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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而是将其与玩忽职守罪并列规定在刑法第397条中,配置同一法定刑,这就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见解纷呈,聚讼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有的学者则认为其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也有的学者认为其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即便是持相同结论的学者其判断、认定的标准以及对具体内容的理解亦存在着分歧。综观学者们的争讼,主要是由于对法条中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等地位的理解不当引起的,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