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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执行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不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执行工作发展的要求.①执行体制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执行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构成内容.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编的修正,增加了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条款.比如:“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等以及正在送审讨论的《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又一契机.强制执行,顾名思义,是以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强制力的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强制执行是由执行员实施的,而按照我国有关法律,采取强制措施权只有警察才能行使.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员的性质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如何构建新的民事强制执行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是迫切需要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从警察权与民事强制执行权契合方面阐述一己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