律规定。
2. “秦火火”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据两高于2013年9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秦志晖故意编造关于道德模范雷锋、残联主席张海迪、社会名人杨澜、罗援等人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误导社会公众认知,扰乱公共认知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所以说,一审法院判处其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五)网络空间自由的边界
造谣达人“秦火火”案件再次告诫广大网民,“法律保障人门的自由,但自由不是无边界的,人们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网络社会同样如此”,我们在网络社会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要坚持如下几个原则:
1.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案例中被告人秦志晖在行使网络权利和自由的时候故意捏造他人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损害了他人的网络权利和自由,最终受到刑法的制裁也是其咎由自取,同时,该案件也告诫广大网民,网络社会的自由是有边界的,我们在行使网络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2.不得违反法律
法律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但法律为了更好地维护人们的自由,可以对人民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即人们的自由的边界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当人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法律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样,人们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力和自由同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不得违背社会基本道德
现代社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人们的行为违反道德不一定受到法律制裁,但违背了公众一直遵守的社会道德并对国家、公共或他人利益造成危害时,法律就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制裁。所以,人们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力和自由时,同样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不得违背社会基本道德
参考文献 :
[ 1 ] 张佑任.践行依法治国,深化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J].中国信息安全,2014,第(10)期.
[ 2 ] 马民虎. 国家网络空间“法治路途线”需处理好的五大矛盾[J]. 中国信息安全,2014,第(10)期.
[ 3 ] 童谨. 伦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J].理论观察, 2012年6月,第(6)期.
[ 4 ]金艳芳.新常态下如何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 [J].科技视野.2015,第(9)期.
[ 5 ] 韩丽.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研究[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第(3)期.
【关键词】: 网络信息技术;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网络谣言
一、案由
“秦火火”网络造谣案
二、案情简介
公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志晖,网称“秦火火”,男,30岁,湖南省衡南县香花村人,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制造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被告人秦志晖被捕前任北京华讯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副总监。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2014年3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网名“东土秦火火”、“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等新浪微博帐号损害残联主席张海迪、军事专家罗援、著名主持人杨澜等人名誉,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引发大量网民转载,且对相关人员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2011年8月20日,为了引起网民的关注,增加知名度,被告人秦志晖使用网名 “中国秦火火”,在新浪微博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铁道部,引发网民热议.被告人秦志晖捏造虚假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以诽谤、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月11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
三、争议焦点
(一)被告人秦火火构成诽谤罪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秦志晖的捏造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上散布,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扰乱了网络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已构成诽谤罪。但辩护人诉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且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才由公诉机关处理,本案不属于七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一,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诽谤罪不成立。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诽谤罪,这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二)被告人秦火火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秦志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恐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已触犯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秦志晖的网络造谣行为是否已构成刑罚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四、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五、分析与讨论
(一)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对实现总目标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其重要意义具体如下:
1.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需要
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把网络空间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既为网民提供了网络言行准则,引导其合规、有序地利用网络资源,又为政府依法管网、以法治网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变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且防范了政府管网的任意性和裁量刑,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2.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
现代社会以“权利为本位”,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把国家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范畴,明确了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及其限度,进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
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目标就必须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说,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
(二)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研究现状
世界各国因价值观、立法传统、网络发展程度的差异,对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态度有所不同,但不容置疑的一点是各国在网络空间的治理上均采用了法治的手段,只是具体形式稍有区别。
国外对于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现状,以英、美、德为例,作为网络的发祥地和世界上在网络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国家之一,英国早在1996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网络谣言治理上,英国主张谣言治理是整个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为此,英国在社区设立了公民咨询局,免费为公民提供网络方面的法律咨询,各咨询局通过积极与政府、议会等各方面密切联系,很好地保证了咨询的权威性。另外,民众通过公民咨询局可以直接找到相关部门,提高了民众与有关部门沟通的效率,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②
那么,美国对于谣言又是什么态度呢?我们知道,美国通常对外宣称以权力和自由为最高价值,所以,其对网络的管理同样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网络管理的立法一直也是在许多社会团体要求言论自由的声音中进行修正的。在美国网上言论非常自由,但并不是说,美国不对网络谣言进行管制,相反,美国在网络空间管理方面的法律高达130项之多,如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 那么,德国又是怎么样的呢?实践中德国与美国有着截然不同的网络空间法治化管理模式。世界上第一部规范网络秩序的法律—《多媒体法》诞生在德国,其立法目的是为建设自由的信息和通信服务市场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该法还希望保护网络用户的公民权利和公共的利益。
以上是几个代表性的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模式.那么,国内的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又是怎样的呢?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的法治建设。自1994年至今,我国网络法制建设快速发展,尤其是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涉及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涉及或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上述法律法规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来看,国内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滞后和不健全,不能满足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公民在网络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但幸运的是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新时期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进程提供了行动指南,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研究较为单一的现状,且对于加快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遏制网络谣言,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意义重大。
(三)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对遏制网络谣言的作用
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网民行使网络自由的界限,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的散布和传播。
1.网络谣言的出现的原因
①网络非实名制,缺少监管
②网络社会管理手段滞后
③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不健全
④网络空间监督机制缺位
⑤网络商业利益的诱惑
⑥网民行权的盲目性
⑦网络推手的驱动
⑧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2.网络谣言的内涵及特点
①网络谣言的内涵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络介质而传播散布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虚假消息。这些消息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名人要员、公共领域等事项,加之其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易于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②网络谣言的特点
一般来讲,网络谣言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a)信息的虚假性
(b)谣传事件的突发性
(c)传播速度的迅捷性
(d)影响范围的广泛性
3.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网络的快速普及,但网络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却缺乏健全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的约束.此次,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总目标,把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有助于规范网民网络言行及政府的网络管理权力的行使,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进而,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
(四)“秦火火”构成诽谤、寻衅滋事罪
1. “秦火火”构成诽谤罪
依据2013年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依据刑法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时,才能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人秦志晖捏造雷锋奢侈生活,丑化道德模范形象,捏造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捏造著名电视主持人杨澜等多人虚假信息,损害其名誉,不仅对相关人员个人心理、名誉等造成不良影响,且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解释中的“造成其它重大影响的规定”。所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所以,北京市海淀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志晖诽谤罪成立,处有期徒刑两年符合法律规定。
2. “秦火火”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据两高于2013年9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秦志晖故意编造关于道德模范雷锋、残联主席张海迪、社会名人杨澜、罗援等人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误导社会公众认知,扰乱公共认知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所以说,一审法院判处其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五)网络空间自由的边界
造谣达人“秦火火”案件再次告诫广大网民,“法律保障人门的自由,但自由不是无边界的,人们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网络社会同样如此”,我们在网络社会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要坚持如下几个原则:
1.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案例中被告人秦志晖在行使网络权利和自由的时候故意捏造他人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损害了他人的网络权利和自由,最终受到刑法的制裁也是其咎由自取,同时,该案件也告诫广大网民,网络社会的自由是有边界的,我们在行使网络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2.不得违反法律
法律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但法律为了更好地维护人们的自由,可以对人民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即人们的自由的边界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当人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法律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样,人们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力和自由同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不得违背社会基本道德
现代社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人们的行为违反道德不一定受到法律制裁,但违背了公众一直遵守的社会道德并对国家、公共或他人利益造成危害时,法律就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制裁。所以,人们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力和自由时,同样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不得违背社会基本道德
参考文献 :
[ 1 ] 张佑任.践行依法治国,深化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J].中国信息安全,2014,第(10)期.
[ 2 ] 马民虎. 国家网络空间“法治路途线”需处理好的五大矛盾[J]. 中国信息安全,2014,第(10)期.
[ 3 ] 童谨. 伦早期网络空间中的黑客伦理[J].理论观察, 2012年6月,第(6)期.
[ 4 ]金艳芳.新常态下如何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 [J].科技视野.2015,第(9)期.
[ 5 ] 韩丽.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研究[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