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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裁判中,价值合理性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是处理疑难案件的关键。本文认为,价值合理性的实现方式需要借助可普遍化性、协调性论述、衡量法则和功利主义等四个方面的考量,这四个方面各自发挥自己的功能,为法官在价值判断的证立上提供了一个理性指导,尽可能地防止法官在价值判断上的恣意,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