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国际金融呈现出新的特点。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与传统的国际金融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也产生了诸多新的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并以一种国际化的思维解决它,已经成为国际金融法学研究的重点。
国际金融电子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货币电子化,从而使银行从堆积如山的金融纸票(现金、支票合格种凭证)中解放出来。而这种解放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范围界定便是一个。当下,对此的看法未尽一致。在美国,对于结算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是以联邦EFT法和各州的法律为基础的,即在实施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广泛地参与者加入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行列。在欧洲大陆各国,以加强金融监管为目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原则上限制于金融机构,并将此作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在我国,信用卡的发行限定在商业银行,并要受制于央行的监管。因而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各国的规定。
有学者推断,关于电子货币应该适用或者建立的法律规则体系,在今后的几十年里肯定会不断的争论下去,直到电子货币发展到成熟阶段,调整电子货币的规则才会相应的完全建立起来,因此,这方面的讨论余地是非常大的。同时,一些国家的政府也正为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所以,如何认识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问题?在美国,对于结算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是以联邦EFf‘法和各州的法律为基础的。
但是,电子货币20世纪90年代出现和兴起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对电子货币给与密切的关注,对电子货币可能带来的潜在经济、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欧洲中央银行经过4年的进一步研究和调查,在1998年8月发布一份名为《电子货币》的报告,首次正式使用了“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这一概念:“以电子方式存储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bearer instrument),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涉及银行账户。”因此,对于什么是电子货币,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出过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金额,购回智能卡,也可以将卡插入ATM机上,将自己账户上的钱从ATM机转移到智能卡上。
电子货币的出现为银行也带来许多好处,如减少了银行处理现金的巨大压力、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为拓展银行卡新业务和利用电子货币进行金融创新提供契机等,但是,电子货币也对银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主要表现在银行账户结算职能的传统垄断地位面临体挑战。
综上,本文拟在综合国内外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当前电子货币发展的现实情况,对电子货币的性质从法律上做出定性,并且对其发行主体的范围和监管问题给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