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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的公权力责任机制运转失灵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咎于现有的公法制度对于不同类型行为规范的混杂与单一化处理模式。因此,建立完整、有效的公权力监督机制首先应当厘清不同类型的公权力责任,结合中国的政制语境,设计出一套具备行为筛选功能、包罗不同处理模式的公权力责任体系。在建构贯穿公权力行为过程的责任监督机制的问题上,应当同时兼顾两方面:一是要改进现有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二是要逐步实现各种类型的非司法化监督机制的规范化与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