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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死刑直到废除死刑”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就限制死刑而言,主要有两条途径:实体限制与程序限制。所谓实体限制,就是从刑事立法上尽量限制死刑的可适用范围,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在死刑尚未废除的国家,死刑应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即能导致致命后果或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而我国刑法为盗窃罪、贪污罪等许多经济犯罪都设置了死刑,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甚至只将死刑限制在严重谋杀罪”。
所谓程序限制,是指“通过刑事程序法的相关程序设计,对适用死刑的案件,从程序方面予以严格的制约,并给予被告人特别的权利保护,以便实现慎用、少用死刑的目的”。在当前从刑事立法上大规模减少死刑还有待时日的情况下,从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尤其显得意义重大。
本文讨论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给予死刑案件被告人特殊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在实质上就是权力与权利为了正义与公正而进行的角逐,只有公诉权力与辩护权利旗鼓相当,这场角逐才有可能达到最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