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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没有油污法,而海商法未对许多油污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法律之争由来已久.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会议纪要,经过调研后颁布了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些争议问题.但涉及受害方向非漏油方主张权利的问题并无定论.从公约看《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没有排除污染受害方向非漏油方索赔的权利。若受损害方不能向非漏油船舶索赔,既不公平,也将使受害方承担无法获得赔偿的巨大风险,更不利于环境的保护。作者认为受损害方仍可要求非漏油船舶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