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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系统功能语法的语篇功能和捷克语言学家丹尼斯提出的主位推进模式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比研究,探索英汉商务合同语篇中采用的主位推进模式类型、英汉主位推进模式采用的异同、造成英汉商务合同主位推进模式异同的原因、根据英汉商务合同主位推进模式采用的不同决定采用相应的汉英翻译策略。作者从《对外贸易最新合同范本》中分别选取中英文合同十份,其中中文句子657个,英文624个。依据丹尼斯和黄国文所分别提出的四种和六种主位推进模式,发现中文商务合同中主要有十三种主位推进模式而英文中只有十一种。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中英文商务合同主位推进模式相同点有:(1)主位推进模式在中英文商务合同中都被广泛使用(2)中英文商务合同中最长用的三种主位推进模式都是主位同一型、简单线型和述位分裂型(split rheme),其中主位同一型所占比例最高。不同点有:(1)虽然主位推进模式在中英文商务合同中都被广泛使用,但在英文中的使用频率更高。(2)中英文商务合同中所采用的各种主位推进模式出现频率不同,其中简单线型虽然在中英文商务合同中都排列第二,但出现频率差别明显。零主位型在中文商务合同中出现了32次,频率为8.4%,而在英文中只出现两次,频率为0.44%。(3)有两种主位推进模式只出现于中文商务合同,即交替型和混合型。根据Fries的研究,造成中英文主位推进模式相同选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相同的文本类型。商务合同属于契约文本,通常是为了解释确定合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更清楚地界定,主位同一型和简单线型被大量使用。汉语是意合语言,结构比较灵活,常常采用开放式结构而省略主语。英语属于形合语言,句式比较严密,注重句子之间的形式衔接。因此中文商务合同中主位推进模式的变化形式更多且常省略主语,而英文中主位推进模式的使用频率更高且很少省略主语。中英文商务合同主位推进模式选用的异同可以为商务合同的汉英翻译实践提供指导。若句子中使用的是在中英文出现频率相近的模式,则该句子的翻译可以按照原有的模式进行翻译即直译法,而对于出现频率差别较大的模式,在翻译中应当适当的调整,甚至重构句子的主位推进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