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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历来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关注、探讨的热点、焦点。从审判实践看,受贿案件中不以犯罪认定的案例,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受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不以犯罪认定;(2)按照受贿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分析,或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认为被告人受贿后又将贿赂款退还给行贿人而没有实际占有等等情形,从而认为其不构成犯罪;(3)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宣告无罪,如借贷、合理报酬等。
本文初步认为,构成职务行为应具有下列特征: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或单位指令授权作为依据,否则,不阻却违法性。第二,须行为人出于行使职权范围内事务的意思。公务员行使职权,主观上应有行使职权的意思,无此主观要素,不能成立阻却违法性。第三,行为人所获取的财物必须纳人本单位管理或用于工作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