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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控制模式是一种特殊的红筹架构,指境内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签订协议,并借助协议完成对内的投资利益输入和对外的经济利益输送,使得境外企业能够掌握境内企业的控制权。1协议控制模式作为海外融资或境外上市一种特殊架构,其搭建基础是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对可变利益实体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要求。我国协议控制模式的应用一般出于回避境外投资的监管流程和外商投资准入限制,以期达成海外融资的目的。自2000年新浪赴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至今,协议控制模式在互联网行业中仍被广泛运用,并逐步延展到其他行业。自2011年始,我国进入了协议控制模式拆除以期回归境内市场的历史新时期。分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如下。首先在于支付宝事件、新东方事件等事故的频发,将协议控制模式自身的高风险性暴露在外;这导致了境外投资人逐步丧失了对这一模式的信任感和投资欲望。其次,协议控制模式本身合法性的瑕疵致使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相关VIE协议合法性的否定;这意味着创始人与投资人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境外投资者无法依据已签署的VIE协议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监管政策的演变。《外国投资法(草案)》的颁布是国家对规制协议控制模式的首次尝试,其对既存和新设协议控制架构的监管思路之严明使得该模式已经无法成为规避相关监管和突破外商准入限制的手段。随着我国境内市场的发展以及国家对特殊结构企业回归的鼓励和呼唤,我国展开了如火如荼的协议控制模式拆除浪潮。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拆除协议控制模式并实现境内市场上市的回归。就协议控制模式的拆除而言,企业可根据拆除程度的强弱选择完全拆除境外架构、关联并购合并境内运营实体或分拆业务单独拆分的三种模式。实践中,由于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的要求,企业一般需要完全拆除境外架构以实现回归境内市场,申报上市申请。此时,协议控制模式企业可以选择原境内拟上市企业,即ICP持牌企业作为境内上市的主体;也可以选择原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境内拟上市主体。选择的依据主要在于企业所处行业的外商投资产业限制,企业本身的财务经营状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由于协议控制模式拆除过程的复杂性,其拆除一般涉及操作和法律层面的多种问题。其中包括相关VIE协议对架构拆除的影响以及企业结构变化对上市影响等操作问题,以及该模式拆除的合法合规问题。该特殊架构的拆除要求完成一系列外商投资审批、外汇注销手续、税收优惠补缴等法律规定的操作程序。而这些程序的合规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境内上市的进程。因此,需要企业对相关法律问题尤其予以关注。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各类企业也从对协议控制模式搭建以完成境外上市的趋之若鹜转而积极拆除该特殊架构回归境内市场。在我国如火如荼的协议控制模式拆除之路上,理解此浪潮出现的历史原因及实际操作,并利用已有的相关法规联合各监管部门完成协议控制模式企业的平稳回归将是这一时期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