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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投资已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投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东道国的环境、资源、劳工保护等问题,这些都与公共健康息息相关。片面吸引外来投资加重了东道国的公共健康危机。国际投资条约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其中的相关公共健康规定是保护东道国公共健康权益的制度保障。然而,传统投资条约鲜有有关公共健康的规定但它们大多数仍有效,这使得因国际投资造成的东道国公共健康损害得不到救济。新近投资条约虽然有有关公共健康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加之条约中普遍存在的“征收条款”,将东道国“充分、及时、有效赔偿”作为以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府监管性措施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之一,使东道国的公共健康保护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总之,无论是传统投资条约还是新近投资条约,其内容的制定都是山发达国家所掌控,本质都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另外,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条约都将国际投资仲裁规定为投资者国家争端的解决方式,商事化的国家投资仲裁机制加之该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东道国的公共健康保护面临挑战。这些都给东道国的公共健康保护留下隐患。因此,涉及东道国公共健康保护的国际投资条约机制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公共健康的基本内涵以及调整国际投资关系主要法律渊源的国际投资条约对公共健康问题的规定得出国际投资条约机制下的东道国公共健康保护面临严峻挑战。第二部分论述国际投资条约机制使得东道国公共健康保护面临严峻挑战的原因:一方面,国际投资条约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本质属性、国际投资条约机制缺乏协调性以及“直通车式”的国际投资仲裁规定使公共健康保护面临困境;另一方面,国际投资仲裁商事化以及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本身缺陷使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共健康保护面临困境。第三部分针对前两部分的问题与原因提出改革意见,包括国际投资条约实体方面的改革以及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方面的改革。第四部分介绍了中国的公共健康保护现状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