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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陆续签署的多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被称为世界人权的宪章性文件之一,在促进世界人权保护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虽然该国际公约尚未获得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但签署就意味着必然的加入,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获得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批准加人当然就要遵守公约规定,消除与公约相抵触的国内法内容,履行国际法义务。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而作为以剥夺生命权为内容的死刑问题,《公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对国际社会的死刑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考察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及理论,关于死刑的态度,在主流上基本与《公约》的精神具有一致性。不过我国死刑的立法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仍然与《公约》存在较大的不协调之处,甚至可以说是存在直接的冲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签署国有义务不做任何使条约的目标与目的落空的事,故我国政府作为《条约》的签署国,对死刑立法中与《条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