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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西方人权理论的渗入、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各种形式的人权运动的兴起,促进了人权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1937年7月7日“七七事变”标志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同年年11月聂荣臻创立了第一个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随后建立了晋绥抗日根据地、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山东抗日根据地等根据地,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战争。这一时期,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施政纲领作为宪法性文件,规定“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据此,各抗日根据地制定了各种保障人权的条例。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等。这些人权条例具有各自的特点,但共同的原则是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不仅规定了保护人民的生存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民族自决权,同时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以及少数民族的权利等内容。此外,抗日根据地政府对人民权利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书面上,亦采取了各种措施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以及各项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使人民选举权、参政权得以实现。如通过规定土地所有权,减租减息政策,实施三三制,落实选举条例,以及贯彻各项司法制度保障人身自由权,狱政管理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尊重人权的观念。抗日根据地人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提高了抗日根据地干群的民主、人权意识,推动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和抗日战争的胜利,同时为新中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人权事业建设仍有可借鉴的经验和积极的意义。这使我们重新审视历史,纠正了长久以来认识上的错误——人权保护不仅仅是西方社会的专利,也不仅仅是今天社会关注的焦点。共产党曾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过轰轰烈烈的人权保护实践,而且是在抗战时期这一特殊历史阶段。共产党主导的人权保护有力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留下了珍贵的人权保护法律文献资料以及宝贵的实践经验。然而更重要的是,由此张扬的人权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对当今社会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