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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的合理区分应当根据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权力功能、权力关系和权力对象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各诉讼职权之间的制约关系,还尚不足以形成稳定的诉讼结构,需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予以弥补。在厘清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具体构成的基础上,对它们的内部优化配置,应当坚持配合与协调、注重内部监督以及职能履行效率等方面的原则。在诉讼监督机构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下,其他部门仍需保留部分监督职权,以利于诉讼职权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