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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功包括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和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是未决犯的立功。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是已决犯的立功,包括刑法第50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第78条规定的减刑犯的立功和第449条规定的军职犯的立功。狭义的立功仅指未决犯的立功,即刑法第68条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本文只探讨狭义的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