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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个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案例着手,提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调查核实的问题。文章首先从调查核实从属于检察权的权力属性、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践对调查核实规定的迫切需求、调查核实在个案中的主要任务等三方面阐明了调查核实的重要性、调查核实规定的紧迫性、调查核实在个案中的价值方向。其次,调查核实应当有监督案件立案为先决程序条件,并提出并不是所有的执行监督案件都要启动调查核实。再次,通过比照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关于调查核实措施的具体规定,讨论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调查核实可以采取的规定,并提出区别适用调取和查封、扣押,扩大查询的事项,整合询问对象等具体优化举措。最后,探析妨害调查核实的检察制裁制度,提出了仿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制裁的有关规定,构建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为强制手段的制裁体系,并提出了复议、复核作为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