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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渐深入,法官本身对司法判决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重视。法官的思维方式直接决定了法官在案件中的姿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比法律规范更能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本文从法官职业的整体性出发,分析了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提出了法官的程序性思维、逻辑思维、独断性思维和反省性思维,阐明这四种思维方式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和作用以及法官在思维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对法律方法的应用。第一章,法律思维——法官思维的基础。通过对思维含义和类型的分析,明确了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类型。法律思维方式统一了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保证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思维的统一性和确定性,保障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正确实施。第二章,法官思维——法官思考的独特性。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方式中最典型的代表。对于法官,法官的思维方式,就是一种工作方式、一种基本素养、一种生存方式。法官思维方式与检察官、律师的思维方式有着明显的差异。法官的思维方式主要是理性思维,但也存在着影响法官思维的其他因素。第三章,程序性思维方式——法官思考的框架。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以程序为依托,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程序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优先考虑的因素。法官必须在法律程序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法律行为,程序性思维对于防止法官的恣意具有约束作用。第四章,逻辑思维方式——法官思考的基本方法。法官的思维必须是理性的思维,必须遵循逻辑的一般方式,逻辑思维方式是法官思考的基本方法。法官的逻辑思维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官进行思维并不是仅仅运用一种思维形式,而是对这三种逻辑思维形式的综合运用。第五章,独断性思维方式——法官的最后判定。通过对独断的词源分析,明确法官的独断性思维是法官作出案件判断的思维方式,是由法官独立的审判地位、法律的内在规定和法官的审判职责决定的。法官必须独立的作出对案件的判断,必须“断之以独”。第六章,反省性思维方式——法官的正当性回顾。在做出最终的宣判之前,负责任的法官都会对整个案件进行一个回顾、反思、整合和论证,这种内心的自我拷问是一种反省的思维过程。法官为了说服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必须进行说理、论证,这个说理论证的过程就是反省性思维。法律论证是反省性思维最主要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