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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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履行法律监督的期望越来越大,新形式新任务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在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方面,随着职务犯罪趋势日益复杂,办案难度不断增大,检察机关原有侦查办案机制越来越不能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创新检察工作模式和侦查新机制势在必行。在改革创新侦查机制的进程中,通过近几年检察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已形成共识,因而,如何建立侦查一体化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就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体制
  
  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涉及异地取证、异地办案、异地缉拿逃犯的案件越来越多。职务犯罪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领域跨地区、跨行业,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增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所引起的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给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挑战。同时检察机关原有办案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凸显。面对艰巨繁重的工作形式,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总体工作能力,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更好的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查处职务犯罪的跨越式发展。
  
  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概念和特征
  
  (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概念
  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和法律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以上级院为指挥,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形式,实行侦查办案活动统一组织和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和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这是一种符合职务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目的是追求侦查效率的最大化。。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特征
  1、结构的立体性
  侦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侦查部门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接受上级侦查部门在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和指挥,在办理重大案件时,侦查力量由上下两级院的侦查人员组成。
  2、力量的整合性
  首先是一个检察院内部侦查力量的优化组合,形成“大侦查”的格局,其次是各个检察机关之间形成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态势。地市以上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本辖区内,有权调配侦查力量,有权提办和交办案件,有权收集各地侦查信息,有权指令下属单位完成案件协查、异地取证、异地关押等侦查任务。
  3、运转的高效性
  在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指挥、协调下,检察机关自上而下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统一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一体化组织,保证侦查工作的流畅、高效。
  
  二、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可行性
  
  (一)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符合现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规定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重要目的就是上级检察机关运用领导、指挥和协调的职能保障检察侦查权力的高效动作,这一要求与法律规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完全一致的。同时,从法律规定看,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不受审级、地域管辖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建立健全侦查一体化机制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
  (二)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符合检察一体化原则,是检察一体化的具体体现
  各国检察体制不尽相同,但任何国家的检察系统都存在一定的统一性,这就是“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系,或称为“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各级检察机关基于领导关系,构成有机统一整体,检察官在上命下从的关系中根据上级检察官的指示命令执行职务。按照这一原则,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保持整体的统一,所有检察机关被视为一个共同体。而以强化侦查指挥和协调为重点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反映和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原则。
  (三)侦查一体化机制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针对侦查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以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精神,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改革探索,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高检院对侦查体制改革也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是高检院多年来积极倡导的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2年7月,高检院制定《关于查办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规定》,对重大复杂职务犯罪的范围、各级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原则、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集中体现了上级院强化对下侦查指挥、协调的一体化的思想。由此可看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三、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实现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一体化机制以来,各地都在积极地进行着有益探索,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管理体制以及客观条件等诸因素的限制,目前的侦查模式与建立一体化侦查机制的要求存在着较大距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效能的发挥,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构建侦查一体化机制正迫在眉睫,实现侦查一体化机制已时不我待。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侦查一体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从认识上树立侦查一体化的理念
  我国跨区域犯罪日益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各类职务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职务犯罪侦查倍加艰难;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只注重办案单位自身的力量,而忽视了相互间的配合和联络,形成不了打击职务犯罪的优势和合力,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各级检察院要从实际出发,站在维护全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深化实行侦查一体化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充分认识侦查一体化机制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侦查一体化的理念,自觉参与侦查一体化的各项侦查活动,确保侦查一体化工作运行模式在侦查工作中得以有效贯彻落实。
  (二)从行动上强化侦查一体化的执行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妨碍着侦查一体化的发展。以犯罪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为例,在实战中存在各自为战、消息封闭、传递缓慢甚至压案不查等问题。因此在侦查工作中,就要对案件线索实行分级统一管理和备案制度,建立信息数据库,统一管理犯罪信息。此外,还要努力做到侦察行动统一指挥,侦查力量统一协调,侦查资源统一配置。
  (三)从创新上完善侦查一体化的模式
  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侦查一体化机制已初具雏形,取得的效果也十分明显,可以说实行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明路。但面临的困难还很多,如侦查一体化的定位还不很明确,建立侦查指挥系统所必需的经费、技术、装备一时还难以保障等。建立侦查一体化必须从侦查模式上开拓创新、不断完善。笔者认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体制,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中心,在时机成熟的时候组建职务犯罪侦查局,整合同一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力量,也应是侦查一体化建设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王祺国、刘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研究,河北文学
  [2]胡盛仪,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中国检察
  [3]周斌、唐军,对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模式的几点思考,行为与法
  [4]张建伟,检察一体化:完善检察机关组织结构刍议,人民检察
  [5]职务犯罪实行侦查一体化乃现实要求,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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