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呈现出多发态势,犯罪频率越来越高,区域不断扩大,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智能化;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再加上我国正处于一个矛盾多发期,很有可能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都将保持这种犯罪高发的状态。所有这些,都给侦查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使侦查工作越来越困难。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侦查机关如果还是继续抱有旧的观念而不提升侦查意识,继续沿用旧的侦查模式而不探索新的侦查方法、手段和模式,继续使用旧的设备和技术而不着力于现代化改造的话,显然无法应对信息时代的犯罪形势。因此,在信息时代大力推进刑事侦查工作的信息化乃是侦查机关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重要任务。
关键字:侦查信息化;作用;基本理念
侦查信息化的实现就是要在当前社会信息化的条件下,以各种犯罪情报信息、社会管理信息和侦查工作信息为资源,以信息化的侦查队伍为主体,以信息引导侦查为基本工作模式,以跨区域协同作战,提高整体战斗力为重要保障,创造出一种新型的侦查工作模式。
一、侦查信息化的作用
侦查部门可以利用自主搭建的专业化侦查信息平台实施侦查,利用各种商业运作的信息网络开展侦查活动,使侦查工作打破了信息获取与信息传递的时空限制,打破了侦查活动与侦查协作的时空限制,使侦查时空观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通过网上信息可以消除时间的阻隔,使不同时间所发生的事件可以在一个时间点上汇集;通过网上信息可以打破空间的阻隔,使不同地点所发生的事件可以在一个空间点上聚拢;通过网上信息可以使侦查时间与空间实现多种形式的任意组合。并且,侦查活动中信息的传递、工作的开展与协作、侦查线索与证据的获取,不仅可以在现实空间中进行,也可以在虚拟空间中进行。[1]这将会带来侦查模式的大革命,并对我国侦查机关侦查能力的提升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一)转变侦查机制,实现主动进攻
在当前信息时代条件下,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种犯罪行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和交通设施,使得犯罪行为在空间上得到了空前的拓展和延伸,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化,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职业化,犯罪行为的这些变化使得侦查工作的难度也变得越来越高。因此,这种新的犯罪形势就要求侦查机关要树立起全新的侦查工作理念,实行高效率、信息化的侦查工作机制,走出一条全新的“传统+信息技术”的侦查工作路子,同时,侦查人员的思想意识、各项侦查工作制度、侦查工作机制、以及各种侦查的措施和手段也应当围绕着信息化这个核心,实行优化组合配置,将犯罪情报信息从储备、待命状态下激活,并转化为破案力,真正实现侦查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先发制敌。因此可以看出,侦查信息化是侦查工作应对犯罪新形势,实现主动进攻的需要。
(二)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
在信息化条件下,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比较高,能够通过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自主搭建起专业化的网络信息平台来进行侦查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这种信息网络,打破侦查过程中各种情报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时空限制,同时也就打破了侦查过程中开展各项工作以及进行侦查协作的时空限制,使侦查工作的时空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侦查工作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侦查人员不仅可以通过观察网络信息平台来发现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控制赃款赃物、收集调取证据等活动,甚至还可以在网上进行追逃、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信息、进行痕迹物证的比对查询等活动,实现在网络这种虚拟空间中的阵地控制等。这些多种多样的信息化侦查形式,强化了侦查机关整体联动、信息共享的力度,加强了各部门、各警种之间的协作能力,降低了侦查工作中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社会等各项成本,大大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益。
(三)实现精确打击,有效防控犯罪
公安机关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侦查人员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提供了及时、高效的信息保障。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根据特定的犯罪信息进行惯性推导,对可能会形成的新的犯罪行为进行过程追述和论证,及时有效的实施有针对性的侦查行为来打击特定的犯罪现象,侦查人员也可以借助于媒体来为社会提供特定的预警信息和防御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针对性,从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侦查人员对犯罪行为实施准确的追踪。在侦查过程中,有些特定案件侦查人员只能掌握其部分信息,对于这些案件,侦查人员通过利用犯罪情报信息能够快速对该案件的其他信息进行纵向追踪,迅速查清该案件的全部情况。同时,侦查人员也可以根据某个特定案件的信息情况,进行多角度、多系列、多层次的辐射性追踪,形成由点到面的破案态势,从而实现对犯罪的精确打击以及有效地预防和控[2]。
侦查信息化以适应现代刑事犯罪斗争需要为目标,突出优化科技投入,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并以信息网络为载体、各种信息数据为基础,实现传统业务和现代科技手段地有机结合,构建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刑侦工作模式,争取实现侦查行为的统一协调性和高度有效性,通过信息开发、掌握整体的犯罪状况,深入认识犯罪的成因、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就犯罪类别、特点等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和打击对策。
二、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理念
侦查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在侦查工作中的体现,从信息的角度看,侦查信息化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来增强情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战斗力的过程。因此,信息工作要走出依附、从属、被动应付的局面,要从全面、系统、综合收集各类社会情报信息入手,并对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准确判断,提出预警胜、苗头性、倾向险、深层性、规律性的情报产品,为侦查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保证侦查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提高侦查资源的使用效率,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早期预警和干预,最终实现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这一过程正是侦查信息化发挥效用的主导过程和直接体现。所以,侦查信息化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理念。
(一)保证信息在侦查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以往的侦查工作过程中,侦查人员也一直在使用各种各样的信息用于案件侦破,但是,在这种侦查模式下,信息只是处于辅助案件侦查的地位,各种信息是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而且各类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以及传递等各个环节大都是围绕着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本身进行的。而在侦查信息化的过程中,信息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成为影响侦查决策过程的关键性因素,处于侦查工作的核心地位,信息成为共享的、全面的、动态的。侦查工作的开展强调其主动出击性和打击的准确性,通过侦查信息化工作平台,侦查人员就可以整合各类信息系统,合理配置侦查资源,从而进一步完善侦查信息系统。通过对侦查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传递、交流、以及反馈等,利用信息化的侦查工作平台,来完成侦查信息的自动交叉对比、检索、查询等功能,从而实现以信息为先导的主动进攻型侦查工作方式,并通过网上摸排、网上串并案、网上查证、以及网上缉逃等一系列主动作战方式的应用,为侦查破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而真正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进攻、精确打击。
(二)重视信息的共享与协作
在侦查信息化的过程中,要实现信息的高度共享与协作。而且,信息的共享与协作不仅仅要在侦查机关内部实现,还要在其他相关部门与机构之间实现,例如,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等。不仅如此,侦查机关在信息共享与协作过程中还要打破门户偏见、打破各种僵化的体制、以及孤立作战的局面,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国际禁毒组织以及其他国家侦查机关和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主动协作,共同搞好打击犯罪工作。
(三)强调对犯罪的预控
通过对我国多年来的侦查工作实践进行总结发现,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犯罪主体及其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这样,侦查机关就可以依托侦查信息数据库,对本地及相邻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及其发展态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从而掌握犯罪主体、犯罪的高发区域和时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而有的放矢的采取侦查工作措施,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出击,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依靠现代技术支撑
侦查信息化工作模式的建立离不开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支撑。一方面,侦查工作的信息化需要以全面的、标准的、系统的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并能够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将统计、绘图等各种现代技术手段全面运用到对侦查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之中。另一方面,现代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也是实现技术侦查,实现侦查信息的共享与协作的重要条件。
(五)重视行动总结
行动总结是指,在侦查活动实施期间和结束以后,侦查人员要对侦查工作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整理,以便形成新的侦查信息源,将其反馈到侦查信息数据库中,从而为以后新的侦查决策服务。可见,行动总结是挖掘新的侦查信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实现侦查信息化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并且,通过对以往经验教训的长期不懈的总结和积累,还可以弥补传统侦查工作模式中被动反应的不足,优化信息化的侦查工作方式。
参考文献:
[1] 郝宏奎:《论侦查信息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2] 邬明汉,张乐平的《关于提高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信息化侦查能力的思考》,《公安研究》2010年第9期。
关键字:侦查信息化;作用;基本理念
侦查信息化的实现就是要在当前社会信息化的条件下,以各种犯罪情报信息、社会管理信息和侦查工作信息为资源,以信息化的侦查队伍为主体,以信息引导侦查为基本工作模式,以跨区域协同作战,提高整体战斗力为重要保障,创造出一种新型的侦查工作模式。
一、侦查信息化的作用
侦查部门可以利用自主搭建的专业化侦查信息平台实施侦查,利用各种商业运作的信息网络开展侦查活动,使侦查工作打破了信息获取与信息传递的时空限制,打破了侦查活动与侦查协作的时空限制,使侦查时空观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通过网上信息可以消除时间的阻隔,使不同时间所发生的事件可以在一个时间点上汇集;通过网上信息可以打破空间的阻隔,使不同地点所发生的事件可以在一个空间点上聚拢;通过网上信息可以使侦查时间与空间实现多种形式的任意组合。并且,侦查活动中信息的传递、工作的开展与协作、侦查线索与证据的获取,不仅可以在现实空间中进行,也可以在虚拟空间中进行。[1]这将会带来侦查模式的大革命,并对我国侦查机关侦查能力的提升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一)转变侦查机制,实现主动进攻
在当前信息时代条件下,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种犯罪行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和交通设施,使得犯罪行为在空间上得到了空前的拓展和延伸,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化,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职业化,犯罪行为的这些变化使得侦查工作的难度也变得越来越高。因此,这种新的犯罪形势就要求侦查机关要树立起全新的侦查工作理念,实行高效率、信息化的侦查工作机制,走出一条全新的“传统+信息技术”的侦查工作路子,同时,侦查人员的思想意识、各项侦查工作制度、侦查工作机制、以及各种侦查的措施和手段也应当围绕着信息化这个核心,实行优化组合配置,将犯罪情报信息从储备、待命状态下激活,并转化为破案力,真正实现侦查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先发制敌。因此可以看出,侦查信息化是侦查工作应对犯罪新形势,实现主动进攻的需要。
(二)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
在信息化条件下,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比较高,能够通过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自主搭建起专业化的网络信息平台来进行侦查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这种信息网络,打破侦查过程中各种情报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时空限制,同时也就打破了侦查过程中开展各项工作以及进行侦查协作的时空限制,使侦查工作的时空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侦查工作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侦查人员不仅可以通过观察网络信息平台来发现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控制赃款赃物、收集调取证据等活动,甚至还可以在网上进行追逃、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信息、进行痕迹物证的比对查询等活动,实现在网络这种虚拟空间中的阵地控制等。这些多种多样的信息化侦查形式,强化了侦查机关整体联动、信息共享的力度,加强了各部门、各警种之间的协作能力,降低了侦查工作中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社会等各项成本,大大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益。
(三)实现精确打击,有效防控犯罪
公安机关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侦查人员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提供了及时、高效的信息保障。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根据特定的犯罪信息进行惯性推导,对可能会形成的新的犯罪行为进行过程追述和论证,及时有效的实施有针对性的侦查行为来打击特定的犯罪现象,侦查人员也可以借助于媒体来为社会提供特定的预警信息和防御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针对性,从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侦查人员对犯罪行为实施准确的追踪。在侦查过程中,有些特定案件侦查人员只能掌握其部分信息,对于这些案件,侦查人员通过利用犯罪情报信息能够快速对该案件的其他信息进行纵向追踪,迅速查清该案件的全部情况。同时,侦查人员也可以根据某个特定案件的信息情况,进行多角度、多系列、多层次的辐射性追踪,形成由点到面的破案态势,从而实现对犯罪的精确打击以及有效地预防和控[2]。
侦查信息化以适应现代刑事犯罪斗争需要为目标,突出优化科技投入,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并以信息网络为载体、各种信息数据为基础,实现传统业务和现代科技手段地有机结合,构建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刑侦工作模式,争取实现侦查行为的统一协调性和高度有效性,通过信息开发、掌握整体的犯罪状况,深入认识犯罪的成因、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就犯罪类别、特点等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和打击对策。
二、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理念
侦查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在侦查工作中的体现,从信息的角度看,侦查信息化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来增强情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战斗力的过程。因此,信息工作要走出依附、从属、被动应付的局面,要从全面、系统、综合收集各类社会情报信息入手,并对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准确判断,提出预警胜、苗头性、倾向险、深层性、规律性的情报产品,为侦查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保证侦查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提高侦查资源的使用效率,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早期预警和干预,最终实现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这一过程正是侦查信息化发挥效用的主导过程和直接体现。所以,侦查信息化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理念。
(一)保证信息在侦查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以往的侦查工作过程中,侦查人员也一直在使用各种各样的信息用于案件侦破,但是,在这种侦查模式下,信息只是处于辅助案件侦查的地位,各种信息是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而且各类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以及传递等各个环节大都是围绕着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本身进行的。而在侦查信息化的过程中,信息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成为影响侦查决策过程的关键性因素,处于侦查工作的核心地位,信息成为共享的、全面的、动态的。侦查工作的开展强调其主动出击性和打击的准确性,通过侦查信息化工作平台,侦查人员就可以整合各类信息系统,合理配置侦查资源,从而进一步完善侦查信息系统。通过对侦查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传递、交流、以及反馈等,利用信息化的侦查工作平台,来完成侦查信息的自动交叉对比、检索、查询等功能,从而实现以信息为先导的主动进攻型侦查工作方式,并通过网上摸排、网上串并案、网上查证、以及网上缉逃等一系列主动作战方式的应用,为侦查破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而真正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进攻、精确打击。
(二)重视信息的共享与协作
在侦查信息化的过程中,要实现信息的高度共享与协作。而且,信息的共享与协作不仅仅要在侦查机关内部实现,还要在其他相关部门与机构之间实现,例如,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等。不仅如此,侦查机关在信息共享与协作过程中还要打破门户偏见、打破各种僵化的体制、以及孤立作战的局面,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国际禁毒组织以及其他国家侦查机关和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主动协作,共同搞好打击犯罪工作。
(三)强调对犯罪的预控
通过对我国多年来的侦查工作实践进行总结发现,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犯罪主体及其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这样,侦查机关就可以依托侦查信息数据库,对本地及相邻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及其发展态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从而掌握犯罪主体、犯罪的高发区域和时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而有的放矢的采取侦查工作措施,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出击,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依靠现代技术支撑
侦查信息化工作模式的建立离不开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支撑。一方面,侦查工作的信息化需要以全面的、标准的、系统的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并能够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将统计、绘图等各种现代技术手段全面运用到对侦查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之中。另一方面,现代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也是实现技术侦查,实现侦查信息的共享与协作的重要条件。
(五)重视行动总结
行动总结是指,在侦查活动实施期间和结束以后,侦查人员要对侦查工作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整理,以便形成新的侦查信息源,将其反馈到侦查信息数据库中,从而为以后新的侦查决策服务。可见,行动总结是挖掘新的侦查信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实现侦查信息化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并且,通过对以往经验教训的长期不懈的总结和积累,还可以弥补传统侦查工作模式中被动反应的不足,优化信息化的侦查工作方式。
参考文献:
[1] 郝宏奎:《论侦查信息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2] 邬明汉,张乐平的《关于提高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信息化侦查能力的思考》,《公安研究》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